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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最高法院判決 同居分手應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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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9日訊】台灣最高法院最近做出判決,認定一名與已婚楊姓男友同居近10年的6旬黃姓婦人,因對方要求她搬離同居住處,造成生活無著,依此判男方應給予黃女50萬元贍養費

*雖屬通姦 男方須付贍養費

自由時報消息,為了拒給付分手後的贍養費,楊姓男子在法院開庭時自承早有配偶,與黃婦同居不僅有刑法通姦罪責,亦違背民法規定的公序良俗,黃女無權請求,但法官不採納他的辯詞。

法院考量楊母過世時,黃女的確披麻帶孝以家屬身分參加,反而楊的元配未返回奔喪,同居時鄰居也都以楊太太稱呼黃女,顯然兩人原本有「類似夫妻的關係」。

判決指出,2人關係雖違反公序良俗,但終止此種類似夫妻結合關係,回復正常倫理秩序後的金錢給付,對導致生活困難者給予一定扶助,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故判決黃女勝訴。

因此判決住日本的楊姓男子應給付曾同居並照顧楊母多年的黃姓婦人50萬元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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