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宜三:中國最後一起「反革命案件」——「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案的追蹤和剖析

武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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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訊】「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 」反革命案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的最後一起「反革命案件」,一定會被載入史冊,載入思想史、政治史、法律史、政黨史,載入中國的法學、刑事學、政治學、社會學教科書,甚至公民講義。這個特殊個案,可供後人細細研究、討論、品味和思考。設在悉尼的「中國政治與宗教受難者後援會」於2006年3月27日公佈了本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1998〕一中刑初字第 102號》和張思之律師、閻如玉律師 《馮邵力涉嫌「

 顛覆國家政權」 案一審辯護詞》,這兩個文件雖在海內外幾個網站流傳,但並引起普遍關注,故應知情人要求把寫於去年十月的本文在網上發表。

一、「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案概述

 鮮為人知的「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 」反革命案是北京市公安局所立案並「 偵破的重大案件」,因為立案時間是 1996年12月,所以本案通常被稱為「12·20反革命案」。又由於「反革命罪」已為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所取消,因此,「12·20反革命案」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的最後一起「反革命案件」,一定會被載入史冊,載入思想史、政治史、法律史、政黨史,載入中國的法學、刑事學、政治學、社會學教科書,甚至公民講義。這個特殊個案,可供後人細細研究、討論、品味和思考。這就是這個案件己經過了九年,而本人仍要發掘和報導的原因。

 毛澤東曾自詡「和尚打傘,無法無天」,他沒有說錯,因為毛時代除了一部《婚姻法》之外,好像沒有什麼別的什麼法律了,所以他只好無法無天,「靠一部法治天下」。毛澤東大行之後,吃過他「無法無天」苦頭的天罡星、地煞星們痛定思痛,大感立法的重要了。在歷九死而一生的彭真委員長推動下,人大常委會和人民代表大會也確實立了幾條法,搞得似模似樣,好像英雄好漢們從此要改邪歸正,以法治國了。

 誰知不然,共產黨積習難改。即使所立的「法」都是為了保護權貴集團利益的,但只要他們稍不順心,仍可棄之如敝屣。例如這個「12·20反革命案」,如果根據新《刑法》,就應該撤案,向當事人賠禮道歉。可是不!寧可殺錯、不可放錯,當事人只好倒霉了。

 1997 年3月,經「批准」後開始拘留、逮捕有關「案犯」:3月31日,鈕葆(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信息中心主任、海澱區人民政府特約監察員、中國民盟盟員)在工作單位被公安人員以「涉嫌經濟案件」帶走。警方動用浩大警力包圍並嚴密搜查其住宅和辦公室,抄走照片、信件、字紙,並作高頻攝像。

 6月 25日,唐志潔(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國際金融》雜誌常務副總編輯、中共黨員、鈕葆之妻)被捕,再次被抄家。前後被捕的還有馮邵力、宋旭民、王懷武、李增春、王彥發、許海連,計八人。

 1998年1月23日開庭審理。案情:成立「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從審理結果看,八個人分三種案由,一是參與開會等活動;二參與寫作和修改《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章程》;三包庇反革命。請注意,新《刑法》雖然己經取消了「反革命罪」,但審理中仍然使用這個罪名。

1999 年2月11日宣判。以「 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馮邵力有期徒刑十一年;

 李增春有期徒刑四年;

王彥發有期徒刑二年;

鈕葆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唐志潔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許海連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王懷武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

宋旭民另案處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1998>一中刑初第102號《刑事判決書》)

《一審判決書》、《二審裁定書》關於判鈕葆、唐志潔夫婦的一段話如下:

 「會後,馮邵力將《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章程》交鈕葆、唐志潔修改。1997年二月初,鈕葆、唐志潔在家中(北京市崇文區法華寺南裡20號樓4門401號),將修改後的《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章程》交還給馮邵力。」

 《駁回鈕葆申訴通知書》認定他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理由是:「經我院審查認為你參與對馮邵力起草的《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章程》的修改,刪除章程內過激言辭的事實,有馮邵力及唐志潔的供述,你亦曾承認。」

二、中共特務自編自導自演的反革命案件

據知情人表示,涉案人員中確有天真的人,他們依據毛澤東「黨外無黨,帝王思想;黨內無派,千奇百怪」的「最高指示」想試一試《憲法》賦於公民的「結社自由」的權利到底有多少真實性。這個想法剛一露頭,很快就被無處不在、無孔不入的中共特務們叮上了。自稱「保定公安局副局長,同情民運,『六四』時參與學生運動」的宋旭民在第三被告王彥發、本案 「證人」馬少華引見下,和第一被告馮邵力見面、認識,並很快成為「知己」 。

 馮邵力曾向朋友提起,說新認識的這個夥伴是個人物,很有頭腦,很關心政局,很有本事,通著天,出版過一本書叫《東歐巨變》,是從理論上論述前蘇聯和東歐的政治體制改革。馮還說:「公安局長一級的幹部了,置個人的陞遷於不顧,關心國家大事,反對政府腐敗,提倡為『六四』平反,很難得,很令人欽佩。」

宋旭民本人也表明過自己在保定受重用,中央和河北省組織部門都對他進行了考核,準備提拔為河北省幹部的二梯隊。宋表示自己有權可以動用五十萬元以內的經費支持政治改革。宋一直暗示自己認識高層領導,好像喬石等人。說有重要情況可以直接向喬石反映。宋鼓動馮等向中央寫材料,「要搞就搞大,造出影響,中央才重視。」宋旭民因此贏得馮邵力的極大信任,上竄下跳,因而成本案第二號人物,榮任「反革命集團副總幹事長。宋旭民鼓動馮邵力到英國去,向英國共產黨尋求援助。正當馮成行之際,刑警行動了,開始抓捕。這時大家和宋之間一直暢通無阻的電話再也打不通了。

 雖然在《起訴書》中也羅列了宋旭民的「罪行」,且條條有份。但對這樣的關鍵人物卻作「另案處理」,實際上並沒有處理,這才讓人愰然大悟:是中共特務在自編、自導、自演了這場滑稽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後的一宗反革命案。

據說在「六四」中受過「處理」的「證人」馬少華則始終在幕後。與宋旭民關係密切的關鍵人物王彥發,2004年死在南三環高速公路的「車禍」中,重要參與人物王懷武只判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一系列神秘現象叫人難以理解。

三、張思之閻如玉兩律師為主犯作的無罪辯護

 據《起訴書》認定馮邵力的行為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論據有:(一)說「封建社會遺留給我們的思想土壤還很厚,在意識形態領域,專制的權利意識頑固地存在」,從而構成對社會主義的污蔑;(二)要搞什麼「一黨兩治」、「第三共和」的社會主義新體制,氣焰甚高,勢如「叫囂」;(三)開會串聯,搞了非法組織。

對此,張思之律師和閻如玉律師在《辯護詞》中說:

  (一)認為思想、意識形態領域存在著封建社會遺留給人們的東西,這符合客觀實際,也與黨的領袖們的觀點相一致,它既不是出之於憑空捏造,又沒有輕侮誹謗的表述,怎麼能指控為「污蔑」呢?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的《政治報告》中論述了封建主義腐朽思想在當今社會上的廣泛影響;毛澤東曾經指出:「黨外無黨,帝王思想」 。這帝王思想比「封建統治的權利意識」講得更為明確,更加深刻。至於在現實生活中,封建主義這棵老樹卻往往猶能發出新芽、綻出小花,難道還少嗎?反對封建主義的種種表現是黨一貫號召我們在思想戰線上必須進行的一項長期的重大鬥爭,對此難道應有疑問?

 退一步說,即使認為馮邵力的提法並不正確,各種觀點可以相互質疑,無論如何也不可以把它同陰謀顛覆國家政權掛上鉤!封建主義的表現本身都不能危害國家安全、顛覆社會主義政權,怎麼指出封建主義是客觀存在倒能夠推倒社會主義江山了呢?如硬要把這一點作為論據,用為證據,那可真是「何患無詞」了。

  (二)《章程》中的「兩治」與「多元」的提法,是基於馮邵力自建的原則和自定的任務: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積極地實行政治體制的進一步改革。馮邵力在其《章程》總綱中寫道:「在中國建立以現代民主為基礎,黨內多元政治結構為特色的社會主義新體制,這是堅持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既能全面體現中國人民政治意志,有利維護中國人民政治權利,又可保障中華民族千秋萬代穩定發展的政治基石」。他進而明確指出:「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基礎」。他說:「在這個基礎上,是單元還是多元化的政治體制,不改變制度的政治屬性」。他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的《章程》中作出這樣的總結:「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要堅持中國的社會主義道路,要堅持黨的領導,在開展革命傳統和愛國主義教育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同時,還必須把黨的建設擺到頭等重要位置」。他之所以這樣講,源於他的認識與體驗,他說:「中國的社會主義實踐,只有堅定不疑地維護以中國共產黨為代表的正確的政治領導,才能保持中國長治久安、穩定的……」

  迫切地推進政治體制的改革,這並不是馮邵力的發明創造,中共及其高級領導多有指示,屢有論述。馮邵力在《章程》中清楚地表示,他認為他的觀點與做法,是繼承與實踐著鄧小平理論,他設想的「一黨兩治」、「第三共和」的格局,是「繼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實現一國兩制的偉大戰略構想後,黨在建樹社會主義的政治理論上,又一劃時代的偉大創舉,是對馬克思社會主義理論學說的偉大貢獻」。二位律師認為,在被告人的行為、語言、文字上,加諸不切實際的形容詞、語意圖加罪,這決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

  一黨「兩治」,另立派別組織,毛澤東不僅承認「黨外有黨,黨內有派,歷來如此」,而且還說:「黨內無派,千奇百怪」。中共黨內鬥爭歷史也證明了「派」的常有,是客觀存在。從組織上說,《中國共產黨組織條例》規定:「進行分裂黨的活動,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可見解決黨內關係問題,應由黨的紀律調整,決不允許將黨紀上升為法律。馮邵力這種公開而非「組織秘密集團」的派別活動,極而言之,也只是違反了中共的《黨章》,只能接受黨紀的處分。

四、黨紀國法的混用

《辯護詞》說:

 「黨有黨紀,國有國法」,就十分中肯地劃清了這個界限。有人分裂黨,黨紀怎麼處分都不為過,假如硬要用法律規範進行調整,那無論怎樣「從輕」也是原則性的錯誤。這是常識,不言而喻。「解決黨內的關係問題,應由黨的紀律調整,決不允許將黨紀上升為法律,黨的紀律決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硬要用法律來代替黨紀是原則性的錯誤,黨紀國法應各有明確的規範。」

 但是中共權貴集團卻根據自己的需要,隨心所欲地混淆黨紀、國法的使用範圍。對於各級官員及其子女、親信的貪污腐敗、甚至殺人放火,僅僅只是以黨紀處分而避去國法的制裁;例如中共廣東省汕尾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劉金生,汕尾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李敏,汕尾市建設局局長陳輝南,中共汕尾市公安局委員會副書記、副局長吳聲,雖然他們是手上粘著東洲維權村民鮮血的劊子手,卻因為他們維護了權貴的利益,便只處以不痛不癢的黨內「警告」之類而逍遙法外!偏偏馮邵力等普通黨員明明只是犯了黨規,卻以國法來制裁。

五、當今的「莫須有」:以思想、言論定罪

 「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名為黨內的政治派別,設想建立一個所謂的「國工作委員會」但一無會址,二無經費,三無人員,四無辦事機構,五無地方組織,六無任何政治勢力或團體的支持。它對中共根本構不成威脅,構不成對黨中央領導權的危害。

 退一步來看,即使在黨內建立派別這個事實構成反黨,但也應該認識到,反黨與反政府、反政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更何況反對政權與顛覆或者推翻政權是互不相同的法律概念。

  公訴人當庭宣讀的《技術鑒定書》,以及專政機關發出的《起訴意見書》,已將本案定性為反革命集團,然而新《刑法》已廢除反革命罪,所以援引新《刑法》辦理馮案就是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至於「顛覆國家政權罪」,必須有兩個要點:一是使用暴力推翻國家統治權利或相應的政權機關;一是陰謀篡奪中央和地方的領導權。二者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而馮邵力的行為僅限於改善黨的領導,為改進黨內政治生活,探討新的政治格局,推動政治體制的改革和民主化的進程作了理論上的準備,起訴書指控他「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做準備」,沒有證據支持,缺乏事實說明。他主觀上沒有篡國奪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故意,客觀上沒有與之相適應的犯罪行為,公訴人在適用法律上顯然有欠斟酌。

  鈕葆、唐志潔等人刑滿出獄後,多次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共北京市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提出無罪申訴,但都石沈大海、杳無音訊。而已服刑九年的馮邵力先生目前仍在北京第二監獄之中。

六、暴力和謊言成了維持穩定性和合法性的救命稻草

從馮邵力、鈕葆被捕起到本案宣判,拘押審理時間長達23個月,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任何實證,除了宋旭民上竄下跳外,既沒有黑手控制,也沒有間諜操縱,也沒有經費來源,有的只是電腦中幾篇文章。

  所謂鈕葆、唐志潔修改《章程》,除了「有人供述」外,控方也提不出物證。據1998年1月23日《庭審記錄》顯示:當鈕葆的律師要求鈕葆到公訴人席辨認一份用深藍色鋼筆水修改的《章程》,受到公訴人阻止,並明確指出,「經過刑事科學鑒定,那個筆體是別人的,不是鈕葆的。」

  鈕葆當即要求「出示有我修改痕跡的《章程》」,但公訴人和審判長都不予理睬。鈕葆唯一相關人、證人馮邵力當庭也作了明確申述:「我想了十個月,唐志潔、鈕葆確實沒改過那份《章程》。」

 與案人員均是學有所長、業有建樹的各單位業務骨幹,他們主觀上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企圖,客觀上也沒有任何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判決書》說,決定將「中國共產黨民主派」改名為「中國共產黨政治改革派」,討論修改了該組織章程,確定了以被告人馮邵力為首的該組織分工和發展工作;提出在中共十五大前,召開該組織的第一次代表大會,計劃向全國寄發該組織的宣傳材料,將該組織章程寄送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使該組織活動全面公開化,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做準備。

  但是《判決書》沒有說,將「中國共產黨民主派」改名為「中國共產黨政治改革派」;討論修改該組織章程,確定了以馮邵力為首的該組織分工和發展工作;提出在中共十五大前,召開該組織的第一次代表大會;計劃向全國寄發該組織的宣傳材料;將該組織章程寄送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使該組織活動全面公開化;為什麼就是「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做準備」?

  例如,鄧小平不是也把「政治改革」這四個字掛在嘴邊嗎?為什麼馮邵力自認「政治改革派」就有罪了呢?那些宣判 「中國共產黨民主派」或者「中國共產黨政治改革派」有罪的人,豈不是承認他們是「中國共產黨反民主派」或者「中國共產黨拒絕政治改革派」?「將該組織章程寄送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使該組織活動全面公開化」,不是光明正大的行為嗎?難道中共非把反對派和一切不同意見全部逼入地下狀態不可?

法院就是這樣在沒有物證、人證之下,把無犯罪動機和犯罪事實的守法人蠻不講理判了徒刑。二審庭審時律師一致為被告做無罪辯護,認為「此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於是法院只好拒律師於庭外,只准他們作「書面辯護」。二審庭審在公訴人匆匆宣讀完《認定書》後草草收場。這場被《起訴書》渲染成「除北京外的七個省市涉案」和北京市公安局在答覆查詢指 「江主席很惱火,氣得拍了桌子 」的大案、要案,竟審結得如此兒戲。真是荒唐、荒謬加荒誕!

中共之執法和司法機關竟不顧毛澤東「黨外無黨,帝王思想;黨內無派,千奇百怪」的「最高指示」,不顧《憲法》賦於公民的「結社自由」的權利,公然踐踏《憲法》,不惜使用特務導演、製造並收集「罪證」,不顧訴訟程序、訴訟時效,不要任何證據,置事實於不顧、置法庭調查於不顧、置律師一致的辯護辭於不顧,以周納、羅織、構陷入人以罪,這到底說明了什麼?這說中共腐朽集團已經虛弱到了極點,它對垮臺和滅亡的恐懼也到非夷所思的地步。

  近年來的冤案,僅涉及美籍華人的就有李少民、吳建民、方復明、董維、謝春仁等(《蘋果日報》 2005年8月20日)。現在又有「程翔間諜案」、「畬祥林殺妻案、楊天水案、廣東汕尾維權農民案、福建莆田維權代表黃維忠案、貴州畢節李元龍案等,千千萬萬由中共專政獨裁政權所製造的冤假錯案,都只能說明中共反動派確實是一個草菅人命、與民為敵、泠血殘暴的流氓政權。暴力和謊言成了維持其政權的穩定性和合法性的救命稻草。
7-oct-2005 寫於北京,29-may-2006修改於香港
──原載《民主中國》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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