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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因酒駕傷亡 強制險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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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依強制汽車保險法第28條規定,如因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傷亡,可拒絕理賠。因此,汽(機)車駕駛人喝酒千萬不要上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加害人都不會受到保險保障。

一般社會大眾多以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既然是政府規定強制投保,只要是發生車禍應該都可獲得理賠,怎麼會拒賠?更何況受害人並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觸犯「公共危險罪」。

不過,金管會指出,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曾就所謂「從事犯罪行為」指出,僅須受害人行為違反刑罰規範,即是犯罪行為,並不以經法院判處罪刑為必要。 

另外,高等法院判決也就「從事犯罪行為致死」作出解釋,除受害人是從事犯罪行為外,尚須以受害人死亡與其犯罪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為要件,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的行為,已涉及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不論是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或法院審理判刑,均屬犯罪行為。    

金管會保險局副組長施瓊華補充,在刑法第185條之3未修正前,酒駕是可理賠;修正後已不予以理賠。除酒駕強制險不理賠外,傷害險和意外險也不理賠,只有醫療險及壽險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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