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國際法庭》辯論紀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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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8日訊】(大紀元者古緣報道)2006年1月14日下午1:30分,《悉尼國際法庭》第三次庭審準時開始。繼續審理由曾錚等19名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羅干、周永康、劉京和610 辦公室所犯反人類罪一案。

一切就緒後,大法官袁紅冰首先宣讀原告遞交法庭的一份委託書: 「全權委託趙遠明(原中國公安大學刑法學講師,中國刑法學會會員,中國訴訟法協會會員,中國國際法學會會員), 張澄(澳大利亞法律援助法輪功協會會長)作本案原告訴訟代理人。」袁紅冰宣佈法庭批准此項請求。


接著原告代表曾錚宣讀了“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請求法庭凍結江澤民,羅干,劉京,周永康及其家屬利用國家職權掠奪及佔有的所有財產,包括已轉移至海外的,凍結的資產須用於對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的賠償。法庭接受這一訴訟請求。並請被告辯護律師就此項起訴作辯護準備。
而後, 原被告雙方圍繞本案的四個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問題一:中國是否正在發生著一場針對法輪功的反人類罪?


原告代表劉靜航就法庭提出的第一個辯論做了正面的答覆。
她說,是的,被告江氏集團的行為完全屬於國際管轄的反人類罪,所犯的是世界上二戰以來最嚴重的反人類罪。
詳細報道見(https://www.epochtimes.com/b5/6/1/16/n1192212.htm)。


被告辯護人陳弘莘女士提出辯護意見
她說,中國是正在發生針對法輪功的迫害行為,但不構成反人類罪。她以1945年8月8日在英國倫敦簽署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為據, 並以國際上著名的紐倫堡審判和南斯拉夫對米洛索維奇的審判兩個案件為判例,作為不構成反人類罪的兩個理由:

(1) 與被迫害主體的數量為要件(受害群體要以百萬計算),而據到目前所有的報導法輪功學員死亡,判刑,失蹤,勞教的人數也不超過三十萬。

(2) 反人類罪的構成必定要以對其它國家影響為利益要件。而對法輪功的迫害至今只局限於中國國內並未對周邊國家造成壓力或影響。二十萬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只占一億法輪功學員的五萬分之一,而羅馬天主教在中國受迫害的比例為一萬分之一,大陸著名的維權律師群體當中受迫害佔五分之一,所有在監獄人數占全中國人數的萬分之一點零七,法輪功學員所受的迫害並不是所有中國受迫害群體獨有的。也沒有證據顯示江氏等五個被告根據打壓法輪功的政策而修改監獄和法律的條文。僅從法輪功被迫害一個側面片面地認定歸屬於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和精神信仰滅絕以及反人類罪此一推論不存在足夠的法律根據。

張澄女士對被告辯護人的論點從法律角度陳述如下:
(1)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三條規定:聯合國各會員國為國際法院規約之當然當事國。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七條規定:危害人類罪:危害人類罪是指在廣泛或有系統的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份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a)謀殺(b)滅絕 (c)奴役;(d)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e)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f)酷刑;(g)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i)強迫人員失蹤;(k)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註:「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是指根據國家或組織攻擊平民人口的政策,或為了推行這種政策,針對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實施第一款所述行為的行為過程;)(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 「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正是這一政策的體現)。
而被告方辯護律師所提供的兩個國際案例把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混淆了。在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雖然沒有出現戰爭的形式,但反人類反人道罪行六年半來一直持續不斷的進行著。

(2)關於受迫害數量的問題,法輪功目前在中國是受迫害最大的群體,是毫無疑問的。而比例應由一億法輪功學員比十三億中國人,則所得的比例為十三分之一。法輪功學員已在多個國家得到難民待遇,足以顯示法輪功受迫害的問題已經影響到世界上許多國家,而不僅僅是中國一國的問題。

在張澄發言後,被告方辯護人袁鐵民就上述所論辯護如下:
(1) 原告辯護談到的國際法院規約的國家包括所有聯合國的成員國這是我同意的。但是,國際法中的法律關係主體只能是參與國際事務活動的國家。我們現在是以國際法來分析中國大陸對法輪功的迫害,所以這不是一個國際活動。即便中國政府是聯合國的一個成員國,但是針對反人類罪行的法律事實而言,中國政府不應在反人類罪的規範之下。


(2) 剛才原告方辯護提到被告方提出的都是戰時的例子,我念一下<歐洲國際法庭憲章>所界定的反人類罪:反人類罪即在戰前或戰時,所以剛才被告辯護人所舉的例子不僅涵蓋了戰時的狀況也涵蓋了全部現代人類史對人權剝奪的所有事實。

(3) 對中國有一億人修煉法輪功的例子不提出反駁,或者說可以接受。但不是這一億人都遭受了迫害。

原告方代表曾錚反駁說:
我還想強調指出的是,不僅是一億人的修煉者,連他們的親屬,朋友都為此受到牽連,這是多麼高的一個被迫害比例。被告辯護人又用監獄犯人的比例來對比法輪功修煉者坐監獄的比例,這是非常荒謬的。不論坐牢犯人的比例高低,他們全部都是罪犯。而法輪功學員沒有一個有刑事犯罪的行為,他們坐牢的比例應該是百分之零。


即使有一億分之一的法輪功學員坐牢,都是對法輪功的迫害。提請法官和陪審團注意,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一種全新的,歷史從來沒有的迫害。因為我們沒有聽到過一個國家,一個政府,或者是一些被告人利用他們手中的權力針對一億人的精神信仰進行直接的滅絕和殘害。對於人的精神迫害不亞於把人屠殺了的迫害。

問題二:人權與主權的關係。國家權力的掌握者,利用國家權力對本國公民所犯下的反人類罪行,是否應該受到國際司法管轄權的干預。

原告方辯護人趙遠明先生:
被告方提出的羅馬規約主體的問題提請注意如下:在本法庭,本案中不牽扯到國家主體問題。因為我們訴的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是中國政府。其次,法律在認定某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為違法犯罪行為時,必須要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存在。如果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存在,你要判他犯罪就是違法的。在這場迫害中為甚麼有這麼多酷刑,死了這麼多人,就是因為這些人不肯放棄他們的精神信仰,寧可失去肉體,生命。


鎮壓法輪功是一種集團犯罪,江蓄意組織,策劃,指揮,發動這場直接針對法輪功迫害。而且他們有一系列的政策出台。請本法庭注意,他有許多立法是針對法輪功的,而且是違反憲法或違反立法程序的。

例如: (1)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
(2)公安部的六禁止通知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X教組織及防範和懲治X教活動的決定》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犯罪案件及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X教組織防範和懲治X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及很多解釋。為甚麼在短期內制定這麼多法律,是為了直接鎮壓法輪功而作的法律準備。

陳弘莘女士發言說,很驚訝聽到不需要在法庭上來界定反人類罪的「主體「資格問題。其次集團犯罪中所指的集團是甚麼集團,為甚麼它沒有被例入被告?


張澄女士說,就主體問題引用<羅馬規約>的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官方身份的無關性。

(一) 本規約對任何人一律平等適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別適用。特別是作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政府成員或議會議員、選任代表或政府官員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免除個人根據本規約所負的刑事責任,其本身也不得構成減輕刑罰的理由。

(二) 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法可能賦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別程序規則,不妨礙本法院對該人行使管轄權。
國家主體和犯罪主體不應混淆在一起。國家主體有沒有資格犯罪,犯罪的主體是不是代表國家要分清楚。例如610集團的主要成員不能代表國家主體。大家都知道,當江打壓法輪功時,中共中央常委大多數成員不同意鎮壓的,而且很多這些成員的親屬當時也煉法輪功。那江這個犯罪的主體是否能代表當時國家的主體?大家都會有一個分辨。

袁鐵民先生,我認為個人受迫害的經歷不足以成為群體滅絕罪的存在。


曾錚女士問:群體是由甚麼組成的?是不是由一個一個人組成的?六年來一億法輪功修煉者長期戴著一頂X教徒的帽子,那是甚麼滋味?而且隨時面臨被送到勞教所,被迫害致死危險。這足以證明這場迫害的規模性。


此時袁紅冰大法官插話,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是被聯合國承認的一個國家,江澤民,羅干。周永康,劉京等人如果按原告所指控的犯有反人類罪行的話,他們是在利用國家的權利進行犯罪。對於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為如果成立的話,他能不能規避國際法院的管轄? 也就是國際社會,國際的司法系統能不能對於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利用國家權力對法輪功所犯的反人類罪行進行管轄?我希望原被告雙方都能提出自己的觀點來。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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