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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兩岸條例 貨幣清算機制保留交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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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九日電)立法院內政、財政委員會今天聯席初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備受關注的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朝野仍無共識,條文遭到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後,其在台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提案人、親民黨籍立委劉憶如(不分區)認為,簽署協定,難免面臨一中原則的困擾,但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是中國大陸官方指定可與外商銀行兌換人民幣的清算行,且香港又可同時收受新台幣與人民幣,如果透過香港的清算行,或許有機會經第三地建立兩岸貨幣的清算機制。

劉憶如的主張獲得列席的中央銀行代表認可,劉憶如並建議原條文簽署清算協定的文字,可修改為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或者保留「簽署清算協定」,增列「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的規定。

不過另一位提案人、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台北市)和李紀珠(不分區)認為,既然行政院把人民幣看成是外幣,往後人民幣在台兌換,應准用台灣的外匯管理條例的規範即可,並由外匯主管單位央行負責統籌,無須建立清算機制,更沒必要簽署清算協定。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游盈隆也說,人民幣兌換不僅是商業行為,更應考量國家立場,堅持原條文不能做任何更動。

由於意見僵持不下,會議主席、國民黨籍立委蔡家福(台北縣),採納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副總召集人黃適卓建議,裁示第三項內容送院會後交付黨團協商。

至於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的修正,朝野均同意分別參酌劉憶如與蔡正元版本,就原條文中有關主管機關或財政部的文字敘述,調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銀行,無異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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