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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機車停車管理比照小汽車 違者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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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桃園報導) 為使廣大的重型機車迷能即早在快速道路馳騁,立法院已於96年1月29日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自96年11月1日起,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

為配合此次修正條文內容,桃園縣政府交通局已決議自96年11月1日起,全面開放該縣公有停車場汽車停車位供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其停車及收費方式都比照小型汽車辦理。此外,為增加重型機車停車空間,每1格小型車停車位並不限定僅供1部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惟其計費方式將以車輛數作為收費基準。

交通局長曾文敬表示,550cc以上重型機車停車規定視同小型汽車,所以禁止停放於機車格位內,若未依規定隨意停放車輛,將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分並逕行拖吊,重型機車迷若有停車管理相關問題,可電洽免付費的桃園縣交通服務專線0800-518-666(我一撥 喨喨喨)詢問,將有專人提供您完善的服務。(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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