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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走入歷史 還憲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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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舒棠台北七日電)任務型國大代表今天複決通過廢除任務型國民大會、公投入憲等修憲案,第一屆任務型國代成為末代,國民大會正式走入歷史,未來立法院提出修憲案後,將交由人民投票複決,還憲於民,人民成為修憲的真正「頭家」。



中華民國憲法在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依照憲法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其職權包括選舉、罷免總統及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

第一屆國大在三十七年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而後歷經四次修改。為了適應當前政治、社會需要,調整憲政體制,修改不合時宜的憲法條文,落實憲政主義制度,前總統李登輝就任第八任總統後,主張廢除動員戡亂時期,並積極推動憲政改革。

國民大會先後進行六次修憲,在憲法本文不變的情況下,透過增修條文就合理調整國會結構、省市長民選、總統直選、確立雙首長制、推動精省,到國大虛級化與建立單一國會等重大議題進行改革。

八十年四月國民大會臨時會第一次修憲,制定憲法增修條文十條,同年五月一日,公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臨時條款,結束長達四十多年的動員戡亂狀態,修憲內容還包括內容還包括二屆國大、立委產生辦法,終結萬年民代。

第二次修憲在八十一年五月,內容包括大法官增設憲法法庭;監委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任命之;國民大會每年集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省市長直選;國代與總統任期改為四年。

第三次修憲在八十三年七月,內容為總統直接民選、國大設議長。第四次為八十六年七月,取消立法院閣揆同意權、增加倒閣及總統被動解散國會權、精簡省級政府組織。

八十八年第五次修憲,通過國代延任案、立委任期改為四年、國代改由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國代逐屆遞減為一百五十席止、省虛級化。這次修憲國代涉及自肥,引發輿論批評。因採無記名投票等爭議,大法官會議在八十九年做出第四九九號解釋,國大延任等修憲內容遭否決。

也因此,八十九年有了第六次修憲,將國民大會虛級化,在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後,才依比例代表制選出國大代表三百人,複決修憲案、領土變更案。

公民投票法歷經多年努力過關後,朝野也湧現公投入憲、廢除任務型國大的呼聲,在立委減半的民意壓力下,立法院去年八月通過,將國大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的複決權,改由公民複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也改由聲請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

第一屆任務型國代今天複決通過廢除任務型國大,形同自廢武功,成為末代。未來憲法的修改,必須經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通過修憲提案後,經公告半年,再交由人民投票複決,但必須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才通過,引發外界質疑門檻過高,徒增公投障礙。

雖然外界人民複決修憲案的門檻過高,但是廢除國民大會後,修憲的最後決定權落在人民身上,還憲於民,落實主權在民,為憲改跨出歷史性的一大步,以後人民才是憲政體制上最大的「頭家」,至於國大多次修憲功過,則留待歷史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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