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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聲請釋憲案說明會 與會學者各自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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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4日報導】(大紀綜合報導)總統陳水扁就憲法第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提出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認為有必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資料,昨天舉行第2場審查說明會。與會學者各自表述,有學者建議大法官不要受理本案,但也有學者認為,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且可由法院來認定。

據中央社報導,昨天上午第2場審查由司法院長翁岳生主持,出席的學者,包括李念祖、李建良、何賴傑、張文貞與廖元豪等5位專研美國、德國法律學者,討論「總統之刑事豁免權」與「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兩議題。

李念祖會後接受訪問表示,陳總統聲請釋憲的理由,有6項是聲請解釋個案,但個案正在審理中,大法官若受理本案,質疑如何能尊重審判獨立。另外,陳總統聲請解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是否違憲,但國務機要費案並非由特偵組偵辦,且法院並未傳喚陳總統作證,沒有需解釋的事實。

他指出,大法官若受理本案,所作的解釋雖然是抽象解釋,但聲請人將在個案中適用,為免除影響審判獨立的顧慮,建議大法官不要受理本案。

在「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議題方面,廖元豪表示,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應由法院來認定,但認定上須很小心。

李建良則就「總統之刑事豁免權」議題指出,總統刑事豁免權屬於程序上的暫時豁免,總統在任內應受憲法第五十二條的保障,不應被偵訊,就個案來說,若法院傳喚總統作證,將涉及憲法第五十二條問題,總統應可拒絕到庭。

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1月25日代表陳總統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卓榮泰指出,陳總統希望透過釋憲聲請,釐清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是否與憲法第五十二條牴觸,並聲請暫時處分,請司法院命令台北地方法院停止國務機要費案訴訟程序,並廢棄開放閱卷的裁定。

大法官2月2日決議,就陳總統聲請釋憲案有必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資料,訂於2月13日及14日舉行說明會,邀請專家學者到院說明,廣泛蒐集資料,且強調並不代表大法官作成任何決定(包括受理或不受理),請外界勿多作揣測。

根據司法院新聞稿,5位學者的資歷分別為:李念祖,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李建良,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何賴傑,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張文貞,台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美國印地安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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