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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環保署修正土污法 加重行為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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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鈞凱台北二十日電)過去合法排放或意外造成的土地污染,常因缺乏法律約束力,而無法追究相關整治及賠償責任,為此,台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表示,近期將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未來類似情形,污染行為人或土地關係人都得負起整治責任。

環保署擬訂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刪除過去污染行為定義中「非法」的規定,未來不論是合法排放或意外所造成的污染,仍須負整治責任。

環保署土污基金會副執行秘書沈一夫表示,很多土地污染場址都是因污染物長期累積造成的,並不會因合法排放與否而有所不同,以畜牧業合法利用土壤處理廢污水為例,雖然每次排放都是合法、合格的,但長時間累積下來,仍會對土壤造成一定污染,不過,過去卻無法追究相關責任。

他指出,所以這次修法的重點,就是將污染行為人的定義修正,改以污染行為與污染的因果來認定污染行為人,只要有污染事實就得負起相關整治或賠償責任。

修正草案同時增訂,未來只要是遭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的土地,相關資訊都必須登記在土地登記簿上,以利民眾在進行相關土地買賣時,都能一目了然,避免買到問題土地衍生困擾;另外,為防不肖地主或業主藉脫產規避整治責任,主管機關也可對污染行為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

沈一夫說,鑑於目前整治費的徵收,九成以上都來自石化產品,為求公平、並擴大費基,修法後的徵收對象也將不再侷限於「化學物質」,而會加重對重金屬等真正造成最多污染的業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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