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依法論法╱洩漏個資 可能觸法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7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針對部份銀行可能涉及濫用聯徵中心資料,金管會銀行局主管表示,根據銀行內控作業規定,銀行要向聯徵中心調閱客戶信用資料,必定是與銀行業務有所往來。如果銀行濫行查閱客戶資料,首先將發生違約問題,聯徵中心可停止該行使用聯徵資料,如果涉及個資外洩,更將涉及銀行法第48條,有關個人資料保密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刑責。

銀行局官員表示,針對銀行使用聯徵中心信用資料應遵守規範,已訂定在內控辦法之中,並在各銀行依據內控辦法所訂定的內部控制準則內,銀行必須嚴格遵守。

官員指出,聯徵中心信用資料的查閱辦法,是根據聯徵中心與會員銀行之間的契約,由銀行相關主管負責保管查閱密碼,必須是授權人員才能得知聯徵中心密碼,並加以調閱信用資料。

官員強調,依照聯徵中心與銀行訂立之契約,一定有跟銀行申請往來的客戶才可能去查,否則除了有違約問題外,甚至有違反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刑責。

(http://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