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與制度創新 (29)

—中國大陸的憲政民主道路
張祖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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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培育公民社會

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恒心,無恆產者無恒心。——孟 子

公民社會也許是惟一有效反對專制和極權統治的源泉。——[英]拉爾夫.達仁道夫

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恒心,無恆產者無恒心。——孟子

公民社會也許是惟一有效反對專制和極權統治的源泉。——[英]拉爾夫.達仁道夫

說到公民社會,首先涉及到「公民」概念。最早的公民產生於古希臘城邦國家。因此,在拉丁語中,「公民」的本意是「市民」。但古希臘時代的公民,與現代意義上的公民還是有區別的,可以說是一種「不完全」的公民。因為在古希臘城邦國家中,公民代表著政治上和經濟上的一種特權地位,奴隸、婦女和外邦人不能成為公民。顯然,當人民的一部分在國家中享有特權,而另一部分被列為奴役的物件的時候,公民的身份就不具有普遍性。公民和公民社會的出現,是社會歷史發展進步的產物。到歐洲封建社會末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市民階層再度崛起,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新生力量。在中世紀一些歐洲城市中,公民概念被重新啟用,但在當時實際上是指自治城市的市民,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民。通過資產階級革命建立起來的資產階級國家賦予公民概念以新的含義,使之與封建社會的臣民概念區別開來。首先,資產階級國家用法律確定了公民這一概念,指的是國民與國家之間的一種關係,任何人只要在一國之中生活,取得該國的國籍,就成為該國公民,而不再需要其他條件,這樣就把公民的概念推及到所有國民。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4條規定:「凡出生或歸化於合眾國並受其管轄之人皆為合眾國及其所住之州之公民。」其次,資產階級思想家認為,公民是國家政治生活的主體,而不應像封建時代那樣,在政治上處於從屬或被動地位。這一看似簡單的觀念,後來卻成為各國憲政精神的最根本的要義。人們認為,國家是由公民組成的,而公民又是平等的,所以國家的權力屬於全體公民,沒有那一個人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政治權利。這種「主權在民」的觀念,後來為很多思想家所闡述,也為很多政治家付諸實踐。美國南北戰爭期間的總統林肯,就曾精練地論述過:公民社會中的政府應該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再次,資產階級還使公民這一概念具有一種普遍平等的含義。當代各國憲政制度普遍規定了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均開宗明義地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瑞士憲法第4條規定:「一切瑞士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現代社會,公民既是一個政治概念,也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意味著社會個人與國家之間的一種特定的法律關係。在憲法學上,公民的含義是:第一,作為統治的主體和主權的所有者,是國家權力的來源;第二,作為最基本的政治權力的行使者,享有選舉、罷免和修憲等項權力;第三,作為構成國家的個人,受國家的統治與法律的管轄,是統治的客體。近代西方國家的公民社會是與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相伴生的。英國著名社會學家拉爾夫.達仁道夫指出:「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亦即立憲國家(民主政治)、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拉爾夫.達仁道夫著《現代社會衝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3月版P36)中國歷史上的宗法社會則是與農業經濟和專制政體相匹配的。顯然,到了今天若繼續維持專制政體或威權政體,是不利於國家現代化的。因為中國現代化的主題不是要堅持某個政黨的統治,強化某個階級的專政,建立某種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而應當是建立現代公民社會,現代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公民社會與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三者之間,具有緊密的共生關係。沒有公民社會的土壤,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就無法植根;沒有市場經濟的滋養,公民社會也難以生長、存續,憲政民主政體也無所依託;而沒有憲政民主政體,就不能保障人權、產權、自由和社會公正,就不能遏止權利腐敗、社會腐化,就不能保證社會穩定和公平的市場秩序。

一、發展民營經濟

在中國大陸,自1949年中共執掌政權以後不久,就開始仿效前蘇聯實行計劃經濟。這種計劃經濟,實質上是國家統制經濟,企業統統收歸國有,企業的人、財、物、產、供、銷均由各級政府管轄,企業自身沒有任何自主權,連企業的基本功能——獲取利潤都不許考慮(否則就會被扣上「利潤掛帥」、「唯生產力論」的帽子受到批判)。共產黨通過國家和各級政府壟斷了所有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人民統統變成國家機器上的沒有生命的零部件、螺絲釘。「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在迫於國民經濟瀕於崩潰邊緣的局勢下,中共召開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提出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簡稱「改革開放」)。自此之後的20多年來,民營經濟得以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

何謂「民營經濟」,迄今尚無公認定義。本文取其寬泛的範疇:凡非國有國營和外商獨資的經濟成分均包括在「民營經濟」之內(外商獨資企業絕大部分也是民營經濟,因本文討論的是中國的民營經濟,故將其排除)。我認為,改革開放的最大歷史成就並非經濟總量和經濟指標增長了多少,而是公民社會和民營經濟衝破國家壟斷,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乃至到今天,誰也不能無視它們的存在,誰也無法把歷史的車輪倒轉回去。因為經濟的增量,對外貿易的增長,財政稅收的增加,人民的就業和福利愈來愈依賴民營經濟的發展。由此,使得愈來愈多的人們擺脫了舊體制的束縛,愈來愈多的人們逐漸擺脫一無所有的貧困狀態, 愈來愈多的人們開始擁有屬於自己的財產,並逐漸生長出一個人數日益增多的中產階級。由此,使得自由、財產保障、人權、法治、社會公正、公平競爭、憲政民主和政治改革不再只是少數知識份子和先知先覺者的呼籲,而日益成為大多數中國人的心聲。只有在充分發育、成熟發展的公民社會和民營經濟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憲政民主體制。也只有在逐步建立起來的憲政民主體制的護衛下,才可能有生機勃勃、健全發展、井然有序的公民社會和民營經濟。

正是在上述意義上,可以說公民社會和民營經濟存在,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基礎和必要條件。因此,我們想要通過堅持不懈地政治改革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首要的事情就是發展民營經濟,培育公民社會。我們所倡導的政治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掃除民營經濟和公民社會發展的障礙,並且為民營經濟和公民社會的發展提供政策和制度上的保障。

根據上面的定義:我國的民營經濟是非國有國營和外商獨資的經濟成份以外的所有經濟成份的總和,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無疑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據全國工商聯公佈的資料:我國私營企業自1989年以來,註冊戶數平均每年增長34.3%,從業人數遞增30.1%,註冊資本遞增672%,總產值遞增58.8%。截止到1998年底,我國私營企業發展到120多萬戶,個體工商戶3120多萬戶,城鄉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員7823.48萬人。1998年,城鄉個體和私營企業共安置下崗職工383.82萬人。又據《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財政年鑒》公佈的資料:國有企業的稅金和所得稅兩項相加,1997年為3856億元,占全國財政收入總額的比重為44.6 %。既使加上「教育費附加收入」、「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佔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等等,1997年國有企業對全國財政收入貢獻的比重也不到50%。換句話說,至少是從1997年開始,民營經濟對國家財稅收入的貢獻就已達到50%以上。北京大學教授劉偉指出:「在1997年7萬億的國民生產總值中,63%是非國有經濟創造的,37%是國有經濟提供的。從1980年到1997年,我國每年近10%的經濟增長中,8個百分點是非國有經濟拉動的,國有經濟只有2個百分點的拉動。這是一個制度性的成就。」(2000年4月10日《北京經濟報》B2版)但是,另一方面,民營經濟的社會地位與生存環境與其對國家和社會所作的貢獻相比,卻極不相稱,這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十分有必要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大聲疾呼。

發展民營經濟有利於提高社會生產力,有利於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進人民的福利,增加人民的財產及其收益。因此,既符合絕大多數老百姓(包括大多數中共黨員、幹部)的利益,也符合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如果沒有民營經濟的發展,國有企業的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道理很簡單,國企改革推進上的最大難點是職工安置,國家財力根本無力負擔,主要靠民營經濟的吸納)。所以,應該爭取從思想觀念、法制建設、政策導向、資源配置等各個方面,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

天則經濟研究所的茅于軾教授指出:「中國的投資主體在由政府轉向民間的過程中出現了斷層。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已經力不從心,原來政府投資搞了很多國企,不少是賠錢的,現在已經賠不起,不能再搞了;去年增發的1000億國債以及銀行和地方配套的資金,都不敢再投向加工工業,而是投向了基礎設施。這樣,投資的主體就從原來計劃經濟下完全由政府包辦轉移到民間唱主角上來,但民間力量非常弱,而且整個金融體制尚未轉變,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支持差,使它擔當不起投資主體的功能。因此,經濟增長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下降。」當務之急是恢復投資者的信心。「首先是要賦予非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公平競爭的地位,這會給民間企業以很大的推動。此外,要向海外投資者顯示出我們以和平與合作的姿態解決相關問題的強烈意願,這會給海內外的投資者很大的信心。」「根據最新的統計資料,民營企業的投資還在萎縮,主要原因還是在於缺少一個與國企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本來不應該被淘汰的企業被淘汰掉,形成惡性競爭,實際上是逆向淘汰。中國經濟的問題,歸根結底還是出在微觀基礎的問題上。」(載1999年7月27日《中國經營報》第3版)據來自經濟學界的消息,1999年民間投資出現負增長,2000年上半年民間投資的增長率仍然很低,這種狀況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一大因素。因此,怎樣啟動民間投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其重要性日趨顯著。(待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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