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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亂放電 害人火燒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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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歐祥義、謝東明/綜合報導〕電線桿電線走火,40公尺外的民宅竟也起火燃燒!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台電供電饋線火災後開關跳脫,產生超高電壓及電流,再穿過民宅電線後激起火花,引燃民宅內衣服等物品,判決台電應賠償受災戶林美華200萬元確定。

電線桿起火 電流竄民宅

被害人林美華主張,91年8月10日台北縣三重市永福街161巷與177巷交叉口的電線桿起火爆炸,她租屋處與起火點距離40公尺,雖未被火勢波及,卻因電線竄出「超高電壓」、「超大電流」,引燃屋內服飾等物品,遂向台電求償。

民宅無法承載超高電壓

判決書指出,案發前附近電線桿起火,電力開關跳脫,可能因而產生超高電壓及電流,林美華鄰近住戶家中因僅有「超高電壓」及「小電流」通過而沒起火,但林美華家中卻出現機率極低的「超高電壓」及「超大電流」同時通過,擊穿電線絕緣體而引發火勢。

台電稱是配線不良釀禍

台電則主張,火災應是林美華家中電線及日光燈配線不良而走火。

但法院審理認為,若是配線不良而短路,電線應會有熔痕,但本案中沒有,日光燈也沒壞,應是瞬間超高電壓及超大電流所致。

未供標準電力台電有責

法官認為,台電未提供合於標準的電力服務又無法舉證火災不可歸責於台電,應負賠償之責。

三審被駁台電敗訴確定

台電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誤而駁回,台電敗訴確定。

台電台北西區營業處指出,該案林美華住宅與鄰近火災現場是兩條不同餽線,實務上不可能互有影響,法院判決台電應賠償,影響深遠,令人難以服氣。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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