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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地綠美化 開放非法人團體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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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一日電)為增進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效益,美化環境景觀,暨節省管理人力及經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放寬申請認養對象,除現行中央機關及自然人外,放寬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也可加入認養行列。據國產局資料,目前全台綠美化面積共有246公頃,以台南縣的90公頃為最多。

國產局在今年9月28日修訂「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放寬申請認養對象,即除現行的中央機關及自然人外,增訂「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也可依處理原則規定申請認養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綠美化,每次認養期間最長為2年。

國產局主任秘書陳文龍表示,國有非公用土地在暫無處分、利用計畫前,短期提供民眾認養實施綠美化,可避免土地閒置失管或遭人占用、棄置廢棄物,且可美化環境景觀。

不過,陳文龍指出,提供綠美化土地也有設限,例如,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土地或非都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除經列標未標脫,或經斟酌地區性特殊情況確有提供綠美化必要者外,仍將優先列入處分、利用計畫,不同意提供綠美化。

另外,可處分抵稅土地,為顧及處理得款需解繳各級政府公庫,須先完成列標程序,倘有未標脫情形,才可提供綠美化。共有土地,須取得他共有人同意,或先與共有人協議分割、分管後再辦理等。

國產局表示,獲准認養國有非公用土地者,在認養實施綠美化期間無需支付土地使用費,但不得在認養土地上從事建築、施設圍障、設置攤販、停車場、堆置或掩埋廢棄物、採取土石、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使用行為。所種植的花草樹木屬國有,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施作綠美化或整理維護環境,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自行負擔費用。

依國產局資料顯示,在自然人認養綠美化國有地中,除台南縣面積為最大外,其他為新竹縣的33公頃,南投縣的30公頃,雲林縣最少,只有66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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