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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核准新光金控持股元富證券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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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電)備受矚目新光金控投資元富證券16%股權案,歷經2個多月,金管會今天終於核准。副主委張秀蓮表示,新光金持股元富證著眼於策略聯盟,持股後才有策略聯盟基礎。元富證持開放態度,雖然雙方非典型合意併購,但初步溝通情況和諧。

金管會說,依新光金控公司申請書所述,股權投資是為建立與元富證券策略聯盟基礎,預計可透過元富證券營業據點,增加銀行及保險商品銷售通路,並透過承銷業務,發展銀行企業金融及增加初級市場投資機會。

張秀蓮說,元富證對此抱持比較開放態度,只要符合內部原則,各個公司都有併購機會,元富證券並未排斥那家好或那家不好。金管會跟新光金談過,初步了解,元富證對被併購並未像某些案件採取強力反彈態度。

至於新光金控子公司新光人壽已持有元富證9%股份,新光金是否向金管會報告如何處理?張秀蓮說,目前並沒有提到,但如新壽與新光金要共同持有元富證,超過10%者,需依證交法規定申報為共同持有,共同持有的意思要視事實情況認定。

此外,新壽如要將依財務性申請投資持有元富證的股份轉賣給新光金,張秀蓮說,目前並沒有規定新壽不能先以財務性投資的持股,再轉賣給新光金,但依法要經過新壽董事會決議,且依證交法規定盤後交易進行。不過,張秀蓮也說,會再思考以後作法為何。

媒體詢問,保險業利用財務投資先進行插旗,遊戲規則如何釐清?

她說,金控法修法將放寬第36條規定金控旗下子銀行不能轉投資的限制,日後子銀行就可與保險或證券處於同等地位上可轉投資其他相關金融事業。因此,財務性投資與長期性投資,除對董監派任有清楚規定外,是不是可以從財務性轉為長期性投資,將再研究如何規範比較恰當。

她補充,如果要保險公司將財務性投資轉為長期性持有,須有申請程序;金管會也不一定會核准。因轉投資是跟公司淨值連結一起,財務健全及資本適足率高的保險公司申請財務性投資轉為長期投資獲准機率高。

媒體詢問,金管會是否因新光金併購元富證成功率高而核准轉投資案?

張秀蓮說,初步觀察元富證沒有排斥新光金,金管會希望能有圓滿結局,但未來是否有變化,不是金管會可預測。

有鑑於中信金插旗兆豐金,並衍生中信金海外結構債連結兆豐金股權事件,金管會在新光金申請轉投資元富證的案件上,特別針對相關關係人持有或衍生性商品連結股權進行了解。

另外,依規定新光金須在1年內持有元富證16%股權;金管會表示,雖沒硬性規定須在幾年內完成併購,但過一兩年如未併購,會請新光金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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