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與制度創新 (34)

中國大陸的憲政民主道路
張祖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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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積累民主實踐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

——荀 子

隨著對民主之必要條件的充分認識和滿足這些必要條件之意志的出現,我們就能行動起來保護民主,並且 ,更為重要的是,促進民主的理念和實踐。

——[美]羅伯特.達爾

憲政民主不是坐著等來的,也不是口號喊出來的,而是靠無數次的實踐活動逐步爭取來的。征諸世界各國的歷史,凡是已經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國家莫不如此。我們不妨以英、法、美三個最早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國家為例,看看這三國的人民在爭取憲政民主的過程中的所進行的實踐活動,也許會對我們有一些啟示。

英國人爭取自由、民主、憲政的歷史最為長久。在歐洲,英國的王權從最初時期就要比其他國家強大。早在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英格蘭後,就把土地劃成一小塊一小塊分封給貴族和近臣,並命令他們向國王宣誓效忠。早期的貴族為了爭取有限的自由,發動了無數次反對王權的鬥爭,雖未能動搖王權統治,卻取得了兩項重要成果,即大憲章和議會。1215年的「大憲章」(憲法學界多數學者贊成以英國「大憲章」作為憲法產生的標誌)是在諸侯、僧侶的逼迫下由國王約翰簽署的。其中最重要的幾條規定是:國王在沒有征得貴族同意時不可隨意收取貢賦,也不能任意向臣民勒索財款;「若不經同等人的合法裁決和本國法律的審判,不得將任何人逮捕囚禁,不得剝奪其財產,不得宣佈其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處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群起攻之,肆意討伐。」條文還規定,假如國王違背諾言,貴族就有權拿起武器驅逐暴君,在這種情況下全國人民都應站在起義者這一邊。雖然約翰王並未遵守大憲章,但是大憲章確立了一條影響深遠的原則:國王(君主)的統治權力不是無限的,它應受到必要的制約,國王應該在法律的控制之下行使權力(這正是憲政的基本含義)。

議會成立之初,是國王向各地攤派捐稅的協商會。在大憲章制定後,國王就不得任意徵稅了,他必須和各地「商議」,而「議會」的名稱就出於法語的「商議」一詞,本是協商徵稅的意思。此後,15世紀英國進入資本主義原始積累階段,產生了新貴族。新貴族與新興的工商業者以向國王請願的方式,迫使國王接受了1628年權利請願書,進一步確立了「不經議會許可,國王不得徵稅」,「非經法律正當手續不得逮捕、拘禁」,「沒有有罪證據,不受司法審判」,「公民住宅不得隨意侵入和住宿」等憲法原則。1640年英國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把喪失民心的國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斷頭臺,建立了共和國。後來又經歷了克倫威爾軍事獨裁統治、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和1688年光榮革命,英國人在經歷了400多年持續不斷地爭取自由民主的鬥爭之後,才憑著自身的堅韌和智慧,建立起適合本國實際的憲政民主體制——君主立憲政體,並一直沿續至今。

直到不久以前,英國這個十分重視傳統的國家還在進行憲制方面的改革。1999年10月26日,經過長時間群情激昂甚至火爆的爭議,英國議會上院終於通過了工黨政府提出的「本世紀以來最激進的」上議院改革法案,並將該法案提交下院討論通過。該法案取消了已實行600多年的上議院議員貴族世襲制,撤銷了上議院所有759名世襲貴族議員的參政議政權(在過渡期內保留92名世襲議員席位,但不得將議員席位傳給他們的後代)。目前,上議院的改革仍在進行,對上議院的組成和權力的改革方案尚在擬議之中。到下屆議會召開時,上議院將會面目一新。面對著勢不可擋的改革大潮,貴族們只能「無可奈何花落去」,惟有靜悄悄地走開。真是「形勢比人強」。

法國人和英國人一樣愛好自由。但他們面對的是更為強大的專制王權,因此他們為爭取自由民主所進行的實踐活動就更加艱苦卓絕。大革命前的法國,國王有著無限的權力。法國的王權是歐洲專制的典範。這種制度的基本原則只有一條,就是「朕即國家」。法國的專制制度至路易十四時達到頂峰,路易十四以太陽作為自己的象徵,認為自己的光輝如太陽一樣,普照眾生。18世紀末,法國專制制度已經到了腐敗透頂的程度。路易十五統治時期,讓他的情婦蓬巴杜和杜巴麗管理國家,朝政一片混亂。路易十六繼任國王後,整天遊玩打獵,皇室生活極其奢侈,揮金如土。加之對外戰爭連年不斷。結果造成國庫空虛,債臺高築,財源枯竭。為了解決財政危機,國王決定召開三級會議(第一等級為貴族;第二等為僧侶;第三等級主要由資產階級構成),以解決稅收問題。

因不滿國王的專制和暴虐,第三等級在人民的支持下單獨開會,於1789年6月17日通過決議,宣佈成立國民議會,同時宣佈國民議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全體人民利益,納稅方案必須由國民議會批准通過方能生效。7月9日國民議會又宣佈為制憲會議。國王聞訊後,立即出動軍隊,宣佈解散制憲會議。在這個緊要關頭,巴黎人民奮起承擔了保衛制憲會議的使命,宣佈舉行起義,並於7月14日攻佔了專制暴政的象徵——巴士底獄。國王在勝利的人民面前,被迫下令把軍隊撤走,他的解散制憲會議的企圖遭到挫敗。(7月14日革命,標誌著法國爭取自由民主鬥爭的勝利,所以後來被法定為法國的國慶日。)假如路易十六是奧倫治親王,7月14日便是法國的光榮革命,法國就會在君主立憲的道路上順利地走下去。但路易十六不是法國的威廉三世,他不甘心當立憲國王,只要有一絲可能,他就要掌握絕對的權力,而絕不與他人分享。

為了限制國王的專制權力,議會於1789年8月4日廢除特權;8月26日通過了著名的《人權宣言》。1791年9月3日,法國的第一部憲法被通過,法國成為君主立憲國。路易十六雖然被迫在憲法上簽了字,卻想方設法進行反攻倒算,甚至不惜借助外國勢力的武裝干涉來恢復自己昔日的權力。終於導致1792年8月10日的人民起義,攻入王宮,逮捕國王。立法會議根據民意,廢黜國王,召開國民公會。9月22日國民公會在巴黎開幕,宣佈廢除王政,成立共和國(即歷史上的法蘭西第一共和國)。1793年1月21日,頑固的路易十六被人民送上了斷頭臺。

從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迄今的二百多年間,政治風雲變幻多端,政治形勢不斷變化,其間經歷了兩次封建王朝復辟,兩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後頒佈過14部憲法。然而,法國人民爭取自由民主的鬥爭實踐從未停止過,並且作出了巨大犧牲,留下了許多可歌可泣的英雄業績。以今天的眼光來審視法國革命史,當然有許多值得省思的經驗教訓(總結這些經驗教訓超出了本書的任務,好在國內外已有不少人做了這項工作);如果沒有一代又一代法國人民前赴後繼地英勇奮鬥,就不可能有存續至今的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和牢固建立的憲政民主政體。

美國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從1607至1732年的120多年間,英國殖民者在北美東部先後建立了13個殖民地,遷徙了大批歐洲移民和非洲黑奴。因此,美國人民要想實現自由民主,首先要爭取民族獨立。美國人民很早就有爭取自由民主的傳統。1620年11月11日,102個新教徒移民在一艘名為「五月花號」的移民船抵達科德角港口後,為建立普利茅斯殖民地,訂立了著名的「五月花號公約」。公約中明確規定實行人民自治、制定正義和公正的法律。該公約和早期的佛吉尼亞議會被西方學者稱為美國政治制度的兩大奠基石。

1693年,康涅狄格地方議會制訂了一個基本法——《基本條令》規定,由當地居民選出行政長官和議會成員。1776年的《麻塞諸塞公告》規定:「主權永遠屬於人民的全體;它從未能授予也不能授予一人或少數人,偉大的造物主從未賦予人在持續時間上或程度上無限壓迫他人之權。」美國人民為擺脫英國殖民統治者的奴役和壓迫,爭取民族獨立,於1775年——1783年進行了偉大的獨立戰爭。1775年4月5日,十三州的代表在費城召開了第二屆大陸會議,決定募集志願軍,並把民兵整編為「大陸軍」,任命華盛頓為總司令,發動獨立戰爭。

1776年7月4日第二屆大陸會議通過了由傑弗遜等人起草的《獨立宣言》。《獨立宣言》的發表標誌著美利堅合眾國的誕生,所以,7月4日這一天,後來就被定為美國的國慶日。1789年9月17日,由各州代表簽字通過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並一直沿襲至今。在此期間,曾於1786年6月爆發過規模浩大的謝司起義。此後,在1812年6月,還曾發生過第二次獨立戰爭;1859年的約翰.布朗起義;1861——1865年解放黑奴的南北戰爭(1865年主張解放黑人奴隸和實行「民有、民治、民享」的美國第16屆總統林肯被暗殺);19世紀70—90年代的工人運動和農民運動;貫穿20世紀的要求種族平等、婦女平等的平權運動(產生了象馬丁.路德.金這樣聞名遐邇的黑人民權領袖)。正是在美國人民不屈不撓的民主實踐的基礎上,才產生了美國憲法修正案中的一系列關於人權的權利法案,也才使美國的憲政民主政體逐步得到改進。儘管美國的政體至今仍存在一定弊端(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無缺的政體),但是在美國這樣實行憲政民主制度的國家,允許公民公開地討論和批評國家政治,指責總統,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各項權利,公民享有實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而有理由認為這種政治制度是富有生命力的。

我國近代歷史上,有不少人結合先進國家的經驗,論述過民主實踐的重要作用。孫中山就是其中傑出的一位。中山先生曾根據革命實踐的需要較為深入地研究過實踐(「行」)與理論(「知」)關係,並在當時流行的進化論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認識論。在他提出的認識論中,把「行」——實踐提到首要的地位,充分肯定實踐的意義和作用。

他認為「行」——實踐具有廣泛的可能性(「行易」),它是人類認識乃至人類進化的重要手段。他說:「且人類之進化,以不知而行者為必要之門徑也。夫習練也,試驗也,探索也,冒險也,之四事者,乃文明之動機也。生徒之習練也,即行其所不知以達其欲能也;科學家之試驗也,即行其所不知以致其所知也,即行其所不知以求其發見也;偉人傑士之冒險也,即行其所不知以建其功業也。由是觀之,行其所不知者,於人類則促進文明,於國家則圖致富強,是故不知而行者,不獨為人類所皆能,亦為人類所當行。」(《孫中山選集》上卷P162)從認識論角度來說,孫中山的上述見解有兩個重點:一是「行先知後」,認為人們在「知」——認識事物之前,可能而且已經在「行」——實踐,不知而行不僅是廣泛存在的客觀事實,還是人類認識和進化的必要「門徑」;二是「行以致知」。

孫中山認為人們在「行」——實踐的過程中可以獲取關於外界的知識——「知」,「行」——實踐乃是由「不知」而「致其知」的途徑和手段——「能實行便能知」。通俗地說,就是實踐在先,認識在後,由實踐產生認識,實踐是認識的源泉。同時,孫中山又對「知」進行了認真考察,認為人們從實踐中所獲得的「知」有著「真」與「偽」的區分,並非所有的「知」都是「真知」或「科學的知」,「舍科學而外之所謂知識者,多非真知識也。」他進一步提出:「學理有真的假的,要經過實驗才曉得對與不對,如象科學上發明一種學理,究竟是對與不對,一定要作成事實,能夠實行,才可以說是真理。」(這大概是國內最早的關於「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的論斷之一。)他還以大量的事例論證了獲取「真知」的困難;而行動(實踐)則是每日每時都在進行的,相比之下,要容易得多。正是在這一基礎上,孫中山提出了著名的「知難行易」的學說。這一學說若放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是有一定進步意義的。但是,這個提法本身容易給人造成誤解,仿佛理論很難、很重要,而實踐很容易、相對來說不那麼重要(孫中山本意並非如此)。

古人云:「知之非艱,行之維艱」,雖有一定的片面性,但也並非全無道理。實際上,知固然難,行亦不易。理論十分重要,實踐亦必不可少。胡適在《知難,行也不易——孫中山先生「知難行易說」述評》一文中說過:「治國是一件最複雜最繁難又重要的技術,知與行都很重要,紙上的空談算不得知,鹵莽糊塗也算不得行。雖有良法美意,而行之不得其法,也會禍民誤國。」因此,知與行、理論與實踐,二者都不可偏廢。(待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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