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州反歧視委員會備忘錄

兩華人記者投訴因信仰受歧視案1月18日將繼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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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6日訊】歷時兩年之多、倍受華人社區關注的一場因信仰受歧視投訴案繼2005 年11月1日至10日在麻州反歧視委員會(MCAD)公開听證(Public Hearing)後﹐將於下周2006年1月18日繼續聽證。公听會的听證官(Hearing Officer) 愛德華.密特尼克(Edward R. Mitnick)期望1月24日結束全部听證。此案為「新唐人電視台」兩名記者、法輪功學員于可心與馮學斌,認為2003年6月14日在波士頓西郊Sudbury一所中學舉行的抗薩斯募捐晚會上,因其法輪功信仰被拒入內,向MCAD投訴留美華人企業家聯合會(OCEAN )、北美華人醫學協會(ACMA)及兩其組織負責人李剛、蕭鐳。

以下為原告方提供之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的麻州反歧視委員會備忘錄﹐該備忘錄已被相關公證處公證。

馬薩諸塞州反歧視委員會
Probable Cause Finding 可能性被禁起因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
案名:于可心與馮學斌投訴留美華人企業家聯合會(OCEAN)、 北美華人醫學協會(ACMA)﹐李剛和蕭鐳
檔案號:03BPA01946 和 03BPA01954

親愛的當事人/辯護人
  
在此通知你們我已經找出有助於公共場合歧視投訴立案的可能性原因。 附上一份決議文件結論。
  
根據馬薩諸塞州總法第151B章第5節﹐委員會的政策是試圖不經訴諸公開聽證會而遵從本州反歧視法。目前的情形是﹐ 雙方當事人和辯護人必須於2004年4月27日星期二下午1點在委員會辦公室參加調解會﹐ 由此尋求自願和解的可能性。
  
我們極力建議原告辯護人遞送一份和解的書面計劃給被告辯護人﹐不得晚於預定會議的十天前。 我們也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日的五日前協商討論如何和解。
  
如果沒有決策人在場﹐問題的解決將會很困難甚至不可能。因此委員會要求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達調解現場。在當事人為社團的情況下﹐被指定出席的官員必須能夠全面評估案情並做出適當的和解決定。請準備一至兩個小時的會談時間。如被告方未能如期出席﹐將導致立即簽署公共聽證。如原告方未能如期出席將導致取消立案。
  
訴訟延期一般不得批准﹐ 除非向Enforcement Clerk提交具有合理原因的書面動議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如有任何問題或無法出席﹐請打電話給Vanessa Davilla(617)994-6033。
  
你真誠的﹐
(簽名)
沃爾特沙立文(Walter J。Sullivan﹐ Jr。 Esq。)

調查委員會委員

抄送
Mark D. Stern﹐ Esq﹔
于可心﹔ 馮學斌




備忘錄
(馬薩諸塞州反歧視委員會)

發往:案件存檔
發自:司法助理部門
關於:建議可能性被禁起因
案名:于可心與馮學斌投訴留美華人企業家聯合會(OCEAN)、 北美華人醫學協會(ACMA),李剛和蕭鐳
檔案號:03BPA01946 和 03BPA01954
查詢員:卡洛琳薩蘭提(Carolyn Sarante)
2003年7月24日,原告向MCAD申請立案即時歧視(instant charge)投訴,聲稱他們在公共場所因為他們的宗教信仰而被拒絕入場,此舉違反了馬薩諸塞總法條例第272條第92A和98節。

案情簡介:
原告陳述她們是新唐人電視台(NTDTV)的記者。新唐人電視台是一家獨立的媒體﹐報導與中美相關的事件。並確定她們是法輪功(也叫法輪大法)學員。他們投訴作為記者於2003年6月14日在Sudbury鎮的EphraimCurtis中學舉行的由被告人組織的抗薩斯募捐晚會上被拒之門外。被告人李剛、蕭鐳作為個人和作為被告組織OCEAN和ACMA的代表拒絕他們入場並以身阻擋他們進入募捐晚會,因為他們信仰並修煉法輪功。被告人電話通知警察並讓警察促使他們離開EphraimCurtis 中學。

被告否認原告受到歧視﹐否認原告受到與其他人員不同的待遇。被告堅持是由於原告沒有事先購買入場券而不被允許入場。被告辯解原告試圖免費進入這場私人慈善活動並堅持原告被告知必須買票才能入場。被告辯解在舉行該活動期間Ephraim Curtis中學並不屬於公共場所。他們聲明晚會是一項非營利﹐非政治和非宗教活動﹐其目的是為治療和控制當時在中國流行的SARS危機而籌集資金。

調查結果揭示:
要使在公共場所受到宗教歧視的指控成立﹐原告必須證明 1)被告是該公共場所的擁有人﹐承租人﹐業主﹐管理人﹐監督人﹐經紀人或者僱員 2)任何人在他們宗教習俗上的理念,利益或公眾的習俗規範都可能被拒絕或阻止。原告提交了充分的無可反駁的證據以表明法輪功是一種符合法令涵義的宗教而且他們在遵從修煉之。

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衝突或爭辯被錄像記錄下來。原告提交給委員會一份經過公證的由雙方做出的中文聲明的翻譯稿﹐被告對此翻譯稿的準確性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從錄像上可以看出被告知曉原告為法輪功學員﹐對早先的法輪功活動表示抱怨﹐並且嘲弄法輪功修煉(「讓你的師父念一念法輪大法救救老百姓不就完了嗎﹖」

該活動的門票曾在門口向普通公眾出售。原告試圖購票但被不實地告知只有持預先購買的票券的人才可入場。另外﹐一位不具名的男士曾願意提供一張門票給原告﹐但當被告蕭鐳把他帶到一邊私語後﹐他不再願意給票了。被告蕭鐳承認在這段對話中﹐「我告訴他你們是法輪功。」被告顯然確認原告為法輪功學員﹐儘管在衝突過程中原告並沒有申明他們是(法輪功學員)。

另外﹐被告向Sudbury警察局報告,要求(將原告)趕出上述場所。根據警察案件報告﹐被告表示過「中國使館人員將要參加該晚會﹐現場有過去曾與他們不對付的人﹐這些人在中國政府官員面前呼口號舉橫幅引起騷亂」。被告蕭鐳在現場告訴警察「這三位女士是法輪功﹐法輪功協會的﹐他們想要擾亂晚會。」 錄像帶沒有顯示原告方有任何擾亂行為﹐ 也沒有跡象顯示他們入場後要蓄意擾亂。

該晚會在美洲時報上刊登過廣告宣傳。廣告上表示﹐「波士頓地區的中國同胞們:無論你來自那一方土地,屬於哪一個民族,習慣於哪一種方言,我們都遵循著同樣的文化,擁有著同樣的愛心」)。 (由此可見)﹐儘管晚會沒有在其他非中文媒體上做廣告﹐入場不僅僅限於被告所代表的組織的成員。

據此﹐原告投訴案一目瞭然﹐他們在公共場所因為他們的宗教信仰而被拒絕入場。被告無法給出合法的﹐非歧視性的理由拒絕原告入場。

結論:
根據上述理由﹐ 將可能性被禁起因推薦給原告向被告的投訴。

簽名
卡洛琳薩蘭提(Carolyn Sarante)

司法助理部查詢員
沃爾特沙立文(Walter J.Sullivan﹐ Jr. Esq)

調查委員會委員
蘇尼拉湯瑪斯喬治(Sunila Thomas George﹐ Esq)

司法助理部主管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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