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審判中國共產黨案的舉証責任

袁紅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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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7日訊】審判中共暴政,乃是創造歷史的過程。在法律史上,仍然非法掌握國家權力的專制集團將第一次被推上刑事被告席。為確保這項劃時代審判的.公正性,我建議,訴訟中應當實行舉証責任倒置的原則。本文就將具體闡明此項審判中舉証責任倒置原則的法理基礎。

一、訴訟中體現法的公正性的基點之一

法是關於正義的學說。法的正義在相當程度上要通過公正的訴訟程序得到體現。訴訟最基本的法律關系是由作為當事人的原告和被告構成。為實現訴訟公正,法律必須確保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處於平衡狀態。因此,對強勢的當事人,法律要設置相應的訴訟規則強化其訴訟責任,從而抑制其強勢﹔對弱勢的當事人,法律也要設置相應的訴訟規則,強化其訴訟權利,以便加強其訴訟地位。

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乃是訴訟公正的支點──這應當成為法的箴言。

二、關於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是近現代刑事訴訟中一項基本原則。從舉証責任的角度,“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可以簡要表述如左:法律推定每個人都是無罪的﹔這項無罪推定可以由國家公訴權通過正當訴訟程序,用証據推翻﹔國家公訴權對被告有罪的証明必須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法律才會其証明的效力﹔被告人有權利充分為自己辯護,但不承擔証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是否有罪,完全取決於國家公訴權是否能作出排除一切合法懷疑的証明。

通過以上表述可以明顯看出,“無罪推定”原則將艱難的舉証責任加諸於國家公訴權,從而使被告人處於有利的地位。那麼,法律為什麼要設置“無罪推定”原則?

除極少數情況外,刑事案件總體屬於國家起訴範疇。因此,刑事訴訟中的原告,是國家公訴權,被告則是公民個人(包括法人)。公民個人在與國家權力的對抗中本身就處於極端弱勢地位。更何況作為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國家公訴權,又是以另一項強大的國家權力──警察權為後盾。刑事被告的訴訟地位就變得更加脆弱。

根據“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乃是訴訟公正的支點”之理念,法律唯有強化弱勢的刑事被告的法律地位,抑制國家公訴權的強勢,才能在刑事訴訟中實現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達到公正訴訟的基本要求。而“無罪推定”原則正是法律在刑事訴訟中“抑強助弱”,實現法律正義的支柱之一。

當然,從更深刻的法的精神來審視,“無罪推定”原則乃是下述法律理念的產物:同任何個人犯罪相比,國家權力被濫用的社會危害性都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在任何情況下,法律的首要職能,就是對國家權力的運行過程進行嚴格的法律限制。

三、行政訴訟中舉証責任倒置的法理基礎

司法程序包括三大訴訟體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其中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舉証責任都由原告承擔。不過,所依據的法理卻不盡相同。近現代刑事訴訟的舉証責任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確定的﹔民事訴訟的舉証責任則與古羅馬的“誰主張,誰舉証”理念一脈相承。正由於依據的法理不同,雖然兩類訴訟的舉証責任都由原告承擔,但是,舉証責任的艱難程度卻有重大的區別。刑事訴訟為了平衡弱勢的被告和強勢的原告之間訴訟地位,要求原告的証明必須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勝訴。這顯然是極其嚴苛的要求。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不存在明顯的強勢弱勢的區別,所以,原告隻要完成“或然性佔優勢”的証明,即可勝訴。隻需達到這種証明程度的舉証責任,毫無疑義是相對輕松的。

三大訴訟體系中,唯有行政訴訟實行被告承擔舉証責任的原則,因此,這種原則被稱為舉証責任倒置。

行政訴訟中,原告是個體的公民或法人,被告則是國家權力中最強勢的權力──行政權,以及行政權的人格載體──行政官員。基於個體的人在國家行政權前的絕對弱勢地位,為了建立原被告雙方之間訴訟地位的平衡,為了給作為原告的個人以對抗強大國家行政權的訴訟能力,法律確定舉証責任由被告承擔。這就意味著,當國家行政權或者行政官員受到行政違法指控,並成為行政訴訟被告之後,就必須承擔証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如果該被告不能証明自己無過錯,法律就將推定對被告的行政違法指控成立。

四、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舉証責任的共同法理基礎

刑事訴訟中舉証責任由原告承擔﹔行政訴訟中舉証責任由被告承擔。但是,透過表象的不同,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共同點:無論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中,承擔舉証責任者都是國家權力的行使者。這種共同性中蘊涵著共同的法理基礎,即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衡,是司法公正的支點。

刑事訴訟的原告是國家權力,被告是公民個人﹔行政訴訟中,原告是公民個人,被告是國家權力。由於公民個人在國家權力面前永遠是脆弱的,為了保証公民個人合法對抗強勢國家權力的權利,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法律均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者承擔舉証責任。

五、審判中國共產黨案的訴訟中應如何確定舉証責任

審判中國共產黨訴訟案的一個基本事實就在於,作為被告的中國共產黨仍然非法壟斷著國家權力,而公訴人乃是民間團體的代表。這樣雙方當事人地位就極其不平衡。

鑒於中國共產黨仍然非法壟斷著人類有史以來最凶殘、最虛偽、最成熟的專制國家權力﹔

鑒於中國共產黨仍然以國家恐怖主義為原則,運用專制權力,迫害一切反對獨裁專制的人們﹔

鑒於中國共產黨必將對所有提供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証據的証人進行政治迫害,因而勢必妨礙此類証人出庭作証﹔

鑒於中國共產黨必將利用非法壟斷的專制國家權力,毀滅罪証,妨礙本案公訴人收集証據,

──鑒於以上全部眾所周知,而無須証明的基本事實,為了使原告和被告達到訴訟地位的平衡,以保障訴訟的公正性,應當在一定前提下,實行舉証責任倒置,即作為被告的中國共產黨應當在一定法律事實出現的前提下,承擔証明自己無罪的責任。這種舉証責任倒置的原理,同世界上普遍通行的行政訴訟中舉証責任倒置的原理是相同的。

基於以上討論,我建議應當按下列原則確定審判中國共產黨訴訟案中的舉証責任:

1.根據不得無根據地對任何人提出刑事犯罪指控的原理,本案原告一方首先必須承擔舉証責任,証明自己指控的真實性。不過,由於原告一方處於弱勢,法律應確定,原告一方的証明隻要達到“或然性佔優勢”的程度,就滿足了本案中舉証責任對於原告的要求。

2.以原告履行了自己的舉証責任,並滿足了本案中舉証責任對其的要求之後,即原告的証明達到了“或然性優勢”的程度之後,基於被告利用專制國家權力,阻止原告收集証據,提出証人的現實可能性,被告即應承擔証明自己無罪的舉証責任。在此情況下,被告如果不能証明自己無罪,法律將推定其有罪。

我相信,以上舉証責任的原則,應當適用於今後一切被告仍然非法壟斷專制國家權力的訴訟案件。@(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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