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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民法親屬編 修正收養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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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四日電)台灣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檢討修正收養制度等相關規定,增定父母離婚又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一定期限者,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準用離婚效果的相關規定。

司委會多次排定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十八案民法親屬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上次會議修正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相關條文,改為請求權人可行使繼承或讓與權力。

委員會上午繼續審查剩餘條文。其中,修正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規定,增列子女亦得提起訴訟,並將現行條文但書所定起訴期間「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修正放寬「於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兩年內」,以維護非婚生子女權益。

修正案也檢討修正收養相關制度,包括增訂夫妻應共同收養子女之例外規定;修正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兩人之養子女;增訂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之例外規定等。

草案並增訂父母未離婚又不繼續共同生活已達一定期限以上者,對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離婚效果之相關規定,另增訂但書規定列舉例外情形,以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

草案也修正親權濫用時的糾正制度:父母一方濫用其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由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糾正的現行規定,在實際運作難以發揮,修正案改為父母之另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團體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向法院請求停止其部份或全部權利。

不過,修正案中有關養子女稱姓等多項條文,均獲委員會保留,留待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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