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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文登廣告意圖使林佳龍不當選 判刑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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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十一日電)中國國民黨於去年台中市長選舉時,刊登大幅廣告指稱民主進步黨的市長候選人林佳龍為台灣掏空集團的有力人士。林佳龍憤而控告前文化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鄭麗文等人涉嫌違反選罷法。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鄭麗文意圖使人不當選,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鄭麗文不服可以上訴。

去年十月十一日,國民黨在多家報紙的全國性版面上刊登大幅廣告,指稱林佳龍、羅文嘉等人是台灣掏空集團,是弊案後面的有力人士。當時正在競選台中市長的民主進步黨秘書長林佳龍,認為這幅廣告嚴重損害其形象,且會影響市長選情,憤而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控告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秘書長詹春柏、前文傳會主委鄭麗文及文傳會文宣部主任張斯綱等四人涉嫌誹謗及意圖使人不當選。

不過,台中地院受理此案後,認定沒有積極證據證明馬英九、詹春柏及張斯綱三人參與此事,所以將三人的自訴部分駁回,只針對鄭麗文一人進行審理。

鄭麗文承認有刊登廣告行為,但辯稱這些內容都是民進黨整體給人民的感受,林佳龍是主要成員之一,所以並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情事。

但是,承審法官認為,候選人的品德、名譽是選民評選候選人的重要參考事項,鄭麗文沒有相當理由證明林佳龍有掏空、貪污等事實,顯然有使林佳龍不當選的意圖,所以依違反選罷法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罪,判處鄭麗文有期徒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同時宣告褫奪公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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