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6日訊】(明報新聞網2006年6月16日報導)兩名男子因未持有許可證而出口廢油,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入獄兩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表示,該宗在六月一日判刑的案件,是在《廢物處置條例》有關轉移廢物的管制條文實施以來,第四宗被判入獄的案件。環保署相信今次的裁決對非法跨境轉移廢物的活動起阻嚇作用。
案發在五月三十日,香港海關於青衣杆山路海旁執行打擊非法燃料的行動中,截查一艘香港註冊的船隻和一輛經改裝的車輛。該兩名男子分別是船主(六十一歲)和船長(三十八歲)。在截查期間,他們正把廢礦物質油從經改裝的車輛轉到船隻。
其後案件交由環保署調查,被告在受警誡的情況下承認他們意圖把廢油運到內地。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廢油是化學廢物,出口這類廢物必須預先獲得環保署發出的許可證。未持有許可證進出口有關廢物而被定罪,最高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