投書:唐山市中級法院!故意枉法判案!在中國竟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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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1日訊】中國河北省唐山市中級法院,故意枉法判案,還告知受害者:“我們就這樣判案!有辦法你去想去,沒辦法你活該!”

99年9月我們以政府拍賣”四荒”的形式,在河北省原丰潤縣北部山區,購買了一片荒棄地,在2000年底前,我們投資80多万元錢,建了一個5千多平方米的養殖場,在當地買土人工造田四千多平方米,植樹一千多棵,并預訂成年奶牛40頭,養殖場已進入養殖階段。

由于當地一個叫石家峪村的党支部書記,名叫徐長余,他借此經常來勒索我們,當我們沒辦法滿足他沒完沒了的索要時發生了矛盾,他為了報复我們,利用其職權,將政府依法拍賣給我們的這片荒棄地,違法轉賣給了當地一伙地痞,想利用他們赶走我們,這伙地痞在我們已建好的養殖場里亂挖亂采石渣,養殖場里被他們挖的到處都是大坑,誰管就打誰,他們毀坏養殖場的建筑,拔掉我們植的樹,夜間几次闖進我們的住宅持刀恐嚇威脅我們,他們還經常來放火,燒毀我們的財物,投毒藥死我們所養的禽畜。

我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把該党支部書記的違法侵權行為告上了丰潤縣法院。

可該法院卻為了袒護被告,故意另作主張,判政府依法拍賣給我們的這片荒地,是“國有礦產資源”,不准我們開發利用,并駁回我們的訴訟。我們又上訴到唐山市中級法院,唐山市中級法院在丰潤縣法院的幕后操縱下,維持了該判決。我們又在以后的四年里,多次依法向該中級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可該法院至今故意不予理睬。

依照《法官法》“第七條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据,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請看該法院是如何依照《法官法》判案的:

一、法院把法律變成了一堆廢紙!

明明是被告人違法轉賣了原告人合法購買的“四荒資源 ”,在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大量人證物證下,該法院不得不認定“被告人違法侵害了原告人的合法權利,應停止違法侵害”可為了袒護被告,該法院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据下,判“駁回原告的訴訟”!?

二、該法院故意違背事實判案!

丰潤政府土地部門,早在政府拍賣前,就已經對該荒地勘測核查后,作出書面材料,已确定為”四荒資源”,該荒地才被政府依照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四荒”政策依法拍賣,在法院審案其間,政府有關部門一再向法院證明這一點。該法院在沒有任何依据下,推翻政府有關部門的合法認定,自行認定,是故意違背事實判案!

三、法院判案故意歪曲理解法律!

何為”礦產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有明确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態、液態、气態的自然資源”。依此法規定,該荒地根本不屬于”國有礦產資源”。可見該法院故意歪曲理解法律!

四、法院 濫用職權,以審判權取代政府的行政權!超越職權,違法判案!

該荒地性質的确定,是政府土地部門的權力,法院利用權力妄加認定,毫無法律依据,且超出了法院的審判權力!

五、法院利用權利,無視原告的主張,自作主張判案,這不符合判案原則。

  原告、被告在訴訟中,哪一方都沒有對該荒棄地的所屬、性質提出過任何主張,該訴訟就是原告訴被告侵權,可兩審法院利用權利,為了包庇被告硬是另作主張,硬是把該訴訟扯進法院設計好的主張中,使原告無法主張自己的合法利益,被迫為了法院這一毫不相干的主張糾纏至今,而法院四年后的今天,卻仍不理原告所訴被告違法侵害這一主張。

六、利用權力,剝奪原告的合法經營權!

( 1)、 由于法院的另作主張,把被告對原告的合法權益的侵害,故意主張成對國家利益侵害,使原告無法再對被告的違法侵害向法院提出訴訟。

( 2)、 該荒地被判成“國有礦產資源”,使原告失去了合法的經營權,而被告在法院的縱容下,對原告的合法權利繼續侵害長達三年多,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多万元錢和嚴重的精神傷害。

七、法院的枉法判案,砸了原告一家的飯碗!

原告夫妻二人沒有正式工作,只靠自謀職業養活自己,借錢建的養殖場,是原告合法自謀的生路,是原告一家人的飯碗,由于兩審法院的“裁判”,已既成事實,根据相關法律規定:“國有礦產資源”政府不允許按“四荒資源”拍賣,据此規定,依照該法院“裁決”,政府該拍賣已變成違法且無效。原告只好被迫停止了一切經營。再加上被告一直無休止的違法侵害,已無人管。實際上原告已無法對合法購買的荒地再開發下去,只好賠錢轉賣給他人。使原告一家人失去了生活來源。

由于該法院的故意枉法裁判,五年多來,已給原告一家人造成嚴重的經濟負擔,原制定的生產經營計划及還貸計划已全部落空,貸款無法償還,因訴訟上訪五年多又花去了所有積蓄,使原告一家人被迫陷入生活困境之中。

八、法院濫施權力,侵害公民權利!

1、借故”辦案費”勒索原告500元錢,

2、弄虛作假,判決書上給原告編造了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律師

3、超過法定辦案時間。故意拖延一年多。

4、有目的的毀滅原告向法院舉證的全部證据。

5、在一年多的訴訟其間,只開過一次庭,由于證据被法院毀滅, 原告請求法院再次開庭向法院提供新的證据,而法院故意不開庭,法院剝奪了原告向法院提供新證据的合法權利。

6、應依法制止被告違法侵害行為時,法院為了袒護被告,故意不作為,故意縱容被告違法侵害原告長達三年之久。

綜上所述,該法院是在故意袒護被告的違法行為,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

對河北省唐山市中級法院故意枉法判案,有關各方的意見:

程毓琦律師:弄清本案訴訟標的”廢石渣”的性質,是衡量本案判決正确与否的核心和焦點,唐山市中級法院必須依据事實和法律搞清其性質。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明确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態、液態、气態的自然資源”。根据此法規定,很顯然本案中的“廢石渣”不是《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所述的“自然資源”。而是几十年前,經人工開發、加工有用石料后,丟棄的廢棄遺留物,實質上已轉化成;國務院辦公廳[1996]23號中所述的“四荒資源”。

眾所周知, 煤礦、鐵礦開發出來的煤炭、礦石不再是礦產資源,而是礦產品,被利用后,廢棄的鐵渣、鋼渣、爐灰渣、煤矸石等屬于廢棄物。更不再屬于礦產資源,兩級法院把“原采石場遺留下來的廢石渣屬于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的判決,与事實不符,与法律不符,与常識不符。我認為,市中院和丰潤法院在一、二審中,將“廢石渣”作為“國有礦產資源”判決,是違背了事實和法律,亂用了《礦產資源法》。

二、丰潤政府土地部門,根据國務院、省、市有關開發“四荒資源”的政策,對該“廢石渣”經過勘測、核查后,在拍賣前,就已證明其屬于“四荒資源”才由政府拍賣給當事人。我認為,兩級法院不能無視當事人的主張,而利用權力,自作主張,否定政府主管部門的合法認定,這是審判權侵犯了行政權,亂用了審判權。

本案已被該中院拖了5年多了,當事人在這5年里三次向該中級法院提出申訴,法院應依法盡快受理申訴,依法改判錯案。

宋福君律師: 1、你通過拍賣形式取得的荒地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該買賣合同有效; 2、村支部書記的轉賣行為無效; 3、“國有礦產資源”不是本案所訴,与本案無關,法院据此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定依据。

該判決的唐山中級法院主審法官的意見:

“該判決書确實有問題!我們已向合議庭表明了我們的意見,但是我們說了不算!這個判決完全是院領導的意圖”

唐山市人大代表的意見:

“該判決違背事實、法律,有違公正,法院應盡快依法糾正錯判”(2002年唐山市政協、人大兩會上,人大代表所述)。

以上的大量事實,證明該法院故意枉法判案,利用權力嚴重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官法》,嚴重的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利,給當事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這已是不爭的事實!依据憲法,“第四十一條: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机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五年來我們從縣、市、省到中央,從最高法院、檢察院、到各級人大、及政法委、信訪各個有關部門上百次的依法反映、控告,至今卻沒有一個應該管的有關部門,依法為我們說句話?

中國共產党作為執政党,不能允許唐山市中級法院任意侵犯國民的權益!應說的到做的到,不能言而無信!

河北省唐山市:劉春杰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曙光樓201-1-203

電話:0315-2817515

2005年2月20日

@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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