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觀點】 憲政改革與國家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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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訊】任何一個國家要討論憲政改革及國家定位時,我們應該先檢討現行憲法的國家定位規範有何缺失,才能瞭解未來應該如何進行憲政改革。

有人依據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認定憲法規範中華民國之領土依然包括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擁有之中國。然而於此應該強調的是,所謂「固有之疆域」本身就是模糊的概念,其所指為何便是爭論之議題。退一步言,即使認定憲法第4條表示,中華民國之領土依然包括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擁有之中國大陸,此情形亦不表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一個國家,一個國家之憲法可能宣稱其領土及於其現在未現實占有之土地,然而此認知不代表此一國家與其憲法宣稱領土所及之國家為同一國家,類似的規定只是一國之主觀意願,並不因此而改變客觀事實。假設中華民國修憲將其領土擴及於日本及美國,是否即意謂著中華民國與日本及美國為同一國家?其在邏輯上及憲法理論上之無法成立是相當明顯的,因而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前言提及,「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之一部分」,亦毫無憲法上之效力。

或許有人認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用之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代表著憲法認定海峽兩岸為「一國兩區」之情形。然而憲法規範不應只從文字表面作解釋,而應探究其實質意念,所謂「一國兩區」代表著海峽兩岸現在為一個國家,只是分別為不同之法律區域,然而此論述有悖事實,如果現在海峽兩岸為「一國兩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又何必積極主張「一國兩制」,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用語呈現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特殊性,因為歷史的糾葛,憲法增修條文不願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民以一般外國人對待之,乃授權法律為特殊之規定,其為特殊的憲法規範,恰如丹麥與冰島兩國之間,因為特別歷史背景,而於憲法上特別規範對方國家之人民的權利義務,亦如英國法律認定愛爾蘭不是外國,並賦予愛爾蘭人民權利之情形,這些國家之憲法亦未規範其他國家之人民,然而重點是即使這些國家之憲法有如此特別之憲法條文安排,卻不至於使人認定其所規範之兩個國家為一個國家之兩個法律區域,同樣地,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用語不應被解釋為「一國兩區」之意念,其所欲表達的實質意義,應是憲法增修條文認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特殊之歷史情結,而為此特別之規定。

憲法有關國家定位之規定固然可以用國際法及憲法理論及解釋來解決其所面臨之困境,但是形式上之規定依然可能因為有人只依文字表面意義論述而誤解之,要確實解決問題之方式最好在憲法中明文確定,因此未來中華民國憲改根本解決之方法是將現行憲法第4條、第119條、第120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等一併作修正,如此才能成為正常國家之第一步。當然,既使如此,依然必需面對國家名稱之問題,就像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通過新憲法將國名改為「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Serbia and Montenegro)一樣,當一個國家確認其不再是承繼過去的國家,也申請為新的聯合國會員國,其應有的國家定位便已形成,而更改國名則是其必然結果,或許中華民國之名稱亦會是相似之發展情形,國家名稱應由人民決定,而憲法規定則是重要的表達方式之一,當然也應該考慮為之。

  (本文由中央廣播電台《台灣觀點》節目提供,節目首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17時55分,網址為:http://www.rti.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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