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虹:違憲審查(上)

──愛琴海事件全程回溯(26)

力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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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9日訊】「過街老鼠」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惡吏,在海內外舖天蓋地的輿論抗議與正義的聲浪中,惱羞成怒,接而連三地使出了幾招陰毒的手段,進行了瘋狂的反撲!他們僱用網特在《博訊》論壇社區上,對網友們的發言和聲援愛琴海事件的文章進行詛咒謾罵、對網站負責人惡毒攻擊的同時,又拋出了匿名歪文《為「愛琴海」網站唱輓歌是法盲的悲哀》和《「力虹」先生極不嚴肅》的構陷之說,因而激起了普遍的民憤,遭到了新一輪的全面聲討!封網兇手落得一個「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的可悲下場。

就在此刻,代表愛琴海戰役主攻方向的「衝鋒號」吹響了──

愛琴海事件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發出建議書
(博訊2006年3月26日)

據悉,愛琴海事件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近日已發出「關於要求取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建議書(草稿)」,現刊載如下:

關於要求取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建議書(草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我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認為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2005年9月25日聯合發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與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相牴觸,特向國務院提出審查《規定》的建議。

要求審查事項:

《規定》是否屬於立法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超越權限的」和第二款規定的「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部門規章。

事實與理由:

首先,根據憲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有言論的自由;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言論的權利,從而,言論權屬於公民的政治權利。

據此,公民對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導、評論,以及對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導、評論,恰恰是行使憲法賦予的(政治)權利,理應得到尊重和保障。同理,公民在屬於公共空間的互聯網上發表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言論,是公民行使憲法賦予權利的一種形式,也同樣應該得到尊重和保障,不應受到任何非法的預先限制和阻礙。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聯合發佈《規定》的第二條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導、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導、評論;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通過互聯網登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和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第五條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三類(囊括新聞單位和非新聞單位),並須相應的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或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第六、七、八、十、十一、十二條對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者規定行政上的資格限定。第十六條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轉載的新聞信息或者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應當轉載、發送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佈的新聞信息,非新聞單位不得登載自行采編的新聞信息。

按照《規定》的以上條款,開放、自由和公共的互聯網空間將通過強制組織單位化、資格審查認定和信息官方化而變成政府壟斷的行政發佈空間,公民通過互聯網自主發表(政治)言論將變得不可能,事實上等於用行政手段剝奪了公民的政治權利。

根據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只能制定法律,國務院無權對此制定行政法規。按此精神,國務院的下屬部辦更沒有權力對此制定行政規章。

其次,《規定》第十九條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登載、發送的新聞信息或者提供的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不得含有十一項內容。第二十條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不得登載、發送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內容的新聞信息;發現提供的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中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內容的,應當立即刪除。第二十三條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發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登載、發送的新聞信息或者提供的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中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內容的,應當通知其刪除。第二十七條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相應處罰。

第十九條所列出項目中的相當部份涉及刑事犯罪,其餘部份概念模糊,無法在法律上確認。根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根據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對犯罪和刑罰只能制定法律,國務院無權對此制定行政法規。按此可得,國務院的下屬部辦更沒有權力對此制定行政規章。根據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據此,《規定》無權制定與犯罪和刑罰有關的條款,也無權認定相應的具體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更無權根據自己的相應認定進行行政處罰。《規定》的相應條款表明國務院有關部辦正試圖用行政取代和干預司法。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國務院有關部辦制定的《規定》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並超越權限,因此,《規定》是不適當的,應予取消。

因此,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我們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向國務院提出要求:要求國務院審查取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以上要求,請審查。

此致敬禮!

愛琴海事件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2006.3.26.

緊接著,在全世界各主要網站上,一篇標題為《要求徹底廢除〔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全球網民大簽名!》的雄文,在幾乎同一時間內被迅速轉載、傳播!如霹靂震響,如核子裂變,標誌著由愛琴海網被野蠻封殺而激起的千萬網民對極權暴政長期以來肆意鎮壓人民言論自由所積壓的怒火,至此終於到了總爆發的時刻──

要求徹底廢除《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全球網民大簽名!

全國人大法規審查備案室:

2006年3月9日大陸著名人文思想網站愛琴海網(www.77sea.com)被浙江省新聞辦公室和通訊管理局用突然襲擊的手段封殺關閉。兩會期間為勞工利益責斥《中國工人網》、《工農兵BBS》以及《共產黨人網》也遭關閉。在此前《民主與自由》(觀點)也被第47次關閉。

這些網站官方關閉的依據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信息產業部於2005年9月25日聯合發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愛琴海網被認為違反該規定第五條,因為沒有經過國務院新聞辦審批成立而關閉。《民主與自由》(觀點)也同樣被認為違反該規定第五條而關閉並且取締了在信息產業部的備案號。《中國工人網》、《工農兵BBS》以及《共產黨人網》等被認為違反該規定第八條,沒有滿足規定的人民幣1000萬元資金保障,不具備新聞資質。

我們認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國務院新聞辦審批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行政許可權和第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申請資格中的註冊資金需1000萬元,違反《行政許可法》和《憲法》的相關規定,所以向貴單位提出違憲審查的建議。理由如下:

一、《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據此,公民對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導、評論,以及對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導、評論,恰恰是行使憲法賦予的(政治)權利,理應得到尊重和保障。同理,公民在屬於公共空間的互聯網上發表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言論,是公民行使憲法賦予權利的一種形式,也同樣應該得到尊重和保障,不應受到任何非法的預先限制和阻礙。

根據憲法學的基本原理,由於《憲法》的實施,依賴於憲法性文件或者基本公法,所以判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是否違憲,可以依賴於憲法性文件或者基本公法,例如《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許可法》,即為違反憲法,可以提起違憲審查。我們的做法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齊玉苓案的批復直接適用憲法作為先例。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批復中指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而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促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齊玉苓案陳曉琪等由於違反《教育法》,因此也違反憲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可資貴單位借鑒。

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八條違反《行政許可法》。審批屬於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規定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第十七條規定,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也就是說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規,都不能設定許可和審批。《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信息產業部在2005年9月25日發佈,屬於行政規章,要受到《行政許可法》的約束,不得設立審批。

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不得以《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作為抗辯依據。

固然《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保留了國務院新聞辦關於互聯網登載新聞的審批許可權,但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4條第二款的規定,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佈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也就是說即使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權,也需要補上法律或行政法規。這是保留的行政許可權的形式要件,不可缺少。從整個《行政許可法》第二章《行政許可的設定》的規定來看,即使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保留的項目,如果補上沒有法律或行政法規,《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作為行政規章本身並不能代替行政法規,而自行設定。也就是即使《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保留了國務院新聞辦關於互聯網登載新聞的審批許可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還是違反《行政許可法》。

我們要求:

一、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進行違憲審查,撤銷該規定。

二、責令相關主管部門恢復因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而關閉的網站,並給與充分及時有效的補償。

我們申明:

當本申請書的簽名人數達到1萬時,如果貴單位在法定期限沒有完成審查並公告,我們將向中國法學界和民間法學學者和權威人士組成的模擬憲法法庭提出申請。

愛琴海事件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陳永苗、陳啟棠(天理),孫躍禮、李健

《民主與自由網》(觀點)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吳偉(野渡)劉荻

《中國工人網》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工農兵BBS》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共產黨人網》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民主與自由網》(觀點)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無憂淨土憂閒社區》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深青(中國)社區》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蠢驢論壇》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香格理拉社區》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E蘋果論壇》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大洋華人論壇》違憲審查申請代表團

2006.3.28.

網友簽名:(限期一個月)

簽名地址:http://www.qian-ming.org/gb/default.aspxdir=scp&cid=75

這是中共血腥統治大陸57年以來、乃至戊戌變法一百多年以來,中國人民為爭取言論自由偉大鬥爭中一次史無前例的壯舉!西方主流媒體、重要機構和中外各大媒體/網站,以及密切關注中國命運的中外人士馬上意識到了此舉的重要性和對當代中國的深刻意義。

幾乎在同一時間,美國之音、BBC、自由亞洲電台、路透社、台北中央電台、法廣、加廣、澳廣、動態網、大紀元、新唐人、希望之聲、看中國、博訊、民主論壇、議報、維權網、公民維權、觀察、民主中國、中國事務、新世紀、獨立中文筆會、獄中作家網、關注中國中心、華夏電子報、香港討論區、自由中國論壇、南方IT、多維新聞網、明報、環球時報、十字架、九豪網……等等電台、紙媒和網絡媒體立即予以轉載、報導和評論,短時間內形成了「時代的最強音」!

同時,一些重要的西方國際新聞權威機構也紛紛出聲予以聲援,如設在瑞士的國際新聞學會、設在巴黎的記者無國界等組織,他們都對此事件作出了適時的評述,表明了自己提倡的新聞言論自由的一貫立場。

2006.6.28.寧波

——-轉自《民主論壇》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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