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水:深圳警方示眾色情者的人權傷害

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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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訊】深圳警方在街頭公開示眾色情者,公佈姓名、籍貫等個人資料,轟動全國。3日,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建國通過特快專遞致信全國人大:《就深圳警方將妓女嫖客遊街示眾事件給全國人大的一封公開信》,公開質疑深圳福田區警方違法示眾的行為,將一件司法個案提升到公民合法權益保護以及司法文明層面。2003年孫志剛致死案,滕彪等三律師公開寫信給全國人大,使罪惡的收容遣送制度消亡。而深圳警方示眾事件,更帶有普遍的保護基本人格權、隱私權意味,值得持久討論和關注。

如同媒體討論所言,相較于大小官員普遍的包二奶、養情人現象,示眾的男女更值得同情,他們是中國社會真正的弱勢群體。用“尋芳客”和“性工作者”方便闡述觀點。筆者一貫堅持賣淫合法化的觀點,基於中國大陸色情業極端氾濫的現實,賣淫合法化是次優的選擇。但本文重在探討深圳警方在處理該事件的違法之處,相關法規的極大弊端,以及新浪網友對此事件的部分評論。

第一,處罰賣淫嫖娼者,法規重疊,彈性過大。

公安機關除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頒佈實施)進行罰款、治安拘留(非公開信裏提到的行政拘留)處罰外,還可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1993年9月4日 總理李鵬簽署),可以對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期限半年——兩年,關押期間所有費用自理,等同於勞改),以及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對賣淫嫖宿人員收容勞動教養問題的通知》(1987年施行),勞教期限為一年——三年,主要針對累犯。也就是說對於“賣淫嫖娼”同等份量的違法事實,公安機關依照現行法規,既可罰款馬上放人,也可勞教三年。一則同樣的行為,處罰結果相差甚大,顯示法律存在弊端;二則相關法規彈性過大,這無形中給予執法者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機會。

第二,相關法規,弊端太多。

從“尋芳客”和“性工作者”被抓獲、盤問、留置起,人身自由就受到限制,法律規定24小時之內必須給他們判罪。因此,賣淫嫖娼“犯罪嫌疑人”是個偽概念,從一開始,他們就享受不到如此人性化的稱謂。刑事犯罪只有法院宣判之後,人犯的身份才從“犯罪嫌疑人”轉為犯人。對於賣淫嫖娼者,因為現行法規沒有賦予檢察院、法院權力,他們無權介入,所以處理賣淫嫖娼者由公安機關獨家包辦,才有深圳警方恣意枉法行為。同時,法規並沒有賦予當事人直接上訴的權利,只有行政復議權利,而受理者是上一級公安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等於是在老子面前告兒子。公安與政府內部層層庇護,哪有公正可言。行政復議程式存在的灰色地帶和重大弊端,顯而易見。收教和勞教制度,非司法定罪,程式上缺失公正和透明,人為色彩太過濃厚,弊端重重;有罪推定擴大化,滋生報復心理。在收教所和勞教所,雖然稱關押者為“學員”,但管理手段和勞動強度,並不遜色於勞改。收教與勞教制度本質上違反現代法制文明精神。民間早已呼籲取消收容教育和勞動教養,有全國人大代表曾多年提交取消議案。毫無疑問,示眾事件中的某些男女,將被投進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拘留所,或深圳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或深圳市第一、第二勞教所。從深層持續關注每個人,可斷定惡法將使他們本來多舛的人生,遭受更大的打擊。僅僅因為生活所迫賣身,她們不僅得不到社會關愛,反而要受到“合法”傷害而坐牢。貧困是罪,現行法規逆人類文明、違反人性而如此界定的。取消收容教育和勞動教養制度,勢在必行。

第三,公安機關獨家辦案,權力過大。

具體到深圳被示眾的100多名“尋芳客”、“性工作者”,如果是被罰款、治安拘留、收容教育,他們只能向深圳市公安局法制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如果是被勞動教養,只能向深圳市勞教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如果當事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滿,才可以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公安機關獨家提供的證詞、物證就成為定罪、定期的唯一依據,當事人在裁決前尋求司法援助和公開辯護的機會,被堂堂法律公開剝奪。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的缺失,使得對賣淫嫖娼者處罰,只憑辦案員警的主觀意志和當事人的人際關係決定。另外,深圳每個派出所都有抓妓嫖指標,因此,刑訊逼供、誘供、敲詐錢財,成為辦理涉黃案件的常態,公正無從談起。對於該起示眾事件,絕大多數公眾只對被示眾者的個人隱私、人格尊嚴受到傷害憤憤不平,然而處罰結果更為重要,卻被掩藏也被忽略。全國婦聯只表態示眾“侮辱女性人格”,遠遠不夠,應該追蹤關注每個受害者。員警權力過大,向來被人詬病。深圳員警所以敢公然侵犯人權,知法犯法,在於他們完全掌握處決權。

該起事件最為核心的是:按照刑法規定,賣淫嫖娼最大的犯罪者是髮廊、洗腳屋、KTV、按摩中心老闆,他們組織賣淫、提供場所,要負刑事責任;再按照深圳警方示眾警戒的邏輯,最該示眾的應該是這些老闆。但是,示眾者中為什麼沒有他們的身影?抓小放大,深圳福田區警方難逃庇護色情業的嫌疑,示眾的意義又何在呢?

第四,公開示眾,顯示司法倒退。

姚建國律師在公開信裏表示:“示眾是一種很古老的方式,……特點就是企圖通過羞辱人格的方式達到殺雞儆猴的目的。隨著人類文明和法治的進步,這種野蠻的帶有強烈的復仇主義色彩的懲罰方式早已被現代社會拋棄。……需要強調的是,即便是違法犯罪人,法律也沒有剝奪他們的人格尊嚴,同樣也要受到法律的保護……”

新浪網友在公開信後發表評論:

“怎麼有點象六、七十年代的感覺,如此遊街示眾是社會的倒退。”

“深圳靠香港這麼近,法制觀念還這麼差,真是讓人大跌眼鏡。”

“支持!!!!中國的公安權力太大了,他們通常目無法律,無法無天。要限制他們的權力。”

“如此殘暴的踐踏人權,深圳的員警真給中國人丟臉。建議受傷害者上告。”

公開信還表示:“將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示眾除了起到羞辱當事人的作用外並無任何積極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對抗情緒,要麼使當事人陷於絕望而自暴自棄,要麼使當事人羞辱難當而蓄意報復社會,並不利於對其教育改造。這種做法的危害性還在於,它起到了一種很壞的示範作用,它等於是告訴人們,對於違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錯誤的人,是可以侮辱他們的人格尊嚴的。”

部分網友的跟帖:

“愕然!像回到了中世紀!”

“強烈要求追究深圳福田違法員警的違法行為!太不文明了!”

“深圳作為中國特區,與世界接軌的視窗地區;公安作為國家執法機關,擔負執法的公共責任!可惜作為兩者的結合,深圳警方竟然能在光天化日之下有此作為,不僅身為執法機關知法犯法,而且反映出主管人員的以暴治暴的思想觀念。企圖利用公開羞辱、踐踏尊嚴來達到目的,我相信在如此違背法律、違背尊嚴道德的原則下的一切行為都難以起到良好的效果。回想到前段時間深圳警方高懸打擊河南人的治安標語,可見深圳警方的觀念水準做出此類事件是有其內在必然性,絕對不僅僅是個案。由此類事件,人們也可以反思九十年代以來深圳在全國開放地位下降,難道僅僅是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嗎?”

2006年12月5日

──轉自《民主中國》(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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