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州法院判決可對市政會議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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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凡編譯報導)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判決,公民有權在地方政府的對外開放會議上錄像。這一判決是針對松山市(Pine Hill)居民塔勒斯(Robert Tarus)的一個案例決定的。

  松山市居民塔勒斯經常參加市政府會議,並且時常對政府官員提出批評。在2000年間,他抱怨市政府的官員經常在不同的會議上改變立場,因此希望使用錄像抓住證據。2000年9月和10月,市長兩次要求他停止錄像,聲言一些參加會議的人不願被錄像。塔勒斯兩次都拒絕停止錄像,因此被要求離開會場。警察以擾亂秩序為由向他發出傳票,但是隨後地方法院判決他無罪。他隨後起訴了市政府官員,指責他們禁止錄像是不合理的,而且對他的逮捕也沒有理由。

  這次在高等法院中,法官判定公民有權在地方政府的對外開放會議上錄像。判決書指出,在公共場合使用攝像機非常普遍,這表明社會已經接受在公共場所錄像,因此對政府會議的錄像也應當允許。同時,法官判決政府可以對攝像機的使用加以管理,以確保不影響會議。例如可以限制攝像機的種類、數量,以及可以在甚麼地方放置攝像機等。判決書中還指出,提高開放性可以減少腐敗。基於這個原則,這次判決將鼓勵公民更多的參與。

  美國民事自由聯盟對判決表示滿意,認為判決維持了公民的權利。因為判決同時允許政府對攝像機的使用加以約束,地方政府也表示滿意。新澤西市政聯盟的主任認為,法院認識到市政府管理這種行為的必要性,以避免干擾市政會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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