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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案 遠通資格面臨撤銷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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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備受矚目的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標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日以甄審過程違反「公益、平等」兩大原則,判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敗訴,撤銷當時台灣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將遠東聯盟評選為「最優申請人」資格。

高公局違反公益、平等

法界指出,若本案未在二十天內上訴或上訴後維持原判確定,ETC系統標案將面臨重新招標、或由次優廠商台灣宇通遞補的結果。

這項判決也衍生最終判決確定前,遠通電收公司是否繼續建置系統、民眾購買遠通車上機日後會否出現國賠等法律關係,影響重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高公局有行政裁量權,若認為讓遠通繼續營運,對用車民眾最有利,可依照目前方式營運,但應考量是否會涉及國家賠償等問題。

台灣宇通資訊公司在七家廠商中獲得第二名,認為高公局甄審該標案過程有嚴重瑕疵,包括遠東公司未提出「多車道自由車流」的實績、甄審過程未與台灣宇通協商投資計畫書等六大爭議項目,九十三年四月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異議被駁回,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主張撤銷遠東聯盟甄選獲得最優議約申請人資格、駁回異議決定。

台灣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張瓊文指出,合議庭撤銷遠東聯盟最優議約廠商資格有兩項理由。一是未考慮到公益,遠通計畫書中,將整個ETC建案分初級、中級、高級三個不同階段收費標準,目前僅是第一階段,將來可能還涉及衛星定位系統等費用,每一次系統轉換時,都會涉及車上機改裝等費用,但高公局對於車上機的價格、改裝費用等,在議約過程均未討論,影響消費者權益。

第二是違反平等原則,台灣宇通公司在規劃書提及衛星定位系統的收費問題,但有關衛星定位繼承收費事宜,高公局只和遠東聯盟協商,卻沒跟次優資格的台灣宇通公司協商,合議庭認為高公局也違反平等原則。

本件ETC案,共有三件行政訴訟判決,另二件分別是台灣宇通要求訴訟未確定前,應先停止建置ETC系統,本件聲請案被駁回;還有遠通電收針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不服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判斷,而提出訴訟,合議庭判決原申訴審議判斷關於公證、認證的部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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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議可暫緩建置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遠通承作ETC資格遭法院撤銷,但法院並未裁准遠通應立即停止施作,且交通部還可上訴,故遠通仍可續賣車上機,但若將來判決確定,目前遠通與交通部的合約即屬無效,遠通恐喪失電子收費承作權,民眾購買的遠通OBU及ETC設備將成廢鐵,必然衍生出國家賠償等問題,故承審法官建議,ETC可暫緩建置,直到判決確定。

由於法官的判決中指出,交通部未將OBU價格列為協商項目,任由遠通自訂OBU售價,而判決台灣宇通勝訴,據此判決意旨,將來交通部勢必就OBU價格,與欲承作ETC的廠商協商,否則合約仍可能被撤銷,再引發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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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誌大條 消基會籲暫停裝機

〔自由時報記者周富美/台北報導〕消基會表示,若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回到原點重新來過,目前裝設車上機的消費者權益恐怕受損,建議民眾先暫停裝機,靜觀其變。

消基會副董事長程仁宏表示,該會陸續接獲裝有車上機的消費者申訴,包括機器無法扣款、盒體太大阻擋行車視線、更換電池還要另外花錢、裝機地點不夠多、裝機費太貴等問題。

程仁宏也擔心,若法院最後判決要重新招標,結果由另一家業者得標,消費者權益該如何確保,主管機關應有腹案。他建議,消費者目前最好暫時不要裝設車上機,至於已申辦裝機者,不要一次儲值太多金額,並保留裝機收據與相關儲值憑證,以便做為日後申請退費的依據,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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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曾鴻儒/台北報導〕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交通部高公局敗訴,台大土木系教授張學孔直言高公局當年不依法行政,這回確實「糗大了」;學者並指未來如果只是由新團隊接手ETC,技術問題不難克服,只是政府公信力盡失的後果很難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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