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馮正虎:歸國創業蒙冤狀告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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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7日訊】(大紀元記者張本真報導)馮正虎留日歸國創業遭受冤獄的事件在《中華傳媒網》、《人民網》、《中國網》、《東方網》等國內網站登載後,引起海內外各界人士的關注。2004年7月開始海外的《博訊》、《看中國》、《大紀元》、《民主論壇》、《大參考》等網站也相繼報導,並連載馮正虎《煉獄》一書的部分章節,香港《前哨》2005年7月號也發表了美國華人專欄作家周義澄博士撰寫的長文《「海歸」馮正虎狀告滬新聞出版局》,在海外華人中引起極大震驚。在日華人及留學生,亦很關注這個不可思議的冤案。作者出版銷售一本沒有政治內容的經濟類工具書,居然會在上海遭受三年牢獄之災,這是什麼世道?但在中國大陸卻是一個真實的淒慘故事。

近日記者在東京就讀者關注的一些問題採訪了回到日本的馮正虎先生。


中國是我們大家的祖國,不是中共的

記者:您滿腔熱情回國創業,卻遭受牢獄之災,經歷了中國最黑暗的一面,當然也承受了人生的最大考驗。中共一直對外的宣傳,給人感覺非常歡迎留學人員學成回國服務,而您回國創業遭受三年冤獄和財產損失,您現在如何看待自己當年的決定?

馮正虎:是的,一個地方出版局小小的一張批復就能輕易地剝奪我按照憲法應該享有的出版權利及《著者權法》規定的著作人的權利,讓我付出72萬元的學費,另加三年的鐵窗歲月。

我出獄後已是一貧如洗,沒有工作,連社會醫療保險也沒有,隻好靠上帝保佑我的身體健康,並依靠親友資助。但是,這個人為的災難對我的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害還不是主要,對我周圍親友的心理傷害卻是主要的、持續的,讓人感受在恐懼中生活。

我剛出獄後的有一天,我與妻子一起去上海的四川路購物,商業街的行人很擁擠,一不注意被擠散了,我也只顧往前走,妻子突然發現我人不在,頓時一陣恐懼感,以為我又被有關部門的人綁架走了,緊張得忘了手中的手機,急得往回找,過了一會才醒悟過來,撥通我的手機,才明白是一場虛驚。

四年前的一幕已讓她刻骨銘心,自己的丈夫早上好好地去公司上班,晚上就再也無法回家,是被有關部門的人「合法」綁架走,一等就是三年,幸好還是從地獄裡活著出來。經歷這種恐怖的每一個個人、家庭一定會心有餘悸,目睹耳聞這種恐怖的親友同學也會心有餘悸,回國發展得很好的朋友同學也在考慮撤退,他們恐懼不知道哪一天我的災難也會落在他們自己的身上。

我在獄中時,我妻子告訴我,她最大的悔恨就是同意我回國創業,如果當初不回國,憑我們的能力完全可以在國外過個平平安安的小康生活,不至於遭受這場人禍。大多數老百姓(包括很多海外留學回國者)與我妻子一樣,都是一些普普通通的善良的人,受到國家權力機關的迫害後,是沒有力量,也不想去抗爭的,隻好埋怨自己,自認倒霉。人們常說的一句話:惹不起,總躲得起吧。

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歡迎海外留學人員回國是真誠的,因為海外留學人員會給他們帶來投資資金、新技術、豐富的海外人脈關系及資金源,是有利可圖的好事。而且,為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盡量提供各項優惠條件也是一個事實,我創辦的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作為留學回國人員企業2000年10月24至28日應邀參加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展示就是一個實例。

當時受邀請的留學人員企業隻有13家,日本留學人員企業是3家。在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期間,新聞媒體一致把留學人員企業創業區譽為「工博會」的亮點,提出了「築巢引鳳」到「以鳳引鳳 」的吸引人才措施,也就是把創造良好的環境吸引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措施,提升為以留學回國人員的創業示範與實際成果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業。

但是,僅相隔15天,在同一個城市裡,因為同一本電子出版物,卻發生了另一種截然不同的命運。

我的冤案事件,使上海政府苦心經營的成果瞬間被摧毀,對國內外放出一個什麼信號?殺一儆百,阻止了將要飛回國的鳳,也使已紮營安居的鳳心有餘悸,尋機逃生。

在一個沒有法制的地區,政府機構及其官員可以隨意許諾,給您優惠政策或特權,讓您一夜暴富,也會以法律的名義剝奪您的財產,還要把您送進大牢,搞實業的人當然怕,他們幾乎在與黑社會的流氓打交道,沒有一點安全感。

但是,我經歷了煉獄,仍不改初衷。留學人員學成回國服務不是由中共歡迎不歡迎而決定的,中國是我們大家的祖國,不是中共一家的,在祖國的土地上我們有權利去發展自己的事業,而且改造不公正社會的創業環境也是我們的責任。

「海歸者」不是特殊的中國人,一旦他回到中國創業,就與所有的國內中國人一樣受制於這個法制尚不健全的體制,有同樣的機會與遭遇。當然,留學人員學成後是否要回國服務,還是留在海外發展,每個人的情況及風險承受力都不同,自己都會做出選擇的。

記者:2000年12月您剛被拘留於上海市看守所時,作為鐵籠中的囚徒,每天要承受心理與肉體的折磨,但是您堅持寫完入獄之初的第一篇萬言書《誰之罪—留日學者馮正虎的獄中自白》。

雖然您自身處於危難之中,仍以平和心態,真誠地向中國政府提出了一個「囚犯」的諍言,希望中國、尤其上海市更加文明、民主、富強。但很遺憾,您的萬言書是在您出獄後才見天日,相反的是中共的這些專政機構加重了對您的處罰。

根據您的親身經歷,您當時對中國政府吸引海外留學人員的做法有何提議?

馮正虎:進諫是我的責任,聽不聽是執政者的權利。

無論今天是中共執政,或者明天是其他政黨執政,我都會向他們進諫有利於國家發展的提議,而不是去迎合他們的私利,也不必計較個人的遭遇。

國與國之間的競爭其實是人才之間的競爭。海外人才最重要的一大部分是海外留學人員,這是派出國與所在國爭奪的人才資源。吸引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是提高中國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國策。

國內有的地區經濟政策優惠,創業機會甚廣,但生存環境不穩定,不安全,公民的基本權利也難以保障,誰敢棲身創業,長留此地。

以物質利益優惠的政策來吸引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業隻是下策,隻有營造一個適應創新的寬容環境才是上策。一般回國創業的留學人員均有專長、技術或資金,工作能力亦很強,只要有一個良好的創業環境,他(她)們就能發揮才華,創造財富,在體現個人價值過程中,也為國家和所在地區的發展作了貢獻。

留學人員有優點,愛國愛家鄉,法制觀念強,有專長、技術、海外關系,熟悉海外發達國家的技術、產品與管理經驗,是海外對華投資的先導與示範。留學人員也有弱點,僅僅基於對中國憲法及其法律的了解而行事,對政府部門的規章了解很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黑箱操作」更是不了解。

因此,在創業的過程中容易犯規操作,尤其發達國家的中國留學人員長期在政策穩定、自由創業的環境中生活與工作所形成的價值觀念、工作行為準則,不一定適應中國或地方的政府管理體制。這些海外留學人員滿腔熱情回國創業,但自衛能力、防範意識很差,容易犯自由主義的錯誤。

因此,需要當地政府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營造一個自由創業的寬鬆環境,發揮特長、取長補短、珍惜人才、熱情指導、允許創新、寬容犯規。這種寬容精神不僅僅是政府部門對外部門具備,而是所有的行政部門都應該具備的,一個良好的投資與創業環境是所有行政部門的共同努力。殺鳳容易,引鳳難,一個行政部門的工作失誤,就會破壞整個大局。

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就應當有坐牢的心理及體力准備

記者:您對現在海外的留學人員有何忠告?

馮正虎:中國是一個法制尚未健全的國家,雖然有很大的事業機會,但也是一個高風險的發展之地。

海外的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就應當有坐牢的心理及體力准備,至少要有能承受各種冤屈的思想準備,當然您也有可能一輩子也不會碰到這類倒霉事,但謹慎是必要的,有備無患。不要只看到很有誘惑的優惠政策與經濟待遇,而忘記了安全。人身安全第一,發財當官第二。

所以,海外的留學人員回國發展必須要重視國內的法治環境,至少要關注您打算去發展的地區的法治環境,一個主要標準就是司法是否公正,您可以調查一下周圍是否有司法不公正的現象存在,如果有,或許您也會有一天遭遇到,您辛辛苦苦積累的資產會在瞬間被剝奪,經濟上的優惠政策又有什麼用,誰也救不了您。

當然,一個敢於糾正司法不公正的地方,您更應該去發展,因為在這裡法律是真實的、得到法官、政府官員及所有的公民認同,您的人身安全與財產也會得到最終的保障。

當然,海外的留學人員回國到學校、公司裡去就職風險會很小點,最多是受委屈,發展不順,換個地方或返回國外重新起步,至少不會有牢獄之災。但是,自己在國內投資創業就要謹慎了。

至於那些立志回國從政的海外華人及留學人員就不必顧慮了。其實,他們的風險是最小的,能預料的事就不是風險了。

中國經歷二十幾年經濟改革,民風已變,是輕意識形態,重經濟利益。互聯網的自由交流不僅使個人有了主見,還使共同的個人主見匯成一種獨立的輿論力量。而且,坐牢對於從事政治活動的人如同企業投資一樣,也是他們估算中的風險,沒有什麼大驚小怪、可以叫苦連天,是他們為自己的理念與目標必須支付的代價。他們比起同樣遭受冤獄的其他人要幸運得多,當他們坐牢時沒有人會把他看作真正的罪犯,相反的還被譽為英雄,還會受到其他犯人的敬重,還有海外媒體及他們的團體不斷為他們的不幸呼籲、奔走,經濟上幫助他們,幸運的話還可以保外就醫到美國。

在中國,因政見不同而坐牢的人會愈來愈少,就像劉曉波先生坐在家裡寫批評中共的文章,倡導民主與自由,誰也不敢隨意定罪抓他去坐牢,都要忌諱這個司法程序與公眾的輿論,畢竟中國的社會是在進步了。

當然,您連口頭恐嚇或者警察找您談談、您的幾個郵箱被病毒攻擊一下都受不了,那麼您最好不要選擇做中國的持不同政見者,更不要立志回國從政,還是留在海外的自由世界裡,海闊天空地聊給自己聽為好,可以言論自由得沒有感覺,就像水與空氣一樣平常,您只要肚子飽了什麼話都可以說。

歸還原本就屬於公民的權利

記者:您主編的電子出版物《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本版/中文版,沒有涉及政治內容,是一本有益於中日經濟交流與合作的書。以中國的現狀來看,公民或者其他單位需要公開出版圖書(包括電子出版物)時,不是直接向新聞出版局申請批准或簽訂出版合同,而是均向有執業資格的國家出版機構—出版社或出版公司申請,並簽訂出版合同。那麼,該書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是由國內的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應該是一本合法的好書,當時怎麼也成了禁書?

馮正虎:根據中國國務院的出版法規,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出版社,是具有經營公開出版物的專項資質,也就是國家主管部門授予出版社可以公開出版圖書(包括電子出版物)的權力,通俗地說,是有發放書號的權力。

對於公開出版物(也就是有書刊號的出版物),公民尚未直接實行出版自由的權利,而是通過政府許可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來間接分享出版自由的權利。

但是,在官僚機構霸道的社會中,把一本好書變成禁書,不需要理由,也不要法律法規依據,只要寫一張小小的批復或者一句話,就可以隨意收回恩准給出版社的特權,同時也侵犯了公民僅剩半截子的出版自由權利。

這個現象在中國很普遍,久而久之,公民們忘記了出版自由的權利,官僚機構也習慣於壟斷公民、法人的出版權利,大多數人都認同一個違憲違法的「潛規則」:新聞出版局沒有批准出版的書刊是不合法的。

在國際社會上為了便於書刊管理的書刊號,在中國卻異化成權力象徵的有價物,還會出現買賣書號的交易。所以,不管內容怎樣,只要新聞出版局不同意出版發行的書都會成了禁書。

記者:海外的人一般都認為,中國是一個沒有出版自由的國家。中國的公民是否有出版自由?

馮正虎:中國憲法已表明,國家保障人權。

現在,應該是清源正本的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就是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權利的一部具體法律。

中國的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公民的出版自由,但是行政部門卻在隨意侵犯個人、單位的出版權利。

新聞出版局應該是政府的一個部門,是政府有關新聞出版方面的管理部門,有建議權,管理權、督促權、處罰權、但它不應該是新聞出版專賣局,可以壟斷新聞出版業務。新聞出版局沒有批准著作權人或國家批准設立的出版社是否可以出版哪些出版物的權力,也沒有許可著作權人或國家批准設立的出版社對自己出版物是否可以發行的權力,現在新聞出版局持有的這些權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非法行政行為。

而且,沒有發行權的出版自由是虛假的。出版社與著作權人的發行權均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得以保障。而且,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指出,「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行。」《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出版單位可以發行本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評判一部出版物是否合法的標准應當是法律,而不應該是依據新聞出版局的主觀「鑒定」或「批復」。

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會因人因地而異,其結果導致冤案層出不窮,盜版等非法出版物禁而不止。

其實,在中國已有一條統一的法規標准,即《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只要作品的內容不違背《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禁止條款,作者就可以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每部出版物都是合法的。無論著作權人自己印製的作品,還是沒有書刊號的作品,都可以公開發行,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十條享有著作的收益權,但有了收入一定要照章納稅。

主管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必須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法律的制約,歸還原本就屬於公民的權利。

當然在美國、日本等民主國家裡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比中國更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版反對執政黨、政府的書,沒有誰敢違憲去追究作者或禁止出版這類書,執政黨與政府也沒有把這當一回事,讀者可以自由選擇閱讀支持或反對執政黨、政府的書,並發表自己的意見,與中國相比,他們更不會輕易受到鼓動﹔在輿論和出版自由的社會裡,公民更加理智與冷靜。

一切卑鄙的勾當都可以「法律的名義」進行

記者:中國大陸常會有人以為憲法上的權利體現了黨和人民的意志,這也是中共一直希望造成的印象。中國的憲法上的公民權利條款都寫得很好,不亞於法制健全的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的憲法,但為什麼沒有認真貫徹?

馮正虎:中國是一個「法律倒置」的觀念盛行的社會,行政部門的批復,甚至政府官員沒有法律依據的個人講話,都會高於法律,成為「上位法」,久而久之人們也習慣了,法律擱在天上,遺忘了,「潛規則」卻成了人們普遍遵守的「法律」,有人真的要出來依法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時,行政部門某些官員反而會追究他違法,司法部門的某些法官也會判他有罪,連一些專家都會認為行政部門的批復是「上位法」,這是一個普遍存在又被默認的「違憲違法」現象。

侵犯公民出版自由的上海案例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20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會漸漸改變這個「法律倒置」的觀念,使行政機關在憲法法律的制約下行政,限制國家機構的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

由這種「法律倒置」觀念支配的政治體制不僅使地方政府無法無天,隨意侵犯公民的權利,也威脅到國家法制的統一、中央政府的權威,使國家始終處於不穩定中,有分裂的傾向。

現在的地方割據不再表現為武裝割據,而是法制割據,法院成為地方政府的附庸,一切卑鄙的勾當都可以「法律的名義」進行,而憲法與法律卻被虛化了。

因此,中共總書記胡錦濤一上臺的第一招就是全民學習憲法,力圖樹立憲法的權威,以依憲治國來制止地方的分割、統一國家法制。

2004年12月初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付主任李飛也在官方《人民網》的強國論壇上向全國人民呼吁公民可以檢舉違憲違法的法規。同時,國內的公民維權運動開始興起,公民在爭取與捍衛自己的憲法權利過程中,樹立了憲法與法律的權威,迫使國家機關、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也促進整個社會開始糾正「法律倒置」觀念。


記者:中國律師中已有越來越多的人已經站出來了,張思之、高智晟、莫少平、浦志強、魏汝久、李建強、李和平、朱久虎、滕彪、楊紹綱、郭國汀等均十分勇敢傑出。若整個法律界都站出來,這個時代就會大不一樣。您狀告上海新聞出版局的行政申訴的最新進展如何?您對前景如何期待?

馮正虎:在國內民告官,原告都會認真對待每一場訴訟,因為您的對手是強大的政府機關,但原告也不必認真計較訴訟的勝敗,您想想法官的工資都是政府發的,您要法官公正多難,更不該以對方的錯誤來氣壞自己的身體,還要再接再厲。

所以,我把我的刑事申訴、行政訴訟全當做公益事業來做,既然是公益事業就不必急功近利,心平氣和地去鬥法。

目前,民告官的結果是令人悲哀的,很少有勝訴的,但它的過程是令人鼓舞的,把違憲違法的行政機關及其官僚押到被告席上、讓行政機關及其官僚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受到審判與譴責,讓法官的徇私枉法也曝光。

在互聯網時代,法官已沒有能力可以向公眾和其他權力機關隱瞞任何一場司法審判,公民已有能力向不信任的法院索回最終的審判權。

官僚與法官可以相互勾結,仗勢欺民,用一張判決書可以把無罪的人送進大牢,抵賴受到侵害的當事人的經濟賠償,但是他們也當即就被釘在違法的恥辱柱上,不僅僅受到良心的拷打,還要受到不知何時會來到的司法追究的恐懼。

司法權力的濫用,勢必導致法院的威信掃地,神聖的司法判決書已貶值,還不如行政長官的一張批條,人民當然對法院、監獄都失去敬畏的感覺,反而被法院定罪的人成了英雄,敗訴的律師卻是大贏家。

在如此荒誕的背景下,當然會出現中國律師浦志強先生所指出的當代中國司法環境下最為尷尬的現實:律師以敗績揚名天下。

北京的張思之先生以零勝訴率而被法學專家蕭瀚先生推崇為全世界「最偉大的律師」,莫少平律師也正在以屢戰屢敗的業績成就自己事業的輝煌。上海的一些的大律師也是如此。

我行政訴訟的一審庭審是簡短而且高效的,一個小時多點的時間,其間還休庭了20分鐘,隨後就當庭宣布我敗訴,一審也就草草走過場。

二審就像搞笑一樣,原來已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通知2005年1月27日開庭審理,但在開庭的前一天我接到法官的電話通知,被告上海新聞出版局要求延期開庭,理由是被告代理人出差沒有回來,時隔一個月又接到法院通知,2005年2月28日上午9:00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談話,法院也就省去了公開庭審的麻煩。

談話後三天,就郵寄出一份法院的行政裁定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避而不談我上訴狀裡提出的原審法院(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審判不公正的實體問題,被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也沒有在法律規定時限裡對我的訴狀作出辯駁,而是索性剝奪我的訴權,連做做樣子的司法程序公正也不要了。

這份裁定書很幽默,真是難得糊塗,錯得令您哭笑不得。

這份裁定書的判決內容:

(1)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書﹔
(2)駁回我的訴訟﹔
(3)退回我的二次訴訟費。

幫我打了原審法院一大板,拿回了訴訟費,不讓我吃虧,但也給我一大棒,剝奪我的訴權,企圖不讓我講道理。

法官故意在裁定書中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其規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就以我超過起訴期限為由剝奪我的訴權。

其實這個很簡單的司法程序問題,在立案時被依法審查通過。現在理輸了,就可以不遵守遊戲規則,讓下級法院背黑鍋。這些起碼的立案程序與法律條文,原審法官不會不懂吧?

起訴期限的有效時間 = 二年起訴期限 + 三年在監獄裡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時期 - 四年四個月(2000年6月20日接到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批復至2004年10月20日提出行政起訴)。

經加減計算,起訴期限的有效時間還有八個月,我的起訴根本沒有超過起訴期限。

所以,我在提交的《行政申訴狀》裡也幽默一句:應當提醒的,申訴人馮正虎不是在監獄裡從事獄警工作,而是度過三年囚徒的歲月。

真是貽笑天下,中國的坐牢不是自由罰,而是與監獄外一樣自由。他們搞笑,我還是很認真地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訴。我希望,上海的當政者應該是明智的,不會愚弄自己。

最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已通知我,狀告上海新聞出版局行政申訴案已於2005年7月5日立案復查。

我的刑事申訴案於2005年2月5日也被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復查,已經半年多了,或許還要遙遙無期,因為糾正冤案效率極低、制造冤案效率極高也是我們的國情。我正在期待著遲到的司法公正。

獄中最痛苦的體驗是精神折磨

記者:冤獄中最痛苦的體驗是什麼?

馮正虎:在大牆外的人看來,遭受獄警或其他犯人的肉體虐待,甚至致殘是最痛苦的,血淋淋的事實會對目睹者留下不可磨滅的印象,並激起滿腔憤慨。但是,對於冤枉或因信仰、政見不同而入獄的人來說,他們始終會堅守自己無罪的信念,並以死的決心坐牢,所以肉體的折磨已不是最大的痛苦,有時是常人所無法理解的,處於絕境中的人是根本不懼怕獄警的虐待,而是平靜地向這些肉體折磨直面迎去,或許此時肉體痛苦反而成了減輕心死痛苦的藥,在殘忍的肉體折磨中不屈服、不反抗,甚至會沒有怨恨地、微笑地寬恕對您施暴的人,您反而會感受到精神升華的快感,看到自己的力量,更堅定自己的信念,讓將要死去的心復活。

我在監獄的「嚴管室」裡受到虐待出來後,對人的生命有了更深的感悟,我在給妻子的信中寫道:「這裡一切如常,即使有冥冥中注定的苦難,我還是能忍受的,勿念。人的生命是很頑強的,隻要不是自殺或謀殺,她能承受一切折磨,即便是死,也不是一瞬間的,而是要經歷一個悲壯的過程,這是我的體會。」

其實,在獄中一些年長的、有閱歷的獄警對犯人還是比較好的,尤其不會自找麻煩,去用肉體虐待的方式去迫使這些受冤枉或堅守自己信仰的犯人認罪,而是和平相處,您做您的犯人,他做他的警察,您隻要遵守監規、平安無事,他就做好了這份獄警工作,改造您的思想不是他的分內工作,而且實際上也不可能,何況法律上也沒有要求您必須認罪,相反的您有申訴權利,也就是可以不認罪,把您關到牢裡剝奪人身自由已經是得到法定的懲罰,思想問題是您自己的事,不服判決,您就與法院鬥,監獄應該做好自己的分內工作:看好犯人,刑滿釋放。

當然,獄警也可以做通犯人的思想工作,讓不認罪的犯人認罪,這樣這個犯人在服刑期中日子可以好過些,還可以減刑,警察也因工作有成績可以嘉獎提級,這是皆大歡喜的好事。

但是,要通過虐待的手法去達到迫使犯人認罪的目的是最愚蠢的,在現代的法律社會裡不可取的,現在犯人的維權意識也很強,毆打犯人的事件,若被犯人及其家屬舉報成功,獄警就要受處分、不要說發生犯人被致殘致死的事件,對這些獄警的處罰是一個時間遲早的問題,因為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條例,到時也沒有人會代他們去坐牢。

一些年長的、有閱歷的獄警就比較懂法,不會為了這些分外的成績,而去冒丟掉飯碗、甚至還會坐牢的風險。隻有個別年輕的、沒有閱歷的獄警還會犯傻,還會在這些卑賤的、像奴隸一樣的囚徒面前領略奴隸主的風光,結果大多數是害了自己的前程。因為中國的法律也不容許,而且中國的監獄近幾年也進步很大。

我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也進過二次「嚴管室」,受到56天的虐待,我出了「嚴管室」就寫了萬言書投放到監獄長信箱,並謄抄一份直接交給虐待我的本監區領導,我準備再次遭受虐待,以死求生。

我向他們闡述中國的法律與我的信念,最後向他們提出五項改變犯人處境的請求,其中第一項就是要求廢除對犯人的虐待。

一個月後樓下的犯人傳來消息,「嚴管室」裡老虎凳搬走了、其他虐待的措施也被取消了。而且,我的服刑處境也得到改善。所以,我出獄後放棄了對這些虐待犯人的獄警予以法律追究的權利,而且還稱讚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的進步,當我看到他們在改錯、在向人類文明方向的一點點進步,我都會感到欣慰,願意好了傷疤忘了痛。

在獄中最痛苦的體驗還是精神折磨,每天每小時每分鐘每秒鐘都要承受侮辱,您被強迫刺上「罪犯」的烙印,從您的穿著到行為規範都要求與殺人放火、強姦搶劫、販毒走私、貪污盜竊等所有真正的罪犯一樣,只有在自己思想上仍堅守著無罪的信念。

所以,監獄對一個無罪入獄的人來說就是地獄,他如果在精神上無法承受這種侮辱,就無法活下去。

而且,更刻骨銘心的是,用親情來折磨您,人類中最珍貴的感情,有時最具有殺傷力,使您要麼背棄自己的信念,要麼背上一個自私無情的惡名,這一殘忍的兩難選擇是最痛苦的。


記者:如何才能避免這類冤獄事件重復發生?您認為怎樣才能實現司法公正?

馮正虎:在法律時代,背叛正義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

這類技巧無非兩種,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證據。權力機構不受制約,法律就會成為權力者掌中的玩物。沒有忠於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隻是華而不實的裝飾品。只需要有偏記、偏寫、偏聽的技巧,也可稱「一半原理」,就能輕而易舉地制造一個冤假錯案。

在審訊時,記錄一半供述﹔在寫起訴書時,拼湊一半證據﹔在一審時,偏聽公訴人的這一半,忽視被告人的那一半﹔在二審時,偏聽一審判決的這一半,不聽上訴人的那一半。被告人有辯解、上訴、申訴的權利,司法工作人員可以不記、不寫、不聽,其結果偏聽則暗,冤假錯案就定局。不公正的司法審判使當事人蒙受冤屈、淪落牢獄,同時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使法院失去公信力。

因此,司法公正是避免這類冤獄事件重復發生的唯一保障。

如果法官的審判偏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則,他就會偏信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或鑒定報告,照單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使法院實際上會成為行政機關的附庸。

在法律社會裡,法院沒有負起最具權威的獨立司法審判機關的責任,就會淪落為地方行政部門非法行政或豪富不正當斂財的幫凶,致使國家的統一法制分崩離析,褻瀆法院的尊嚴,詆毀法律的權威,社會正義與司法公正肯定難以實現。

實現司法公正首先要靠法官。在有法律的社會裡,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瀋德詠副院長在他主編的《審判監督指導與研究》一書中寫道,「法院是最講理,最講公正的地方」。是的,因為在這個地方,有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是他們主持公道,保證司法公正與效率。

但是,如果法官的素質低下,甚至背叛法律,這個地方還會講理與公正嗎?

因此,社會學創始人愛爾裡希有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義最終的保障。」

法官的職業是神聖的,法官必須對社會公正負有不可推卻的責任,在西方民主社會裡法官審判時也會受到強權的壓力,但是既然您是選擇法官這個職業,您必須堅守法官的操守,為忠於法律奉獻,否則您可以選擇其他職業。

同時,國家要從立法上、財政上保障法官的薪水與職位不受地方政府支配,以及人身安全能得到切實的保障,致使法官真正能獨立行使司法權,讓法院真正能成為司法公正的最後保障。

同時,還必須完善公民參與司法的陪審員制度,以及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全國人民代表直接審查彈劾,以至將來直接由全國公民審查彈劾的法律制度,防止法官官僚化,保証司法審判的公正。

第二要靠人民代表。司法公正首先需要立法者制定良法,其次又需要有法定授權的人去監督法官司法、行政官員執法,對嚴重違法的法官、行政官員提起彈劾。

這個責任人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也就是國外所稱的議員。

國家的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制定通過的,法規是省直轄市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制定通過的,也就是這兩級人民代表對中國的司法公正也負有直接的責任。

人民代表理應是中國的政治家,但我們這些政治家卻是業余兼職的,連個履行人民代表職責的辦公室及經費也沒有,怎麼有時間與精力去顧及國事,結果使官僚獨斷專行、法官隨意立法,受到冤屈的公民直接上訪中央、地方的黨政機關,而不是去找自己選區的人民代表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誰也不怕誰,社會處於一種極度不穩定的局面。

這是中國政治家的失職,也可以說是中國政治家的缺位。

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首先就是要讓數萬名中國政治家的生活工作有保障,並負起責任,致力於國事,保証社會公正與和諧。中

國這麼龐大的官僚隊伍,只要裁減數萬名官僚,就可以把俸祿與辦公室讓給人民代表,而且,熱衷於競選參政並願為公眾利益奔跑吶喊的官僚也可以改行做專職的人民代表。

第三要靠律師。律師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又以幫人打官司為職業,因此他有能力與時間關注社會不公正的問題,幫助受害者通過司法公正來糾正社會不公正的現象。

他是社會正義、司法公正的維護者。雖然律師與檢察官、法官同為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一員,但律師的角色不同,在刑事訴訟中他是與檢察官對抗的,在行政訴訟中他是與政府官員對抗的,在申訴中他又是與錯判的法官對抗的,總之他的角色就是與國家機關對抗,在這種對抗之中辨明是非,維護法律的權威,保護公民的權利,促使司法公正。

其實,在許多民事訴訟中,律師也無法回避與國家機關的對抗,因為很多被告或原告單位是國有單位或者由國家機關為背景的單位。

律師敬畏法律,而不畏懼國家機關,如果畏懼國家機關,就無法勝任律師這個職業。中國律師雖然是一個有風險的職業,很多律師為了維護司法公正自己卻被陷害入獄了,但它依然是一個令人羨慕、前景看好的職業,惟法獨尊、為民犯上的律師大量湧現。

中國處於轉型時期,有風險,也有機會,現在是出名律師、大律師的時代。

第四要靠當事人。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應該站出來,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

遭受司法不公正,更不應該保持沉默,要向公眾訴述,依法申訴到底。對於個人來說,每個最大的冤案都會成為歷史,當事人巳承受了司法不公正的惡果,即使平反,也無法彌補冤獄所造成的傷害,甚至死去的人也不會復活。

但是,對於社會來說,每個冤案的存在仍然表明法律的權威遭受褻瀆,法院失去公信力,歷史的悲劇還會重演。

所以,當事人及其親友一定要百折不撓地申訴到底,以個案來促進中國的司法公正及公民憲法權利的實現,通過啟動司法的審判監督程序,恢復憲法法律的尊嚴,迫使國家保障人權。

讓公眾評判本案,辨明是非,樹立依法行政、尊重人權、法無禁止即自由的觀念。每個人都自覺地去爭取與捍衛自己的公民權利,就會得到律師的法律援助,就會讓人民代表知道制定的法律是否是良法、誰在違憲違法,也促使法官司法公正,並糾正錯案,對違法行政的官員也是一個強有力的制約,這樣才能保証侵犯人權的冤案不再發生。

最後要靠輿論監督。人民代表立法、法官司法、行政官員執法都必須處於輿論的監督下,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執法者以憲治國,敬業勤勉。揭露與譴責侵犯人權的案例、督促司法公正是新聞媒體責無旁貸的社會責任。

當然,有些報刊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怕得罪官方,願苟且偷生,放棄輿論監督的責任。

但是,這不會影響輿論監督的力量,因為網絡媒體的崛起已經取代了平面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在中國已經有1億多網民,沒有哪家報刊擁有那麼大的讀者群,沒有一個強大的權力機構有財力與技術可以完全控制互聯網上的新聞出版自由。

而且,互聯網是沒有國界的,平面新聞媒體也已追隨網絡新聞媒體的報導,這樣形成的輿論力量是無比巨大的。當今,知識分子也是權力在手,只要他(她)與互聯網一聯手,他(她)就會與政務官、官僚、人民代表、新聞媒體具有同等的權力,可以挺起腰板兒做人,為民伸張正義。

中國法學界的學者專家已對中國司法公正的監督發揮作用,例如賀衛方、范亞峰、王怡、李柏光等教授專家就是這樣做的。

記者:您出獄後在爭取與捍衛公民憲法權利方面的努力已受到重視,正在有成效地進展。而且,更重要的是,您沒有被災難的困苦所摧毀,沒有被坐牢的恐懼所嚇住,以實踐行動去捍衛自己的權利,在受災的土地上重建起美好的家園。

我們祝賀您的新著《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5年版)》日文版在日本出版發行。這本曾讓您一貧如洗、坐牢三年的書,卻給中日交流的機構及人士帶來最大的便利與益處。

馮正虎:謝謝讀者的支持,在此感謝所有關心我的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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