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吳愛中張惠劉蘭(法輪功講真相)案的兩審判決

郭國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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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9日訊】 一、案件基本事實:

吳愛中、張惠和劉蘭系上海的法輪功學員。

青浦區檢察院指控:自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吳張劉製作《明慧週刊》《正見週刊》心靈故事,年曆,月曆,光碟等各類法輪功宣傳品,並傳播給其他法輪功人員陸,李等人。吳將製作的2005年法輪功年曆月曆合計1200份,及《明慧週刊》《正見週刊》各42冊,心靈故事298份,法輪功圖片 124張,光碟1張交給陸李。

二、一審辯護律師辯護意見:

吳、張、劉本人均對以上事實無異議,但均否認有罪。但判決書稱吳的辯護律師辯稱:吳的犯罪手段一般,危險程度社會影響及主觀惡性均較小。望法院不認定情節較為嚴重。張的辯護律師認為:張到案後認識態度較好,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處於協從地位;請不予認定情節較重,予從輕或減輕處罰。劉的指定辯護律師認為劉是受外界影響,社會危害性較小,請酌情從輕處罰。亦即,三位被告本人均否認有罪,但三位辯護律師竟均作有罪辯護!

三、一審判決情況:

上海青浦區法院(2005)青刑初字第245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由吳、劉從互聯網下載,由張負責列印並傳播給陸、李。本院認為,被告吳、張、劉共同製作並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吳、劉從互聯網下載法輪功宣傳資料,並積極參與制作或傳播,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張惠責任列印和製作,在共同犯罪中相對作用較小,可認定為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關於吳、張的辯護人要求法庭對各自當事人不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本案製作和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數量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具體情況不予採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國家法律的正常實施,依刑法第300條第1款,第25條1款,第26條1及4款,第27條,第56條1款,第64條及最高法院最高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第二款判決如下:判處吳愛中有期徒刑七年另六個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處張惠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劉蘭有期徒刑七年另六個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審判長:費雄雄、陳曉星、張華松。書記員:陳曉雲。)

四、上訴審律師辯護意見:

吳、張、劉均不服提起上訴,均認為自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吳的辯護律師認為吳的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顯著輕微,應宣告無罪。張惠的辯護律師認為張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應宣告無罪或適用緩刑。亦即上訴審辯護律師雖然主張被告無罪,但均是從情節社會危害性角度聲辯,且未駁斥相關司法解釋,也未論證法輪功的性質,明顯軟弱無力,法院當然不可能採納此種不能令人信服的抗辯理由。

五、上訴審判決情況

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於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5)滬二中刑終字第450號刑事裁定:事實與判決理由與一審完全一致,僅是加上如下解釋:三名上訴人明知國家法律明令取締法輪功等教組織,仍積極製作傳播宣楊法輪功的宣傳品,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00條第1款之規定,應予犯罪論處。對三名上訴人否認自已行為構成犯罪的辯解以及辯護人要求宣告上訴人無罪的意見均不予採納。原判決無不當,且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審判長:沈行愷、劉忠偉、鬱亮;書記員:李姝)。

也即兩審法院認定三被有罪的判決僅用不到210個字草菅人命般地判七年半徒刑!「由吳、劉從互聯網下載,由張負責列印並傳播給陸、李。本院認為,被告吳、張、劉共同製作並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判決)。」「三名上訴人明知國家法律明令取締法輪功等教組織,仍積極製作傳播宣楊法輪功的宣傳品,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00條第1款之規定,應予犯罪論處(二審判決)。」判決既未論證三被告如何組織和利用了什麼X教組織,也未論證法輪功是X教組織,更未論證三被告如何組織和利用法輪功破壞了什麼法律的實施。

六、辯護律師處理法輪功案件應堅守的大原則

閱畢兩審判決書,吾心中有股難以言表的悲憤。一為中國法院法官完全受中共操控的現實深感悲憤!二為中國律師受中共政治恐怖高壓自宮自閹感到悲哀!三為法輪功信眾悲天憫人的偉大壯舉反受俗世的誤解迫害而悲痛!

法輪功案件一般均是所謂講真相的案件,對案件事實均不存在太大爭議。因為法輪功奉行真善忍,他們不會否認自已的所做所為。故法輪功案件主要不是事實之爭,而是法律之辯,是道德之論,因而只能是罪與非罪之爭辯!令人遺憾和痛心的是,本案所有的辯護律師均未在本案罪與非罪關健問題上下功夫,而是在明顯無濟於事的支節問題上作無關痛癢的所謂辯護。此種情節嚴重與輕微之辯也好,社會危害性之辯也罷,手段,社會影響及主觀惡性之論,皆屬毫無意義軟弱無力的抗辯,甚至客觀上起到了為中共鎮壓法輪功的罪惡政策辯護的作用。因此吾堅決主張:凡是涉及法輪功說明迫害真相或推介法輪功或傳《九評共產黨》的案件,必須作無罪抗辯才有意義,對此類案件應注重過程。當然在現行中共一黨專制暴政體制下,對此類所謂敏感案件指望法院作出客觀公正公道的判決可能性不大,然而通過大量無罪抗辯並公之於眾,至少有助於公眾瞭解真相,進而認清中共司法專橫的本質,最終終結中共專制暴政。

本律師自2003年2月開始數次在中國律師網上為法輪功的信仰自由權抗辯,公開嚴厲批評中共荒謬絕倫禍國殃民的鎮壓法輪功政策;並於2004年7月開始正式受理法輪功案件,先後受理了六起與本案性質情節相類似的案件:即法輪功學員向社會公眾說明中共迫害真相,推介法輪功的案件。

我認為此類案件辯護律師應堅守的大原則乃是無罪抗辯:並在下述四方面全面抗辯。首先從立法層面辯;其次應從具體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有效性方面辯;再次應從法輪功的性質辯;最後應緊扣具體案件事實與相關法律比較分析,駁斥控方的指控。並將案件全部事實及審判情況,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全部公開,爭取公共新聞輿論支持。(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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