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304) 庇護批准後結婚 配偶不能享受派生受益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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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3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三百零四﹕ 我于1998年從中國大陸來美。1999年避難申請批准。2002年6月我和一個來自香港的女人結婚﹐她有一個兒子。他們是以旅遊者身份來美的, 護照已過期。在2003年﹐我拿到了綠卡。一個紐約的律師說我能夠幫我的妻子和繼子留在美國。但移民局給這位律師的信說我的妻子和繼子不能留在美國。我和我妻子是在我成為永久居民以前結婚的﹐為什麼我不能申請我的妻子和繼子留在美國﹖我的律師告訴我法律作了修改﹐是真的嗎﹖你能幫我想出一個辦法讓我的妻子和繼子合法的留在美國嗎﹖

解答﹕ 法律要求你的婚姻關系必須在你被批准為避難者時就存在了。否則你的太太和繼子就不能成為你的派生受益人得到避難身份。這項法律從來也沒有改變過。那麼你只能以永久居民身份為他們申請, 但由于要等待簽証配額, 他們必須維持非移民身份, 所以單單申請了I-130 對他們的非移民身份沒有任何變動,如果他們沒有維持入境時的身份,他們已經失去身份了(黑下來了). 現在﹐只要移民局對你太太和繼子不開始驅逐出境程序﹐一旦你成為美國公民﹐他們就可以申請I-485調整身份了。那時﹐他們不需要再申請I-130。只需要申請I-485﹐附上你的公民紙和I-130批准通知或收據。

如果你的律師從未申請過I-130﹐要立刻申請雙份I-130, 一份為太太, 一份為繼子。因為這樣做可使你的繼子不會超齡。如果他15歲以下﹐那應該不是一個問題﹐但是﹐如果他現在已經超出15歲﹐立即申請I-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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