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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新台灣之子喪父媽媽被遣返 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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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十七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樹山今天表示,外籍配偶因其配偶死亡或離婚,將使其居留證「自動失效」,進而被遣送出境,讓「新台灣之子」可能流浪他鄉,毫無人道。外交部官員說,法令確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林樹山(雲林縣)上午陪同因離婚遭遣返的越南籍配偶黃氏及因喪夫遭遣返的柬埔寨配偶陳氏的公公、婆婆、小孩,在立法院召開「制度官僚導演孤雛悲劇?」記者會。

林樹山表示,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籍配偶來台依親,一旦婚姻關係消滅(配偶亡故或離婚),不論是否有未成年子女或擁有子女監護權,台灣境管、警政單位就會以「依親事由消失」,使居留證「自動失效」,進而被遣送出境,讓台灣之子的媽媽無法在台灣照顧小孩,或要隨媽媽流浪他鄉。

林樹山指出,據境管局統計,台灣十二歲以下出境兩年未歸、被台灣除籍的「新台灣之子」,在越南和印尼合計有八百五十人,如再加上未達兩年的人數可能有三、四千人。外籍配偶出境未返人數,越南、印尼加上中國人數約達兩萬四千餘人,問題相當嚴重。

他說,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中明白表示,除特殊情況外,幼兒不得使其和母親分離;台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也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福利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政府作法違反最基本的人道關懷。

越南配偶黃氏說,小孩在台灣,沒有人可以照顧,如小孩和她回越南,也沒有國籍,教育、生活都有問題。柬埔寨配偶陳氏的公公賴先生表示,他兒子不幸死亡,媳婦卻要被遣返回國,讓他兩個年幼孫子沒人照顧,他們夫妻已老了,政府不應這樣對待台灣的小孩。

警政署外事處長羅火祥說,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居留屆滿前十五天內,如有居留必要,可提出申請,但外籍配偶往往忽略而變成逾期居留,到時就必須出境重新申請而產生問題,內政部已研擬將期限由十五天延為一個月。

外交部簽證組科長羅復文說,依照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外籍配偶要依親申請居留,只能以其配偶或父母為對象,無法以小孩做為依親對象。這方面確有檢討、修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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