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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絕無對小額欠稅民眾濫行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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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召開「拯救稅奴」公聽會,會中指各行政執行處對小額欠稅案民眾濫行限制出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晚間對此表示,執行處要對欠款低於新台幣五萬元者限制出境,須在欠稅人出境前先向執行署報請,審核同意後才可加以限制出境,絕無濫行限制出境情事。

執行署指出,是否限制出境應本於職權視個案而定,依法判斷是否符合要件及比例原則等,欠稅人若不服時,也可依法聲明異議來救濟。 

執行署表示,現行的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對於限制出境並無應達一定金額的限制,但欠稅者符合六種情形之一,意即故意不執行、顯有逃匿之虞、隱匿財產、拒絕陳述執行標的物、拒絕報告財產狀況、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即可禁止出境。

對於小額欠稅者的限制出境方面,執行署已於去年六月二十八日訂定「行政執行署審查小額行政執行案件限制出境應行注意事項」,針對欠稅人於同次出境前合計應繳金額在五萬元以下小額執行案件出境進行規範。

各執行處若認為小額執行案件符合限制出境要件而欲限制出境時,應於事前檢附全案原卷送執行署審查,經同意後才可以加以限制出境,相關規定實施至今,各執行處報署限制出境的欠稅人總計九人,經執行署同意限制出境者則只有兩人,並無濫行限制出境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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