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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法 虐殺動物者公布姓名和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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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二十二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增訂虐待動物致其肢體殘缺、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未依規定宰殺犬貓、公告禁止宰殺的動物,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名稱或照片;情節重大或兩年內再犯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近年動物虐待及違法情事持續發生,為達遏阻效果,此次修法提高罰責,並對情節重大犯行者,處以影響其名譽的裁罰。修正草案獲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增訂,任何人不得因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的經濟目的,宰殺貓、犬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的動物,及販賣宰殺後的屠體。

修正草案也增列,動物遭受嚴重虐待或傷害案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以進行緊急救援與照護。

此外,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氣、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的其他種類槍械、獸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方法。

修正草案同時增訂,縣市政府得提供適當的公共場地,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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