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勞教 早該被廢除的惡法

——堅決支持茅于軾、賀衛方等人廢止勞教制度的公民建議

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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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訊】改革開放以來,中共一直強調依法治國,還專門將每年的12月4日設立為全國法制日,意在對全國百姓進行普法教育。但是,中國仍然是一黨獨裁的國家,黨主法制是不可回避的現實,從立法到司法的大權都掌握在執政黨手中,公然把一黨意志轉化為立法的機構是中共人大,公然制定和維持違憲的惡法是政府各部門,公然干預司法的是中共政法委,公然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執法違法的人都是執法者。表面是推進法治,骨子裏仍然是人治。所以,最應該接受普法教育的,不是普通公民,而是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以及大小官員們。

近年來,隨著民眾權利意識的覺醒和維權運動的高漲,每年的全國法制日都有民間的上訪、請願、上書和公開信,或爭取法定權利,或要求廢除惡法,或申訴個人冤案。這些發生在全國法制日的民間維權活動,儘管大都無法取得立竿見影的實際效果,但起碼對中共官權形成了一定的民間壓力,也是對中共官員的普法教育。

今年中國的12月4日的不同尋常在於,借助勞教制度實行五十年和全國法制日的契機,民間掀起了要求廢除勞教制度的維權小高潮,最為引人注目的事件無疑是69人向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提交了要求啟動對勞動教養進行違憲審查、進而廢止該制度的公民建議。這份公民建議的領銜者是經濟學家茅于軾和法學者賀衛方,參與者大都是執業律師、法學家、教授和學者,也有維權人士、記者、工程師。著名法學家江平先生也曾以個人發言的方式,多次表達了廢止勞教制度的意見。

當69人建議再次遭遇“牆裏開花牆外紅”的窘境之時,國內媒體終於為此發聲了。一向開明的《南方週末》在12月6日發表了《法學界提請對勞教制度啟動違憲審查》的報導,報導不僅介紹了這封公民上書的具體內容,而且引述江平先生的意見:“討論勞教制度的核心問題是:對剝奪人身自由的裁決權應該給予誰,法院,還是員警?最近的現實還包括,勞動教養已經成為錯案、冤案的溫床和打擊迫害上訪、舉報、維權公民的工具。”
這份公民建議書指出了勞教制度的四大違法之處和五大弊端,是此類公民上書中最為言簡意賅、切中要害的文本。作為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勞教制度,即便不談它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公約”等國際法,僅就中共人大制定的法律而言,它也違反了中國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違反了上位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實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實施),是再明顯不過的惡法,其臭名昭著早已有目共睹。

首先,這一惡法明顯違法中共自己制定的《憲法》的相關規定。第五條第三款和第五款之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其次,這一惡法明顯違反了2000年人大通過的《立法法》的相關規定。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2000年6月8日國務院發出《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通知》(國發(2000)11號),要求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高度重視《立法法》的實施,切實做好各項實施工作,但是,國務院和各級地方政府並沒有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改革或廢除明顯違反《立法法》的勞教制度。

再次,這一惡法明顯違反1996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第64條第2款規定:“本法公佈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佈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遺憾的是,在國務院規定的截至日期已經過了整整十年以後,勞動教養這一違法行政也沒有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得到修訂。

從1957年8月3日中共公佈《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開始,勞教制度的運行已經五十年了。這一制度的最初出臺,主要是用於反右和肅反的政治需要。但是由於這一制度的統治成本極為低廉,非常有利於獨裁者進行社會控制,於是,改革之初,毛時代的權宜之計變成了鄧時代的正規制度。1979年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規定》,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轉發了公安部發佈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勞教制度被再度啟動並日趨制度化,勞教物件也由政治鎮壓擴大到普通違法行為;1992年8月18日司法部發佈第21號令《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使勞教制度成為無所不包、隨意性極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

關於勞動教養物件,《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1,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2,結夥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等犯罪團夥中,不夠刑事處分的;3,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4,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5,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科學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夠刑事處分的。

顯然,1982年再次啟動的勞動教養制度,仍然延續了1957年的勞教決定,其第一功能是為了政治鎮壓的方便,其次才是針對其他類型的輕微犯罪。勞教制度實施五十年以來,僅據官方統計,先後就有超過350萬人被勞教過。雖然,其中有多少人是政治勞教的受害者,官方不會公開具體數字,民間也無法掌握準確的量化數字,但自1999年鎮壓法輪功以來,全國起碼有180多個勞教所關押了數以萬計的法輪功學員;自2002年民間維權高漲以來,也有許多維權人士被送進勞教所(比如,2007年10月30日,幫助中石油及中石化下崗職工維權的重慶人士李國宏,就被河南濮陽中原油田公安分局以“聚眾鬧事”為由勞教一年半,現關押在濮陽黃埔勞教所)。所以,勞教制度已經成為中共政權肆意踐踏人權的制度標本,也是壓制信仰、表達、集會、結社等自由權利的最有效工具。

1996年10月8日,官方以“造謠、誹謗”和“擾亂社會治安”為由,判處我勞教三年。從被員警帶出家門前往萬壽路派出所,到聽候北京市公安局人員宣讀勞動教養決定書,至被戴上手銬、押上警車,整個過程只用了十幾分鐘。這就是中國特色的勞教,剝奪國民人身自由這麼嚴重的懲罰,居然可以不經過逮捕、提審、起訴和審判,在十幾分鐘內搞定,極大地節省了踐踏人權的成本。

我被勞教是政治原因,決定來自中共高層。而由於其他原因被勞教的人,大都是由派出所作最初決定,事實上也是最後決定。因為,被捕者是否教養和教養幾年,派出所就可以自審、自判、自定,派出所把勞教決定上報分局、市局和勞動教養委員會,大都是例行蓋章、走走過場而已。可以說,勞教制度是當今世界最野蠻的惡法,野蠻得那麼輕率和荒唐。它無需經過任何法律程式就可以剝奪國民的人身自由權利,而且,在勞教的執行過程中,被勞教的人也被剝奪了所有的法律救濟權利。

在中國這樣的獨裁國家,為了方便政治鎮壓而建立的勞教制度,以其世所罕見的低成本和高效,而被獨裁政權及其專政機器所鍾愛,特別適合進行大規模的政治鎮壓。1998年,江澤民政權承諾簽署兩大國際人權公約,廢除勞教制度也準備列入1999年的人大議程。但是,由於江澤民政權決定取締法輪功,為了大規模鎮壓的方便,不僅擱置了廢止程式,而且強化了勞教制度。截至2007年年底,大量法輪功學員、異見人士、維權人士、上訪者、民間基督教徒被送進勞教所。

然而,正是由於勞教制度的極端野蠻,它才早已招致國內外輿論的共同譴責,中國國內要求改革乃至廢除的呼聲不斷高漲。從九十年代早期到今天,大陸民間一直要求廢止這一惡法,曾多次就廢除勞教制度上書或發表公開信;在國際上,自由國家的政府、議會與國際人權組織,也不斷敦促中國政府廢除這一惡法。九十年代後期,諸多體制內的法律人士、作家和學者也開始公開要求廢止勞教制度,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多次建議人大常委會廢止勞教制度。

2003年春天,廣東省的6位政協委員聯名發起提案,質疑勞動教養制度違反憲法,提議對其進行違憲審查。同年10月30日,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召開了一次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國際座談會,邀請了中美雙方專家、學者和教授與會。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科恩教授,美國駐華大使館法律顧問柏恩敬先生,福特基金會項目官員劉曉堤女士,中國法律與發展諮詢有限公司汪慶華先生,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卞建林教授、宋英輝教授、曲新久教授、焦宏昌教授、王平教授、阮齊林教授、鄭旭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部分博士生等,參加了座談會。與會者齊聲呼籲:作為一種行政法規的勞動教養,在中國已經存在了近50年,目前,勞教制度遭到普遍的質疑和批評,要求改革乃至廢棄的呼聲越來越響,勞動教養問題已經到了必須解決的時候了。

2004年中共兩會期間,借助“國家保障和尊重人權”入憲的契機,代表們提出改革勞教制度的議案多達13件。2005年,代替勞教制度的“違法行為矯治法”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兩會過後的4月份,《違法行為矯治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儘管審議過程沒有公佈,2006年人大會議也沒再提起。但是,2007年人大會議期間,廢止勞教制度的議案再次大量出現,《違法行為矯治法草案》也再次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

在“國家保障和尊重人權”已經寫進憲法之後,對於中國的法治進步而言,用人大立法《違法行為矯治法草案》代替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勞教制度,起碼有三大好處:1,以廢除勞教制度為突破口,讓憲法的人權原則和國民權利條款成為相關司法改革的主導精神;2,通過法院審決來矯治輕微犯罪行為,微觀上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利,宏觀上可以實質性地推進人權的制度化保障。3,廢除勞教制度而代之以人大立法的規範,才能邁出中國法律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接軌的切實一步。

正如茅于軾、賀衛方等人建議所言,“時值今日,進行違憲審查、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條件都已經完全成熟。”

爭取儘快廢止勞教制度這一臭名昭著的惡法,不僅是中國人自己的大事,需要社會各界持續地向政權施壓;這也是聯合國和西方自由國家推動全球民主化的大事,是敦促中共改善中國人權現狀的重要著力點。國內外力量應該聯合起來、共同施壓,爭取早日廢止這一惡法。《南方週末》在報導69人建議的結尾處,特別援引2003年三博士上書而引發全國輿論潮、最終導致廢除收容遣送的先例,顯然是希望此次公民建議再次引起國內外對中國勞教制度的高度關注,敦促中國政府加快廢止這一惡法的進程。

2007年12月6日於北京家中(《觀察》2007年12月7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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