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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申請來台 刪除保證書應送警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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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九日電)台內政部上午在陸委會委員會議提修正草案,為減輕基層員警負荷、落實保證人制度,未來中國人民申請來台時,將不須由保證人將保證書送到戶籍地警察機關辦理對保手續。

內政部並提報另案修正草案,將放寬中國配偶在台團聚階段,且在台灣地區育有已設戶籍的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逾期停留六個月之內,將不受「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九條,原管制年限一年的限制規定。

內政部上午在陸委會委員會議提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五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刪除保證書應送保證人戶籍地警察機關辦理對保手續的規定,改由境管局進行實質查核」。

陸委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勳今天在記者會說,依照現行規定,中國人民申請來台時,應找一位台灣人為保證人,並由保證人將保證書送到戶籍地警察機關辦理對保手續,但這種做法已對基層員警勤務工作增加一定的負荷及壓力,且中國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團聚、居留或定居,經由警政機關的訪查及境管局面(訪)談的實施,已足以替代警察機關辦理保證書對保的功能,內政部因此檢討修正相關辦法規定。

他指出,鑑於中國人民常因養育子女而疏於辦理延期,以致在台逾期停留,遭管制一定期間不予許可來台。為免骨肉分離、在台子女乏人照顧,基於人道考量,因此放寬中國配偶在台團聚階段,且在台灣地區育有已設戶籍的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逾期停留六個月之內,將不受「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九條,原管制年限一年的限制規定。

劉德勳表示,但喪失對於已設戶籍的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者,不適用之。

他說,上述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經陸委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內政部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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