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爾本一男子殺死女兒被判入獄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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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林心潔編譯報導)星期四(26日),墨爾本法庭判處一名刺死自己女兒的男子入獄21年。

據澳新社報導,51歲的墨爾本男子陳一英(音譯Nhat Anh Tran)因被妻子辱罵為水牛和小偷,在「惱羞成怒」中刺死自己26歲的女兒陳文森(音譯Thuy Sen Tran )。陳一英還刺傷了他的妻子潘味氏(音譯Mui Thi Phan)和女兒的朋友陳欒(Luan Tran )。

這場家庭糾紛發生在2004年12月18日,位於墨爾本西部的陳一英和潘味氏的家中。當時三名受害者在購物回家後,潘味氏就開始指責失業的丈夫從她的錢包裡偷取現金,然後又罵他為水牛。

維省最高法院法官迪格(Bernard Teague)說:「在越南文化裡,這是一種辱罵,意思是對方很愚蠢。」

當潘味氏罵他為小偷時,陳一英馬上從廚房的抽屜裡拿出一把菜刀並向其餘三人砍去。三名受害者向門外逃去。他在門口處刺傷了妻子,並以為已經殺死了她。陳緊接著追向自己的女兒,並刺傷她的後背,女兒陳文森隨即跌倒在地。她的朋友陳欒也因保護其她兩人而受傷。
陳一英曾經在2000到2002年間,被法庭強制驅逐出家。法官迪格說,陳一英在家裡沒有權威,他對準許他女兒的朋友住進他們家、和他們以及他們的其它三個孩子們住在一起感到十分不高興。

法官迪格說:「在這樣一個讓他感到沒有自尊的環境下,人很容易變得精神極度壓抑。」迪格在星期四表示,根據法律規定,雖然當時的糾紛不能構成「激怒」的罪名,但是其妻子當時的言詞確實在很大程度上激怒了陳,而陳當時處於較脆弱時期。迪格還說:「我還必須得考慮到越南的文化背景。由於這些文化背景,他覺得(這種辱罵)讓他感到更加丟臉和傷自尊。」迪格並說陳一英患有抑鬱症。

去年十月,維省政府廢除了可讓人們以「對方激怒」為理由替自己辯護的法律條文。如果罪犯使用「對方激怒」為理由替自己辯護,則可以將自己的謀殺罪減輕為一般殺人罪。

陳一英行兇之後不久即向警察自首,並且對謀殺和兩項嚴重傷害他人的指控認罪不諱。他將在監獄服刑至少16年,他已被羈押近兩年。(大紀元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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