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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長涉圖利二審有罪或羈押將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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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四日電)基隆市長許財利因涉及司法案件,經檢方偵訊後交保。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今天在立法院答詢表示,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如涉及圖利罪,二審被判決有罪或被羈押,將遭停職;如果縣市長辭職,且剩下任期逾兩年,須在三個月內補選;縣市長若有罪定讞,內政部將予解職。

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上午聽取中選會報告「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因應措施」,林清淇代表內政部出席。

許財利因涉購地弊案,昨晚移送基隆地檢署複訊後,今天凌晨以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交保;許財利律師詹振寧表示,雖然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偵辦,但許財利無圖利的結果及行為。

對於多位立委詢問許財利案,林清淇回答,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縣市長涉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將遭停職。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才予停職。

另外,林清淇說,同法條第三款也規定,「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的縣市長,也會被停職。

林清淇指出,縣市長若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如果副縣市長無法代理,中央將派員代理。如果縣市長辭職,且剩下任期超過兩年,必須在三個月內補選。如果縣市長有罪定讞,內政部將予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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