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六次“民告官”法院均不敢對犯罪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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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0日訊】對黑惡勢力犯罪、犯法經營物業公司長期舉報,政府職能部門不予理睬,舉報人在萬般無奈情況下七次把政府職能部門告上法院,(建設部、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徐州市物價局)。盡管在媒體的幫助下,有後臺、有背景的犯罪分子被判刑,犯法經營物業公司被取消從事物業資格,建設部取消了被該物業公司騙取得“國家級大獎”。但六次“民告官”案件法院均不敢對違法行為及腐敗、犯罪說“不”,說明“民告官”的路十分艱難,與違法行為作斗爭的成本太高。國家設立行政訴訟,為什麼在實踐中不能實現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目的?為什麼不依法行政的人員得不到查處?相反,有犯罪行為、違法行為的人總是能從犯罪行為或違法行為中得到好處。請您關注這種現象,希望得到有關人員的重視,研究從制度上來防範這種現象。

百姓對違法犯罪行為,尤其是黑惡勢力犯罪、腐敗現象深惡痛絕的,公民應大膽地站出來,旗幟鮮明地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人多了,社會正氣樹立起來了,違法犯罪、腐敗現象就少了。但公民與違法犯罪作斗爭成本很高,使許多人不敢站出來,犯罪分子氣焰越來越囂張,腐敗分子有恃無恐,嚴重影響社會風氣的好轉。如何解決與違法犯罪作斗爭高成本問題,是實現社會風氣的好轉關鍵。

在徐州,黑惡勢力代表閆家訓個人購買並使用警車(車號蘇C0818警,車身寫有“公安”二字,車上安裝警燈),前徐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長、主管徐州市政法委的市人大副主任李為健之子李海相勾結,制假售假,沒有營業執照,用行賄手段承攬工程,大量逃稅,瘋狂打擊舉報人等大量犯罪行為。

中國礦業大學教師王培榮與與黑惡勢力代表閆家訓斗爭四年,為了使犯罪分子閆家訓得到法律的懲處,王培榮在長期舉報無效的情況下,不得已隻好把不作為的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價局告上法庭,但三次“民告官”不敢對違法行為及腐敗、犯罪說“不”。盡管在大量的媒體幫助下,有後臺、有背景的犯罪分子閆家訓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有期徒刑1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但即使在起訴徐州市公安局等部門時,肩負打擊犯罪重任的行政機關個別人,千方百計包庇犯罪分子,打擊舉報人、行政訴訟起訴人王培榮。甚至,徐州市公安局把起訴徐州市公安局看做是對國家行政機關進行攻擊,徐州市公安局在答辯狀要求:“請人民法院對王培榮的攻擊行為嚴加制止。”

從1988年7月開始,中共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黨政機關不能辦企業。徐州一些黨政機關竟敢對中共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置之不理,如:在2000年非法的成立的徐州市政府官辦企業徐州嘉隆物業公司(徐州風華園小區前物業公司)。徐州嘉隆物業公司偽造風華園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而且也是在既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資質証書情況下,徐州嘉隆物業公司於2000年4月25日開始在風華園開展非法物業工作。徐州嘉隆物業公司為取得一等的物業收費標准,與徐州市房管局聯手造假,騙取2000年“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的稱號。

2004年6月30日,嘉隆物業離開風華園,至今有大量物業資料不移交,導致目前物業無法正常工作。也不移交屬於業主的約40萬出租房租金,業主委員會多次向徐州市房產管理局舉報,徐州市房產管理局不查處。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物業管理資料、業主財產移交這樣一個小問題,市政府孫坤副秘書長二次開專題會,責成市房管局解決,市房管局不解決﹔市委書記、市長多次批示,責成市房管局解決,市房管局不解決﹔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陳美行親自出馬,責成市房管局20天內限期解決,市房管局不解決﹔

王培榮多次舉報非法的官辦企業徐州嘉隆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不查處,王培榮不得不提起行政訴訟:2004年10月21日,起訴建設部﹔ 2005年5月8日,起訴房管局﹔ 2005年7月21日,起訴徐州市政府、市房管局等三部門。

盡管在媒體的幫助下,有後臺、有背景的犯罪分子被判刑,犯法經營物業公司被取消從事物業資格,建設部取消了被該物業公司騙取得“國家級大獎”。但王培榮的六次“民告官”案件全部敗訴,法院均不敢對違法行為及腐敗、犯罪說“不”,國家設立行政訴訟,為什麼在實踐中不能實現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目的?為什麼不依法行政的人員得不到查處?為什麼“民告官”的路如此十分艱難?與違法行為作斗爭的成本如此高?相反,有犯罪行為、違法行為的人總是能從犯罪行為或違法行為中得到好處。請您關注、這種現象,,希望得到有關人員的重視,研究從制度上來防範這種現象。

王培榮的七次行政訴訟案件簡介(請求事項、判決結果等內容),請看附件。如需要詳細的法律文書,請與王培榮聯系。

王培榮“民告官”官司,不但起到了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作用,而且促進了行政機關作風的改變。不但促進了徐州行政機關作風的改變,而且促進了江蘇省行政機關作風的改變,徐州、江蘇省有關黨政部門以徐州“劣質防盜門事件”為典型,轉變機關作風,江蘇省黨報《新華日報》、徐州市黨報《新華日報》分別發表評論員文章,市委書記徐鳴主持召開處理風華園防盜門問題總結座談會,請看媒體相關報道:

1.2004年2月15日,《新華日報》評論員文章:“轉變機關作風振聾發聵的一課──徐州“劣質防盜門事件”引出的思考”,全文請看網頁:http://www.xhby.net/xhrbw/gb/content/2004-02/15/content_374913.htm

2.2004年2月22日,《徐州日報》、中國徐州網發表邢麗、胡勁松的文章:“市委書記徐鳴主持召開處理風華園防盜門問題總結座談會”,全文請看網頁:http://www.cnxz.com.cn/news/bigclass.asp?bigclassid=21&bigclassname=%D0%EC%D6%DD%D0%C2%CE%C5

3.2004年2月24日,《江南時報》發表了記者許盡義、評論員伍裡川的文章:談徐州市委書記“教訓”觀,全文請看網頁: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1385/1027806.html

4.2004年2月26日,《新華日報》發表了徐承德、汪海剛的文章:徐州反思“防盜門風波”——市級領導機關抓住契機推動作風建設,全文請看網頁:http://www.xhby.net/xhrbw/gb/content/2004-02/26/content_381073.htm

5.2004年2月27日,發表徐州日報評論員的文章:《評論:堅持以求真務實的精神抓落實》,全文請看網頁:http://www.cnxz.com.cn/news/shownews.asp?id=50260

王培榮聯系方式:徐州市中國礦業大學理學院(兼風華園業主委員會主任)

電話:0516-3884475 E-mail:peirongwang@sina.com

附件一:王培榮的七起行政訴訟案件簡介(請求事項、判決結果)

附件二:《揚子晚報》文章介紹了原告的請求請求和行政訴狀及被告的答辯狀。2003年8月6日以大半版的篇幅發表焦點新聞 “因為居住小區的200多個單元防盜門系偽劣產品,徐州市民王培榮踏上了歷時4年的“討說法”之路 —— 市民狀告市政府 開庭之前大交鋒”。

附件三:2003年9月18日《揚子晚報》頭版頭條發表胡連俊、繆禮延的文章:“市長為何支持市民狀告市政府——本報記者採訪徐州市市長潘永和”

附件四:2003年10月24日,《江南時報》刊登了《江南時報》評論員伍裡川的文章:“誰在玩出爾反爾(時報時評)”

附件五:2004年10月26日《中國青年報》的報道:小區一等收費沒有一等服務 徐州業主狀告“國家級大獎”

王培榮的七起行政訴訟案件簡介(請求事項、判決結果)

一、2002年10月25日,王培榮起訴徐州市公安局案

2002年10月25日,王培榮起訴徐州市公安局(一審)

請求事項:

1. 認定雲龍區公安分局《關於(蘇C0818警)警用車輛購買使用的情況說明》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認定原告向徐州市公安機關舉報閆家訓個人長期(二年多)私用警車非法的行為是正義的行為﹔被告因行政不作為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

2002年11月6日,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答辯狀》、徐州市雲龍區法院出具《行政訴訟告知事項》。徐州雲龍法院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故意偽造《裁定書》、辦假案,把沒有審理的案件,弄虛作假,沒有開庭,謊稱進行了審理,並終結。王培榮多次向中紀委、各級法院、檢察院舉報鄭紀峰故意銷毀案件後,主審法官鄭紀峰於2003年9月30日上午11時向原告王培榮送達徐州市雲龍區法院2002年11月1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2003年9月下旬打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的規定。王培榮問法官鄭紀峰,2002年11月19 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為什麼十個月後才送達?鄭紀峰不予答復。王培榮向法官鄭紀峰提出,要對該《行政裁定書》的打印時間作法律鑒定,鄭紀峰答2002年 11月19日的《行政裁定書》在徐州市雲龍區法院。

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判決書部分內容:

本院認為:1、原告王培榮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徐州市公安局雲龍區分局出具的《關於(蘇C0818警)警用車輛購買使用的情況說明》的內容是違法的,然而該公函的行為主體是徐州市公安局雲龍區分局,並非本案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且該公函的內容與原告王培榮之間並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關系。2、原告王培榮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其舉報行為是正義的行為這一訴訟請求﹔明顯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限範圍。3、公安機關對警車的使用與管理,屬公安機關內部行政管理事務,原告王培榮對此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原告王培榮要求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賠禮道歉亦不能成立。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王培榮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承擔。

2003年10月2日,王培榮起訴徐州市公安局(二審)

請求事項:

1.被告徐州市公安局因行政不作為行為,在《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省、市主要媒體上,向原告王培榮賠禮道歉﹔

2.對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為行為,責令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行政作為﹔

3.認定雲龍區公安分局《關於(蘇C0818警)警用車輛購買使用的情況說明》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4.認定原告王培榮向徐州市公安機關舉報閆家訓個人長期(二年多)非法私用警車的行為是正義的行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

5.訴訟費由被告徐州市公安局承擔。

6.因被告徐州市公安局長期(一年多時間)行政不作為行為,導致王培榮因舉報、揭露違法犯罪行為,遭到黑惡勢力與徐州市公安、法院的敗類聯手報復,精神受到折磨,身體受到傷害,經濟受到損失,請求法院判定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賠償人民幣一元﹔

7.徐州市雲龍區法院未開庭就裁定,且十個月後才送達,嚴重違反程序,要求撤銷雲龍區人民法院的(2002)雲行初字第59號《行政裁定書》,並追究徐州市雲龍區法院故意辦假案的責任﹔

8.如果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無法擺脫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的操縱,無法公正審理本案,無法追究徐州市雲龍區法院故意辦假案的責任﹔原告王培榮申請將本案移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鑒於本案涉及徐州黑惡勢力犯罪、徐州市公安部門某些人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和幫凶,及徐州市公安局局長張光東、副局長鄭廣銀涉嫌嚴重瀆職刑事犯罪,刑事案情重大,請法院將有關犯罪線索依法、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因一審沒有審理,王培榮要求提交証據,被主審法官宋新河駁回。主審法官宋新河法庭隻對一審的程序進行審理,不對實體進行審查。

由於,王培榮認為徐州市雲龍區法院弄虛作假辦假案,王培榮當庭向徐州市中級法院提交申請書,要求對徐州市雲龍區法院2002年11月1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做司法鑒定,鑒定該《行政裁定書》打印時間和加蓋公章的時間,法庭同意王培榮的申請,宣布對《行政裁定書》進行司法鑒定,等司法鑒定結果出來後再開庭。

主審法官宋新河通知王培榮2003年10月28日到法院辦理司法鑒定手續,但王培榮和代理人於10月28日到法院辦理司法鑒定手續時,主審法官宋新河以種種借口,不給辦理司法鑒定手續。

2003年11月13日,主審法官宋新河通知王培榮到法院拿第二次開庭的傳票,王培榮問主審法官:為什麼二審法院改變決定,不允許對徐州市雲龍區法院的《行政裁定書》做司法鑒定,主審法官說:“這事開庭時再說”。原因何在?

因為王培榮收到是偽造的《行政裁定書》,所謂徐州市雲龍區法院2002年11月19日的《行政裁定書》是在2003年9月打印並加蓋公章,雲龍區法院在法律文書的制做時間上弄虛作假,而偽造的《行政裁定書》的雲龍區法院主審法官鄭紀峰竟成為2003年徐州市“十佳法官”。

徐州市中級法院為了掩蓋雲龍區法院偽造的《行政裁定書》、弄虛作假辦假案,為了掩蓋徐州黑惡勢力犯罪,已到了不要臉的地步。

11月20日上午8時30分,徐州市中級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整個庭審過程,主審法官宋新河對王培榮態度十分惡劣,並對王培榮說:“對你這種人就應該這種態度”。針對法院出爾反爾,不允許王培榮對《行政裁定書》進行司法鑒定,主審法官宋新河既不說明理由,也不說法律依據。王培榮要求解釋為何不允許進行司法鑒定,主審法官宋新河十分惡劣地對王培榮說:“對你這種人就不用講理由,更用不著講法律依據”。

王培榮再次要求提交証據,被主審法官宋新河駁回。

行政訴訟案件,法律規定由被告舉証。王培榮起訴徐州市公安局行政案,被告徐州市公安局在一審、二審中,沒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証據,法院又不允許原告向法院提交証據,法院依照什麼認定事實?是法官玩弄法律?還是如主審法官宋新河所說,對王培榮這種人就不用講理由,更用不著講法律。

王培榮起訴徐州市公安局(二審),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部分內容:

本院認為﹔《關於(蘇C0818警)警用車輛購買使用的情況說明》所說明的情況與原審原告王培榮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王培榮請求認定其舉報行為是正義行為不屬行政案件受案範圍,王培榮請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無法律依據,原審裁定針對原審原告的三個訴訟請求依法駁回其起訴是正確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十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王培榮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二、王培榮起訴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價局案

2003年7月18日,王培榮起訴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價局(一審),(一審、二審均沒有開庭審理)

請求事項:

1.依法認定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價局不查處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是行政不作為行為。

2.責令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處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

3.被告在《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省、市主要媒體上因被告就“行政不作為行為”公開向風華園住戶賠禮道歉。

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5.認定原告王培榮舉報、揭露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是正義的行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

6.因被告長期(一年多時間)行政不作為行為,導致王培榮舉報、揭露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的過程中花費大量的時間、費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請求法院判定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價局各賠償人民幣一元。

《揚子晚報》文章介紹了原告的請求請求和行政訴狀及被告的答辯狀。2003年8月6日以大半版的篇幅發表焦點新聞 “因為居住小區的200多個單元防盜門系偽劣產品,徐州市民王培榮踏上了歷時4年的“討說法”之路 —— 市民狀告市政府 開庭之前大交鋒”。全文請看附件二或《揚子晚報》網頁: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08/06/content_116846.htm

案件經歷一波三折:

2003年7月7日,王培榮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徐州市政府、徐州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局、徐州市物價局五單位行政不作為。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7月18日下達《受理案件通知書》,7月18日王培榮交納訴訟費。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轄異議為由,裁定中止訴訟。

2003年9月18日《揚子晚報》頭版頭條發表胡連俊、繆禮延的文章:“市長為何支持市民狀告市政府
本報記者採訪徐州市市長潘永和”。全文請看附件三或《揚子晚報》網頁:http://www.yangtse.com/gb/content/2003-09/18/content_190353.htm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原告王培榮送達《通知書》,該《通知書》稱:“中止原因已消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恢復訴訟”。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開庭就審理終結,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主審法官祁貴明向原告王培榮送達《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王培榮的起訴。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王培榮起訴的理由是: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管轄異議及不符合共同訴訟的條件。

2003年10月24日,《江南時報》刊登了《江南時報》評論員伍裡川的文章:“誰在玩出爾反爾(時報時評)” 全文請看附件四或《江南時報》網頁: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459/952525.html

2003年10月28日,王培榮起訴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價局(二審),(沒有開庭)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號《行政裁定書》﹔

2.依法撤銷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2003)徐行初字第50號《行政裁定書》﹔

3.要求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或由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王培榮訴五位被上訴人行政不作為附賠償一案。

4.依法認定五位被上訴人不查處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是行政不作為行為。

5.責令五位被上訴人依法查處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

6.五位被上訴人在《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省、市主要媒體上因被上訴人就“行政不作為行為”公開向上訴人及風華園住戶賠禮道歉。

7.訴訟費由五位被上訴人承擔。

8.認定上訴人王培榮舉報、揭露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是正義的行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

9.請求法院判定五位被上訴人各賠償人民幣一元。

10.要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查處一審法院違法亂紀行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沒有開庭,維持一審原判決。

三、王培榮起訴徐州市政府

2004年1月21日,王培榮起訴徐州市政府

請求事項:

1.依法認定被告徐州市政府不查處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是行政不作為行為。

2.責令被告徐州市政府依法查處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

3.依法認定被告徐州市政府不查處徐州市公安局內黑惡勢力保護傘是行政不作為行為。

4.責令被告徐州市政府依法查處徐州市公安局內黑惡勢力保護傘。

5.被告在《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省、市主要媒體上因被告就“行政不作為行為”公開向風華園住戶賠禮道歉。

6.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7.認定原告王培榮舉報、揭露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是正義的行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

8.因被告長期(二年多時間)行政不作為行為,導致徐州黑惡勢力猖獗,王培榮舉報、揭露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的過程中花費大量的時間、費用,受到黑惡勢力打擊報復,請求法院判定被告徐州市政府賠償人民幣一元。

2004年1月30日,徐州市委書記徐鳴和新任代市長李福全,親自召集相關部門負責人開會,作出3項決定:(一)立即全額退還防盜門款﹔(二)公安部門立案查處制售偽劣防盜門的犯罪行為﹔(三)立案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並雷厲風行逐一落實,總額160萬元退款已發放到住戶手裡。

王培榮撤下訴狀,並表示要給市政府送錦旗表示感謝。李福全市長則認為這本是自己分內之事,拖了4年才解決,已愧對百姓,婉拒了錦旗。王培榮尊重市長的意見,沒有送錦旗。

四、王培榮起訴建設部案

2004年10月21日,王培榮起訴建設部案(一審、二審均沒有開庭審理)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授予徐州市風華園小區2000年度“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稱號這一具體行政行為。

2、請求判定被告承擔本次訴訟的全部費用。

背景介紹:2004年6月17日,風華園業主委員會向全國公開招聘物業公司成功,落聘的徐州市嘉隆物業公司,其沒有營業執照、資質証書,私刻公章偽造物業合同的公司騙取國家大獎的嚴重違規違法真相大白。徐州風華園業主委員會主任王培榮,於2004年10月21日狀告建設部,要求撤銷嘉隆物業公司騙取的建設部2000年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稱號,該舉動得到了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溫恆國、碩士研究生余忠堯幫助,二人作為代理人為王培榮提供無償法律援助,詳情請看2004年10月26日《中國青年報》的報道:小區一等收費沒有一等服務徐州業主狀告“國家級大獎”(詳情請看附件五或《中國青年報》網頁:http://zqb.cyol.com/gb/zqb/2004-10/26/content_973653.htm)。

王培榮狀告建設部,但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開庭審理,均以與王培榮沒有利害關系為由裁定不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頒發建住房[2005]6號文件,取消江蘇省徐州市風華園“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稱號,詳情看網址: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5011401.htm。

五、王培榮起訴房管局案

2005年5月8日,王培榮起訴房管局案

請求事項:

撤消徐州市房產管理局(簡稱徐州市房管局)2000年5月25日頒發的關於徐州嘉隆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資質証書》(証書編號:蘇物業徐字第3017號)﹔

背景介紹:徐州嘉隆物業公司既沒有資質証書,也沒有營業執照,私刻公章,於2000年4月20日,與其股東單位徐州市經濟實用住房發展中心偽造風華園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而且也是在既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資質証書情況下,徐州嘉隆物業公司於2000年4月25日在風華園開展非法物業工作。作為物業公司的監管部門徐州市房管局,對嘉隆物業公司在風華園小區違法活動不但沒有查處,反而在嘉隆物業公司在風華園小區違法活動後一月,徐州市房管局於 2000年5月25日頒發給徐州嘉隆物業公司《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証書》,是為了嘉隆物業公司在風華園小區違法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在風華園小區繼續違法開展物業活動,徐州市房管局是嘉隆物業公司在風華園違法活動保護傘。

徐州市風華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受風華園上千名業主聯名簽名委託授權,起訴徐州市房管局,要求法院撤消違法的物業管理公司資質証書,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5月8日已立案,據了解,本案是這方面問題的全國第一案。2005年5月23日,徐州鼓樓法院開庭審理。即使在法庭上,徐州市房管局不但沒有認識錯誤,改正錯誤,反而想盡辦法狡辯,百般抵賴,以到達掩蓋造假行為、包庇嘉隆物業公司繼續違法開展物業活動及侵吞風華園業主財產的目的。在庭審時,徐州市房產管理局向一審法院提交偽造的証據:2000年5月22日嘉隆物業公司與徐州市經濟實用住房發展中心簽定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該合同系偽造,而且偽造特征十分明顯:合同書沒有徐州嘉隆物業公司公章,合同中法人姓名也寫錯,看看徐州市房產管理局2000年5月25日頒發的關於徐州嘉隆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資質証書》可知,把當時的法人李玉珍寫為“李玗貞”。

2005年7月15日,徐州鼓樓法院以與王培榮沒有利害關系為由駁回王培榮的起訴。2005年7月21日,王培榮向徐州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六、王培榮起訴徐州市政府、市房管局等三部門案

2005年7月21日,王培榮起訴徐州市政府、市房管局等三部門案

請求事項:

1.盡管徐州市政府對嘉隆物業公司在風華園造成的問題(物業資料移交問題、屬於業主的出租房收益問題),十分重視,多次責令徐州市房管局解決,但至今沒有落實,徐州市政府也沒有答復風華園業主委員會,請法院判決徐州市政府是行政不作為。

2.徐州嘉隆物業公司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的物業資料,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區房管處不查處,請法院判決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區房管處是行政不作為,強制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區房管處依法行政,採取措施使徐州嘉隆物業公司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的物業資料。

3.徐州嘉隆物業公司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屬於業主的出租房收益(近四十萬),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區房管處不查處,請法院判決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區房管處是行政不作為,強制徐州市房管局、泉山區房管處依法行政,採取措施使徐州嘉隆物業公司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屬於業主的出租房收益(近四十萬)。

背景介紹: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物業管理資料、業主財產移交這樣一個小問題,市政府孫坤副秘書長二次開專題會,責成市房管局解決,市房管局不解決﹔市委書記、市長多次批示,責成市房管局解決,市房管局不解決﹔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陳美行親自出馬,責成市房管局20天內限期解決,市房管局不解決﹔

2005年7月10日,風華園業主大會全票通過提案:“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聘請律師,以全體業主的名義,通過法律途徑起訴相關部門及開發商,爭取解決社區內的自來水、暖氣、維修基金和嘉隆物業卷走的約40萬元房屋租金等遺留問題。”

依據風華園業主大會全票通過提案,為爭取解決嘉隆物業卷走的約40萬元房屋租金、物業資料移交遺留問題。2005年7月21日,業主委員會代表風華園小區一萬多業主,起訴徐州市政府、市房管局等部門。但至今沒有收到法院能否立案的書面材料。

七、王培榮起訴徐州市物價局案

2002年10月8日,王培榮起訴徐州市物價局(一審)

請求事項:

1.撤消徐州市物價局文件徐房價(1999)284號中,單元防盜門每戶收取標准,每戶500元的批復﹔

2.撤消徐州市物價局文件徐房價(1999)284號中,暖氣設備安裝及開通費,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65元的批復﹔

3.徐州市物價局對經房中心銷售風華園樓房時樓層差價代數和不為零不查處,請法院判決徐州市物價局是行政不作為。

4.被告因行政不作為行為向風華園住戶賠禮道歉。

判決結果:

撤銷被告徐州市物價局於1999年12月22日為第三人徐州市經濟實用住房發展中心作出的徐價房(1999)284號關於科教安居住宅商品房有關價格的批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被告徐州市物價局負擔

王培榮起訴徐州市物價局案(二審),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決。

附件二:

市民狀告市政府 開庭之前大交鋒

本報昨日報道《一市民狀告物價局勝訴》的消息,引起了廣大讀者的極大關注。因為居住小區的200多個單元防盜門系偽劣產品,徐州市民王培榮踏上了4 年之久的漫漫舉報之路,他發誓要為自己和小區居民討個“說法”。其實,王培榮狀告市物價局隻是他“連環告”中的第一案。不久前,他又將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價局等5個部門一並告上了法庭。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7月18日對王培榮的行政訴狀正式立案,不久將開庭審理。記者獲悉,除省工商局外,其余4被告應訴的行政答辯狀現都已遞交給了法院和原告。由此,原告與被告一場激烈的交鋒已經拉開序幕。

原告王培榮的“特別請求”

  中國礦業大學理學院教師王培榮是於7月7日將行政訴狀遞交到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他在行政訴狀中列出了自己的請求事項:

  1.依法認定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價局不查處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是行政不作為行為。

  2.責令被告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處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

  3.被告在《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省、市主要媒體上因被告就“行政不作為行為”公開向風華園住戶賠禮道歉。

  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5.認定原告王培榮舉報、揭露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是正義的行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

  6.因被告行政不作為行為,導致王培榮舉報、揭露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的過程中花費大量的時間、費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請求法院判定五被告各賠償人民幣一元。

  王培榮在行政訴狀中稱:徐州風華園小區一期212個單元防盜門是“三無”劣質防盜門,是由“徐州市雲龍區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設施經營部”原負責人閆家訓經銷的。當時,閆家訓既無加工定做單元防盜門資格,又無經銷單元防盜門資格(營業執照已被吊銷),更沒有按規定到公安部門辦理手續,但閆家訓的非法行為卻得到徐州市公安部門的支持。1999年6月,徐州市公安局及雲龍分局領導竟批准閆家訓個人購買警車。1999年7月28日,閆家訓冒充“公安”,開著警車,再次以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徐州市雲龍區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設施經營部”名義,與某個體戶簽訂單元防盜門的《加工定做合同》。

  王培榮在訴狀中還稱,他及家人受到被舉報人閆家訓數十次的威脅、恐嚇,閆家訓還幾次對王培榮進行毆打和搶劫,甚至當著警察的面再次打傷他。王培榮和家人每次均向徐州市公安部門報警,徐州公安部門均無人敢查處,導致閆家訓有恃無恐。至今警察不敢為王培榮追回被閆家訓搶劫的所有財物。在派出所,甚至連王培榮的有些報警記錄也找不到了。

  徐州市政府的行政答辯狀

  就原告王培榮的行政訴狀,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答辯狀摘要如下:

  原告訴狀中稱:2001年11月,市政府副市長莊華平批示責成有關部門查處“風華園防盜門事件”﹔2002年4月11日市政府法定代表人潘永和市長在原告王培榮的舉報信上批示責成市物價局查處“風華園防盜門事件”﹔2002年11月市長潘永和再次批示責成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查處“風華園防盜門事件”。市政府於2003年4月17日專門召開“風華園防盜門事件”調度會,其所屬工作部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經房辦、市質監局等單位參加了會議。由此看出,市政府對此事是十分重視的,也是依法辦事的,是認真履行其法定職責的。

  根據憲法和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主持政府工作,其職權主要是:領導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工作。據此,市政府依法隻有領導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職權,沒有辦理具體案件的職權。在辦理具體的行政案件中,市政府所屬的各工作部門是行政執法主體。在本案中市政府已經就原告王培榮舉報的事項做了具體批示,原告王培榮在訴狀中也稱市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多次針對此事作出批示,也就是說市政府已經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職責。至於此案的進展情況不如原告希望的那樣,存在各種原因,行政機關的職權是依法嚴格界定的,行政機關在履行職權時,要嚴格遵守“法無明文規定不能為”的原則,原告對行政機關的職權認識上存在誤區。根據相關工作部門的情況反饋,他們都已根據市政府的批示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啟動了辦案程序,具體的案件辦理情況由作為本案其他被告的相關部門作出答辯。

  綜上所述,原告王培榮認為市政府在“風華園單元防盜門事件”中存在行政不作為行為是不正確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徐州市公安局的答辯狀

  徐州市公安局的答辯狀摘要如下:

  一、行政不作為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五)項所規定的情形,即“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這類不作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相對人必須有明確的申請、告知行政機關,並要求其保護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相對人的申請,是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客觀事實基礎。風華園一期住宅樓在1999年12月交付使用,當時我局沒有接到任何對單元防盜門質量問題的申請或告知。我局對此不存在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不作為行為。

  二、我局當時無查處“三無”單元防盜門的法定行政職責,王培榮的訴訟請求事項依法不能成立。即使王培榮所訴事項涉嫌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刑事犯罪,也不屬於行政訴訟調整範圍。

  三、王培榮在訴狀中所陳述的閆家訓行賄行為、使用警車行為、對其打擊報復行為不是其訴訟請求事項,人民法院對此應不予審查,我局也不需答辯、提交証據。同時指出,作為行政訴訟原告的王培榮,向法院陳述訴訟請求時,應當遵循以証據為本的原則,必須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應借舉報、控告之名,對國家行政機關進行攻擊。請人民法院對王培榮的攻擊行為嚴加制止。

  請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徐州市質監局的行政答辯狀

  徐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的答辯狀摘要如下:

  一、原告訴稱我局不查處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是行政不作為不能成立。對於原告向我局舉報風華園的單元防盜門為假冒、“三無”劣質產品,我局經初步核查,發現原告舉報的單元防盜門已安裝交付使用時間超過了兩年,根據《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不應再給予行政處罰,屬於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情況,所以沒有立案,我們將情況告訴了原告。我局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不屬行政不作為。如果我局對此立案查處才是越權行政的錯誤行為。對此,2002年5月21日,我局一名副局長帶隊到風華園再次進行實地察看現場後,再次主動找到原告並予以詳實的說明和答復。

  二、要解決原告所反映的質量判定,隻有通過檢驗或鑒定的方式來判斷,我局沒有資格進行此項檢驗或鑒定。

  三、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1、原告請求我局賠償人民幣一元錢沒有法律依據。我局行為合法,且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請求法院責令我局查處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沒有法律依據。根據以上結論,違法行為已超過兩年的追溯時效,我局無法對原告舉報的案件進行查處。且根據原告的陳述此案已構成刑事案件,我局更無權查處。3、原告要求我局賠禮道歉沒有法律依據。4、原告請求我局認定其行為是“正義的行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我局沒有此項職權,不能給予原告此項榮譽的認定。

  綜上所述,我局既不存在原告所訴的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又未對原告造成損失、損害。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由原告承擔此案訴訟費用。特約記者 趙澗秋 彭友 本報記者 繆禮延

附件三:

市長為何支持市民狀告市政府

本報記者採訪徐州市市長潘永和

“關系老百姓利益的事無小事,政府對百姓反映的問題必須盡心盡力去辦,這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表現。”17日上午,徐州市市長潘永和就“風華園防盜門事件”處理方案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如是說。

  潘市長說,風華園小區是徐州市市委、市政府1999年為廣大知識分子興建的安居工程,是政府為民辦實事的“民心工程”,由市房改辦下屬的經濟適用房發展中心開發,當時各方反映不錯。可是,由於工程時間緊,建材把關不夠嚴格,居民入住後陸續發現單元防盜門、暖氣等有質量問題。他最早接到中國礦大教師王培榮反映風華園防盜門問題的來信,是2002年4月。他對此曾先後兩次作了批示,今年4月在北京參加全國人代會時,潘市長還特意打電話給一位分管副市長,要求盡早處理好這件事。當時,由有關部門組成了專案組,對這件事進行了認真的調查。潘市長說:“但最終問題沒有處理好,群眾有意見,作為市長,我也有責任。這件事反映出我們一些政府部門作風不實,貫徹不力。我們從中也認識到,政府應該加強為民服務的意識和作風建設。”

  今年7月,徐州市市委、市政府決定由潘永和市長親自處理風華園劣質防盜門事件。有些同志認為,事情過去三四年,處理起來有一定難度。潘市長說,不管時間已過去多久,隻要防盜門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就一定要嚴肅查處。誰造成的問題就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風華園防盜門問題中出現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要嚴格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一查到底,決不姑息遷就。在人民群眾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政府理應和人民群眾站在一起,追究那些違法違規者,怎麼可以不去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反而幫一些違規違法的開發、經銷商說話呢?

  談到中國礦大教師王培榮狀告市政府、市公安局等五單位的事情,潘市長說:“這起民告官事件是正常的,政府對此不會也無權干預。我也是平民出身,我覺得這次政府成為被告,對我們改進工作作風、搞好為民服務是一個促進。從為民排憂解難這一點來說,我支持王培榮狀告市政府等單位,因為老百姓反映的問題遲遲沒有得到解決,各相關部門應該有責任,我們是代表廣大人民利益的,因此我們不能推卸責任。我們要通過這件事的妥善處理,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對風華園住宅區存在的其他問題也要引起高度重視,及時了解群眾反映的意見並認真地給予解決。

  潘市長最後說,當前徐州市開展的“萬人評議機關”活動剛剛告一段落,我們要從風華園防盜門問題中,舉一反三,吸取教訓,改進機關工作作風,要求各部門在今後的工作中,對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都要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確保政令暢通,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真正將 “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到實處。胡連俊 繆禮延

附件四:

誰在玩出爾反爾(時報時評)

人民網>>江南時報>>第三版視點/觀點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10459/952525.html

本報評論員 伍裡川

如果在下根據簡單邏輯推理,給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冠之以“出爾反爾”的稱號,估計不太受歡迎,因為出爾反爾實在不是一個很君子的成語,連我那三分之一文盲的媽媽都知道,生產隊長初一說給10萬年薪,理由是她是“非文盲”,十五卻告知取消10萬年薪,理由是她“幾乎文盲”,那麼她一定會出離憤怒,簡直人嘴兩塊皮就是不講人話嘛。
  話過了站。但其實也並非全是廢話。這一段時間炒得很熱的國足“種子案”,大家都知道,本來國足有種,愣是弄得一波三折,怪就怪國際足聯犯了典型的出爾反爾病。你國際足聯嚴格照章辦事,本來不錯,何以變來變去?
  以這種話頭問一問徐州中院,想必不會站不住腳。誰都看的出來,“中止原因(管轄異議)已消除”不是玩笑文字,而是一種法律文書,但最終的結果卻是——— 它被玩笑般地推翻了。法律條款不是硬幣,不可能把正反面拋來拋去時都能“正面”成立。那麼,為何“硬幣的正反面”在徐州中院那裡就反正都成立了呢?為何出爾反爾的戲劇竟然由相當一級人民法院堂而皇之地上演了呢?哦,原來是王培榮“阻力重重”。阻力來自何方?肯定不是民間,也不太可能是王夫人。那麼,能否這樣推理呢———徐州中院本來頂住壓力消除“中止原因”,後來頂不住了就又恢復“中止原因”。這到底? 悄謾敖淌諂矯瘛蓖跖噯倏蹋故悄梅.郕測民牮W訓婪.訄迶D钅芄患鵲倍苡值泵空獾降資僑嗽謐霰渖故欠.訄迶D鈐謐霰渖渴率擋謊遠鰲? BR>  其實,出爾反爾原來是個中性詞,語出《孟子·梁惠王》:“出乎爾者,反乎爾者也。”原意是你怎麼做,就會得到怎樣的後果。誰知道後來怎麼以訛傳訛,弄得一個良家婦女面目全非?
  我把“出爾反爾”的原意送給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權作一種諍言。

附件五:

經濟調查
小區一等收費沒有一等服務
徐州業主狀告“國家級大獎”
2004年10月26日 10:57:01

記者 何磊

10月21日,在收到兩個大學生模樣的年輕人遞交的訴狀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一位工作人員沒有像往常那樣,按照受理的流程開票、收費,而是讓兩個年輕人等等。他叫來身邊的幾個同事,大家的目光同時聚集在訴狀上“被告人”一欄,上面寫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遞交訴狀的兩個年輕人,分別是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溫恆國、碩士研究生余忠堯。作為代理人,二人為徐州風華園業主王培榮提供無償法律援助。

  4年來,因為風華園小區的事,中國礦業大學副教授王培榮,先後將徐州市市政府及物價局、公安局、質檢局,和省工商局告上法庭。

  這個大獎是弄虛作假得來的

  “這個國家大獎是弄虛作假騙來的。”王培榮所說的大獎,是2000年國家建設部頒發給風華園小區的“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稱號。按照徐州市物價部門的規定,隻有得了國家大獎的小區,物業公司才能按一等標准收取物業管理費。

  據了解,從1999年風華園小區業主入住到今年8月,徐州市嘉隆物業公司一直按照一等標准在收取著業主的物業管理費。

  “一等的收費並沒有一等的服務。”身為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主任的王培榮說,今年8月,他們對業主進行的一次問卷調查結果顯示:97.62%的業主對小區治安不滿意﹔97.95%的業主對清掏化糞池、排污系統不滿意﹔98.35%的業主對小區公共維修不滿意﹔99%的業主對公開物業收費收支情況不滿意。

 建設部對申報“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有幾條硬性規定: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稱號一年以上﹔業主委員會按規定程序成立,並按章程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雙方責權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爭創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並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在收費、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稅收等方面執行有關規定:至少每半年公開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情況。

 記者了解到,風華園小區的入住時間為1999年12月,2000年9月獲得江蘇省“全省城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稱號,同年申報並獲得建設部“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稱號。按照建設部的規定,申報時間不超過7月30日。也就是說,風華園小區在申報“國優”時,尚沒有得到“省優”的稱號。

  “2000年8月前,風華園根本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何談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更談不上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爭創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物業公司也沒公開過服務費用收支情況。”王培榮說,不僅如此,小區建成至今都沒有建立維修基金。

  對於風華園小區如何獲得這個“國家大獎”,徐州市房管局的一位副局長及物業處處長均表示不太清楚,“幾年過去了,當時參與申報工作的負責同志都不在原崗位上了”。

  物業處曹處長說,國家大獎有嚴格的申報程序,必須經過市、省、部委的嚴格考察,因此,“這個獎應該沒什麼問題”。

  “必須考慮當時的歷史原因。物業管理是近兩年來才真正有‘規’可依的新生事物。”李玉珍曾是徐州市經濟適用房發展中心(簡稱“經房中心”)的副總,如今是徐州市嘉隆物業管理公司的負責人。這個徐州市政府下屬的事業單位“經房中心”,正是風華園小區及徐州大部分經濟適用房及商業性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商。

  據了解,曾為風華園小區服務了4年多的嘉隆公司,是在小區建成5個月後,新成立的物業管理公司,其股東為“經房中心”。

  今年6月,風華園小區業主們成功解聘嘉隆公司,並面向全國招聘了新的物業管理公司。

  “安居工程”竟使用偽劣產品

  1998年底開建的風華園小區,原名科教小區,是徐州市為解決當地高級知識分子住房問題實施的“安居工程”。如今,這裡居住著中國礦業大學為主的徐州市教科文衛單位的3000多戶人家。

  這個30多萬平方米的“安居工程”,曾引起過中央領導的重視。當時曾有黨和國家領導人親臨視察,並叮囑當地政府部門,“一定要把好事辦好”。

  在建成後至今的近5年時間裡,這個“民心工程”,發生了一連串“怪事”:

 每戶收取500元安裝的單元防盜門,竟是鑰匙打不開,用手能掰開的假冒偽劣產品﹔被寫進當地中學生課外讀物的小區遠程智能抄表系統,隻不過是在普通水表上連根電線,沒人知道這根電線伸向哪裡,但絕不是當時規劃中說的那樣,匯集到小區的電腦中控室﹔被埋在地下的自來水管道不停地漏水﹔部分人家的地板出現了長長的裂縫……

  最先站出來說“不”的,正是小區業主王培榮。此後,這個看上去文弱的大學副教授,為了小區的防盜門,將一份份反映問題的材料寄給國家、省、市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許多領導也都批示要“立即解決”,徐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甚至多次批示,但每次都是“雷聲大雨點小”。

  無奈,王培榮通過4次行政官司,將相關部門逐一告上法庭。

  2000年8月,他狀告市物價局,要其撤銷對三無劣質防盜門的定價批文。一審二審均勝訴。

  2000年10月,他狀告市公安局,告其接到舉報後不查處“制假售假者購買並使用警車”。一審二審均被以“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駁回。

  2003年7月,他將市政府、市公安局、市質檢局、市物價局及省工商局一並告上法庭,認為其均有對三無劣質防盜門不查處的行政不作為行為。法院認為,5個部門不能一起告。

  2004年1月,他狀告徐州市政府行政不作為。法院受理此案後,徐州市市委、市政府召開專門會議,解決風華園防盜門問題,並形成三項決定:全額退還160萬元防盜門款﹔立案查處制假售假者的犯罪行為﹔立案查處制假售假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問題得到解決,王培榮撤訴。

  王培榮並不滿意防盜門事件的最終結果,因為政府為此先後拿出了200萬元。王培榮認為,這筆錢應該由制假售假者出,而不是政府,“這樣做不但亂花了納稅人的錢,而且也間接包庇了犯罪”。

  炒掉老物業卻拿不到小區資料

  風華園的事情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了,可王培榮並沒有停下維權的步伐。除了告建設部的官司外,他還在為新老物業公司的交接工作一遍遍跑著政府有關部門。

 今年6月,王培榮和他的業主委員會一起,解聘嘉隆物業公司,並面向全國招聘了新的具有二級資質的物業公司。但時至今日,嘉隆公司並沒有移交風華園小區的全部物業管理資料。“沒有地下管道的圖紙,出了問題怎麼維修?沒有每個業主的購房合同,新公司怎麼收取物業管理費?”為了這些資料,王培榮繼續“盯”著政府有關部門不放。

 市領導一次次批示,甚至現場辦公,但嘉隆公司沒有交出業主委員會要求的資料。“這就像你問我要皇帝的玉璽,誰來要都是一個結果。”嘉隆公司負責人、原經房中心副總經理李玉珍解釋說,徐州市的前幾期“安居工程”都是倉促上馬的,甚至是邊設計邊施工,邊施工邊修改,再加上是政府工程,各個部門都一路綠燈,手續及資料自然不全。她希望業主能夠理解企業的難處。

  風華園小區的部分業主所理解的“難處”,與李玉珍所說的有所不同。一位業主透露,許多相關部門的領導及其親屬都居住在風華園小區,他們根本就不符合這個科教小區的入住條件。

  記者了解到,2001年12月,涉嫌重大經濟犯罪的徐州市人大代表、市房改辦主任李培根被依法逮捕。2002年7月,徐州市九裡區人民法院對原徐州市經房中心經理任永剛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據了解,任永剛在擔任經房中心經理期間,利用負責的黃山壟安居工程、淮海食品城工程和風華園等工程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承包上述工程的包工頭或建筑公司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7.2萬元。

  王培榮訴建設部案的代理人余忠堯明年就要畢業了,他的碩士論文正是對風華園防盜門案的實証性分析。出於對王培榮“普通的公民精神”的認同,他願意為王先生提供無償法律援助。(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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