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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假漁工案 2度聲押被駁 檢抗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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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宜蘭地檢署偵辦南方澳假中國漁工案,9月底二度逮捕涉案業者胡世冠等5人,聲押時都遭到地方法院以程序違法當庭釋放,檢方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裁定,指逕行拘提並未規定需要新事實或新證據,因此認定二度拘提程序合法,撤銷地院原裁定。

宜蘭地方法院庭長黃永勝表示,尊重高院裁定,但地院法官仍有獨立的裁量權限,最後是否同意聲押,還要由合議庭決定。

這件引起院檢見解不同的「2擒2縱」爭議,起先是檢方在9月28日聲押5名漁工仲介業者,法官認為檢方訊問累計超過24小時,駁回聲押,被告當庭釋放。檢察官9月29日上午又將5名嫌犯拘提到案,並再度聲押;但法官認為檢方提出的理由不算新事證,裁定逕行拘提程序違法,再度當庭釋放5人。

這2次裁定,檢方都提出抗告;高院法官在訊問時間超過24小時部分支持地院看法,認為地院法官以「日出」、「日沒」時間累計計算合理,駁回檢方抗告。

但針對二度逕行拘提,卻駁回地院裁定,理由是依刑事訴訟法,逕行拘提的構成要件中,並未規定一定要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地院法官並沒有審查羈押要件,最後撤銷地院的原裁定。

承辦檢察官郭欣怡得知結果相當興奮,不過她也坦承,當初地院聲押庭時,已有部分進入實體辯論,最後卻以程序違法駁回,辯論過程中讓嫌犯掌握部分偵辦內容,對後續偵辦已造成困擾。

抗告:依刑事訴訟法403條至419條規定,當事人不服法院之裁定,得直接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但如果是二審定讞之案件,二審法院所作裁定不得提抗告。

受理抗告法院如果認為抗告無理由,應裁定駁回;如果認為抗告有理由,應裁定將原來的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重作裁定,但若有必要,也可直接作出新裁定。(記者胡健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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