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勝利:未來「法制中國」社會怎樣構建

鞏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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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6日訊】

一、近60年的「新中國」是一個封建「人治」國家

「新中國」重要的締造者之一毛澤東、在上個世紀50年代初制定了「新中國」 象徵國家「法制」的第一部《憲法》,隨後又因為阻礙了「人治」害怕法治、而迅速廢止了這部《憲法》,至今近60年——「新中國」依然沒有進入法制國家的行列,依然距「法制國家」很遙遠、很遙遠……於是,「三反五反」、「大躍進」、「文化大革命」、你死我活的「十次路線鬥爭」「六四」等等一次次地,必然無法遏制地在「新中國」發生。

「新中國」至今近60年了,中國為什麼無法進入「依法治國」的國家行列?這是中國政經絕對「壟斷」的必然結果。

1959年召開的國際法學家大會為「法治」國家的定義為:「在一個自由的社會裡,奉行法治的立法機構的職責,是要創造和保持那些維護基於個人、人類尊嚴的條件,這種尊嚴不僅承認個人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而且要求促成對充分發展其人格乃是必要的各種社會的、經濟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條件」。然而,57年至今的中國,并沒有建立起這種法制和法治社會和國家,這個國家的法律與秩序依然嚴重短缺。

一個「法制國家」有這樣一些的最基本特徵:法律至高無上;法律具有普遍性、公開性和相對獨立的穩定性體系;法律程序絕對公開、公正、民主,適用於這個國家的所有公民、政黨、團體;法律必須以平等、公正為存在原則;依法行政;法院應對立法及所有行政活動擁有審查和裁判權;立法與審判、執行各行其道;司法獨立,不受任何黨派操縱和領導;有母本法律來平衡與制約其它各方面的法律規則和秩序。

而在中國,「城鎮戶口」與「農村戶口」的歷史洪溝,將中國公民分成不公平的「國民待遇」,有9億多中國農村公民不享受這個國家的就業、醫療、社會保障、城鎮供應等等任何「國民待遇」;中共中央文件與國家法律沒有任何必然的干係,不屬於國家法律的範疇,卻歷史性的淩駕於國家法律之上;《憲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與「黨領導一切」永遠衝突。

二、57年以來中國人權根本缺失

中國是一個有5000多年歷史的「人治」國家。「新中國」的前40多年,沒有任何人、也沒有任何國家最高決策層提出「依法治國」或確立「依法治國」的國家方略。換句話說:中國的前40多年是一直在延續封建的「人治」社會。

「新中國」提出「依法治國」發萌於上個世紀90年代中葉,據歷史考證:1996年3月全國「人大」八屆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第一次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概念。這是「新中國」進行到47年之後、才第一次提出要建立「依法治國」的國家方略。

1997年9月12日,獨家執政的中國共產黨第15次代表大會報告第一次確立、并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

20世紀末,「依法治國」在全球深入人心。時至1999年3月15日,「依法治國」形成中國共識,在全國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中國首次通過了《憲法》修整案,在中國《憲法》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次國家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曾被廢止的中國《憲法》、第一次將「依法治國」載入國家《憲法》的母本法律條款。

到2002年11月8日,唯一的執政黨、中共16大報告提出「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但,不管是這個國家的「民主」、還是這個國家的「依法治國」,都絕對無法與一黨專政所兼容,因之「依法治國」在「新中國」近60年幾乎一直是寸步難行。更為嚴峻的是,所謂的「依法治國」就不允許任何政黨跨越這個國家——「依法治國」,幾乎成了未來中國難以跨越、一個永遠的「死結」。

——這是前蘇聯、東歐國家發生巨變之後,中國發生「六四」之後,「新中國」近60年所發生、最明顯的國家秩序、法律源頭的根本變化。

「新中國」之所以自1949年到1997年才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國」,說明「新中國」自創始就沒有建立過「依法治國」的理念,根本沒有想起要建立一個「法制國家」。所以,中國以前的「國法」值得歷史的審視與重建。

人治的「新中國」,出現廢止《憲法》,國家主席、元帥之死,文化大革命等也實屬必然,因為沒有任何中國法律或程序來阻止、并能夠當然阻擋住「大躍進」「文革」進行下去;但誰又能當然廢止這個國家唯一母本《憲法》的可能呢?

於2005年3月15日才被中國《憲法》承認的「保障人權」,說明57年以來中國公民「人
權」根本缺失——其結果是中國公民的「人權」權利被歷史性懸空,「新中國」及未來的
「人權保障」則面臨著歷史以來的「人權」重建與回歸。

三、依法治國之「中國結」

要「依法治國」,中國《憲法》就必須能夠調節和制衡中國政治、社會、經濟等所有的力量。這就是說:中國《憲法》必須成為中國真正的法律,要有一個國家維護和裁判的《憲法》法院。「新中國」的近60年,一個正常的國家,沒有當然合乎法律程序的《憲法》維護者,也沒有裁判過任何一起違反《憲法》案件,國家《憲法》名存實亡,成了最最無能的國家法律、甚至不如中國電話的「月租費」、不如「計劃生育條例」等等。未來中國的「依法治國」,面臨著法律源頭的根髓秩序問題,一個沒有《憲法》及《憲法》法院來當然維護、裁判國家法律的公正的母本法律,一個沒有《新聞法》來維護社會公正,一個沒有《反壟斷法》來維護經濟公正的國家,怎麼能、何時真正走上「依法治國」——一個「法制」的國家坦途?

(a)、法律公正——由《憲法》全面調和

一個國家所有的法律公正,《憲法》要能夠調整整個國家、一切法律體系,而非「人治」「黨治」所能夠完成。《憲法》要從根本源頭上調整、制衡和維護這個國家所有法律的制訂、出籠和廢止。一個絕對無能的國家《憲法》,是根本不可能實施一個國家的「依法治國」。若要國家《憲法》的名副其實,除了要確立《憲法》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必須建立《憲法》的維護、裁判、執行的生態環境機制。

中國「城鎮戶口」與「農村戶口」的「國民待遇」問題,長期57年來沒有任何國家與公民的「人權」公正。

「三反五反」「大躍進」「文化大革命」「十次路線鬥爭」等的反反覆複出現,除了國家最高法律《憲法》的無能之外,這是「人治」的必要結果;誰來駕馭中國的「文化大革命」等不再出現或停止呢?——一個法制的國家有可能嗎?

(b)、社會公正——靠《新聞法》來維護

一個國家的公共社會要有當然的遊戲規則可循可依,而這個公共社會要有國家的《新聞法》來加以保障和平衡、規範。《新聞法》是要保障公共社會有秩序、在陽光下、由公民社會來加以實施。沒有《新聞法》的社會,公共社會的秩序就會當然紊亂,「用法律來統治人民和人民對統治者進行法律管束」就成為中國社會當然的矛盾焦點和根本的缺失。

中國社會,因沒有對社會公共秩序進行規範的遊戲規則,卻長期處於政府及執政黨無序的高壓之下。沒有對社會公正制衡的法律,就「槍桿子裡出政權」,「文化大革命」就順理成章的捲土重來。

(c)、經濟公正——《反壟斷法》制衡財富分流

一個「依法治國」的社會、特別是一個可能富裕、有秩序的國家和社會,經濟資源、財富資源要能夠向整個公共社會分配和向所有公民開放。沒有對這個國家的產業壟斷進行裁判、對外來產業和資本的反壟斷審視機制,那麼這個國家的財富就有可能長期板結而絕對「壟斷」。「新中國」貧窮落後的前30年(到1979年,中國未實施 「改革開放」之前),就是這種國家絕對一統「壟斷」的必然結果。

一個法制、可能富裕的國家,除了可以與這個國家的公民分享權利之外,還要從根本上能夠與這個國家的公民分享財富和經濟成果。產業及財富資源「壟斷」,不是一個法制國家的必然方向。57年至今,短缺《反壟斷法》,是中國國家與公民的財富天平根本、源頭傾斜。法制國家,不僅僅是「遊戲規則」,更重要的是通過有建樹「秩序規則」、而建成有條不紊的「美好」社會。

2006年6月末,中國國家《反壟斷》終於第一進入中國「人大」立法律程序。試想,一個57年嚴重歷史性短缺、沒有《反壟斷法》的國家,會怎樣以一個國家的「經濟憲法」來維護國家、社會、公民的經濟和財富「公正」呢?又怎樣為這個國家的經濟資源(包括金融、電信、電煤鋼鐵資源)與這個國家的公民來主持「公正」?中國13億人、每一個公民怎樣分享這個國家財富、經濟57年來的巨大成果?

小結1、中國《憲法》的絕對無能,是「法制中國」5000年不能到達的歷史根源所在,正是中國現今《憲法》的絕對無能,使這個國家的任何「人治」、任何「黨治」都可以在這個國家《憲法》頭上拉屎放屁,才有了中國特色的「三反五反」「大躍進」「文化大革命」「十次路線鬥爭」等等錯誤的必然結果。

小結2、沒有《新聞法》,中國公共社會長期處於政府無序管制的紊亂、每時每刻「緊急」的爆發狀態,沒有公共監督遊戲規則的中國公共社會,本屬於公民的公共社會監督長期短缺,黨政腐敗長期氾濫,社會輿論監督長期缺失、失范,「用法律來統治人民和人民對統治者進行法律管束」成了真正的空中樓閣.小結3、一如中國《憲法》長期短缺對「保障人權」的長期短缺一樣(2005年3月15日之後才被正式列入《憲法》保護法律),才導致「三反五反」「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等這個國家法律根本紊亂;沒有《反壟斷法》——「經濟憲法」,中國經濟公正57年來積重難返、沉軻氾濫……

正是因為中國「經濟憲法」歷史性嚴重短缺,才使中國國家絕大部分的經濟資源,包括金融資源、電信資源、石油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土地資源等等等,這些經濟、原始財富資源被國有企業長期絕對壟斷。但這些經濟資源不僅僅屬於這個國家所有,同時也屬於這個國家所有的公民;國家可以支配這些經濟資源,這個國家的公民也可以當然支配和使用這些經濟資源而創造財富。

據權威數據披露:中國金融90%以上的市場份額被工行、中行、建行、農行等「四大」
國有商業銀行大幅度壟斷;中國電信產業100%的電話和移動電話被國有公司一統壟斷;中國石油氣資源98%以上的石油、天然氣市場被國有公司獨家壟斷;中國鋼鐵等主要經濟資源等都被國有企業一統壟斷,大多數公民無法享受國家的這些原始財富和積累。這些都與中國長期沒有「經濟憲法」——《反壟斷法》的必然結果。與中國國有壟斷并駕齊驅的還有跨國公司的壟斷也日益嚴峻(以下數據參見2006年第4期《環球財經》雜誌、第30頁):

四、理清黨、國關係

任何政黨不可能永遠青春,不可能有「取之不完、用之不盡」的物質石油、煤炭及其資源;人類可以隨著歷史而隨時演進變化;但國家卻一定要能夠當然的「合法」延續——這就是全世界上所有「法制國家」,不存在「亡國」這一理論學說的根本原因。長期近60年及未來,中國的「亡國、亡黨」問題每時每刻、分分秒秒的歷史存在著、繼續實踐著,而「人治」就是這個國家「亡國、亡黨」每時每刻之源。

由「革命黨」、「專政黨」 (指「不與他人分享」權力。美國的締造者之一僑治。華
盛頓,在取得領導「獨立戰爭」勝利以後,同樣面臨著由「革命」成功,向合法「執政」者「轉換」的過程)——「暴力奪取政權」後的執政黨,又怎樣建立起「依法治國」——執政者和國民都要遵從的遊戲規則?

所有「合法」的國家、全世界的任何政黨,都要經過這個國家國民法律程序、「舉手」的認可(否則這個國家或政黨的「合法」性就會被廣泛質疑)來確認它當然的「合法性」。中國國家與政黨的「合法性」程序,存在著源頭、自「革命黨」向「合法黨」的歷史轉換,「不與他人分享」國家權力和專政,永遠存在著無法逾越的法律衝突和實踐的短缺及這個政黨「合法性」——存在的歷史悖論。

從「暴力革命」到「暴力專政」,從「暴力專政」再到「暴力執政」,「以暴治暴」,循環往復,這個國家豈有不紊亂之理?分享權利、分享財富,是一個「法制國家」的必由之路,否則「亡國、亡黨」將與歷史共同而存在。

五、中國何時步入「依法治國」的國家行列

「新中國」的近60年,「依法治國」還未知可否、真假、能否、真諦?中國從「暴力革命」到「暴力專政」再到「暴力奪取了政權」,再到「暴力專政」(「不與他人分享專政」「政權只能歸屬無產階級而不能歸屬其他任何階級」)來維護其獨家統治,而今的「新中國」——源頭的「無產階級」已經不復存在。然而,中國《憲法》的「無產階級專政」(即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的專政),實質上被中國真正意義上的「有產階級」所全面「專政」,中國原生態的「無產階級」、從國家執政的源頭上已根本不復存在,國家體制又怎樣跟進而發生環境的變更?

中國歷史上5000年的所謂「文明」,其實就是一部漫漫5000年的皇權「暴力專政」的歷史——這種「5000年文明」,怎樣與21世紀、現代中國和未來世界「和諧」「和平崛起」、「和諧世界」、「和諧中國」來融合?要不要融合「中華民國」及國民黨、共和黨等其它所有的政黨?

今天中國,「文化大革命」的環境與土壤依然未發生任何源頭「法治」。

一個通過「革命」奪取了政權的國家(包括美國「獨立運動」、「法國革命」等很多國家都走過這樣的「革命」之路),接著的「和平」時期、是要以「依法治國」還是「依黨治國」走向國家之路?同樣,所有取得政權的執政黨之後、都面臨著這種根本悖論的一輪、又一輪的新「革命」和新建樹。

眾所周知,近60年的「新中國」執政黨、歷史一來、一直是「黨領導一切」,但在選舉的程序上,12.28億公民沒有任何「權力」舉手對執政黨的成敗、好壞、可否投出公民自己「選舉權」的這一票,實質上執政黨所表現的是非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意志,而是7200萬黨員、這個執政黨的絕對利益。這個國家從公民選舉的源頭「程序」上,執政黨對國家的領導就缺乏法律、公民意志選舉、公正的「合法性」。那麼,中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就成了這個國家永遠、真實的「不存在」或永遠的空中樓閣.一統壟斷的執政黨,要領導13億中國公民,13億中國公民卻根本沒有對它「舉手」表示可或否的權力,這是什麼樣的法律秩序?

中國《憲法》第35條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等基本「人權」。但至今,這種在「法制」社會通行的公民權利、幾乎沒有任何中國公民「合法」的使用過,而被各級政府「人治」控制著,成為這個國家所謂《憲法》法律保護之下、中國公民當然的「空中樓閣」。

「從法理上講,法治的實質就是人權,如果我們忽視了具體的人,那麼我們就不配稱所謂的『法制』」。這是中國國家「法制」象徵、代表著中國「法律」最高「權力」階層——中國國家首席大法官肖揚對法制中國的論述和最源頭的認識,但當代中國真能構建成為一個「法制國家」嗎?「新中國」近60年不是,而要等到100年、200年或更遙遠才能夠是嗎?中國式的「大躍進」「三反五反」「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等就是中華民族5000年的歷史必然!對於一個長期缺乏源頭根本法制、根本公正的社會,「革命」就永遠等待著在未來之中……。

--載自《北京之春》06年9月號(總第160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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