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司法奇聞:寫推薦信也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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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訊】(大紀元記者童昕綜合報導)曾在中央電視台被當作洗腦典型的中央音樂學院學生王博於2005年12月在明慧網等海外網站自述,如何被中共政府人員欺騙、洗腦及利用的經歷,及「焦點訪談」造假的內幕。2006年7月,王博及其父母在大連的臨時住所裡再次被抓,並在2007年2月分別被判五年或四年徒刑,過程中一直沒有通知家屬,致使一審沒有請律師。在家屬多方求助的情況下,有六位律師願提供幫助,卻發現一審有諸多違法之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他們聯名要求該案應退回長安區法院重審。

沒有律師的一審

據明慧網報導,2005 年12月,王博自述被中共政府人員欺騙、洗腦及利用的經歷在明慧網上發表,文章揭示了在勞教所、洗腦班中痛苦的經歷、和「焦點謊談」謊言的出爐、以及自焚偽案的背景。此後,為了避免再次被抓,2005年11月,王博一家開始了流離失所的生活。

2006年7月,王博及其父母在大連的臨時住所裡再次被抓,王博一家被抓後再次遭到刑訊逼供、體罰,被欺騙誘供、逼供等,去年11月10日,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以「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王博及她父親王新中、母親劉淑琴開庭審判,整個過程均未通知親屬。親屬四處打聽,最後才在一位好心人的幫助下,從電腦裡查到河北省長安區法院正在對王博一案進行審理,當親屬趕到法院時,發現開庭佈告已貼出,就在四天之後,已沒有時間再請師。2007年2月2日,王博在一審中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王新中和劉淑芹分別被判四年。

王博一家三口同時被判刑,使王博的親友非常焦急,特別是王博87歲的外婆更是寢食不安。他們為找律師歷盡艱難,不計成本,先後聯繫過幾十家律師事務所,反覆講述王博一家的不幸遭遇。終於感動了北京的六位正義律師答應代理王博案件。可是在律師交手續的第二天,北京市司法局就找到律師事務所表示「關注」,接著北京市國報警察給律師所施加壓力,有的律師被威脅開除公職,有的律師被逼迫讓退出王博案件。

律師:一審諸多違法之處

3月12日上午,六名律師向石家莊中級法院和檢察院,分別遞交了由他們聯合簽名、要求「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的申請。「申請」中強調,一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要求退回長安區法院重審,石家莊中院接受了申請。但石家莊市檢察院拒絕接受申請,說法是不公開開庭的案件檢察院不監督。

六位律師一致認為:會見當事人後,發現事實出入非常大。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事實出入較大,二審必須公開開庭審理。一審時,三個當事人其中兩個人沒有參與法庭調查–「零口供」,法庭就草草下判決,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希望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糾正一審中的錯誤,或退回長安區法院重新調查審理,維護法律的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二審合議庭主審法官裴衛華口頭答覆律師稱,二審不會公開開庭。

在此案中,王博及其母親劉淑芹均沒有任何口供,但即便是有口供的王新中,律師認為他也沒有違法行為。

律師辯護詞中說此案在一審過程中有諸多違法之外,如,公訴人、辯護人應依法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辯認,但在此案中作為關鍵「罪證」的宣傳單、書籍、光盤等物證均未在審判過程中出示,使基本事實無法查清。並且三名被告有兩名實際未參與法庭調查(零口供),在此情況下,法庭依法應給予開庭審理。

家屬:慾加之罪 何患無詞

王博的家屬在接受明慧網記者採訪時說,一次,二審庭的法官孫某對他說,現在(對待法輪功)就是這樣的政策,沒辦法。家人說,那麼你們也知道,對王博一家判刑依據的是「政策」,而不是法律,王博一家就是沒有罪。當時辦公室內的幾個法官一驚,齊聲說:「別給我們說這個,對你對我們都沒好處。」,明慧網文章認為,顯然這些法官受到了來自「上面的」很大壓力。

據王博的親屬分析,這次王家三人被綁架,和王博、王新中不久前在明慧網等海外網站,發表自己和家人因修煉法輪功遭受中共迫害的心路歷程有關。這位親屬說,「在中央電視台的違心表態,並不是王博的真實想法。而最近在海外網站上發表的王博的自白,才一五一十的把她自己的真實感受表達出來。」

王博的親屬還說,我們都能感受到王博一家修煉法輪功後的受益表現。修煉前,他們一家身體都不好,家庭不和。但是,修煉後情況完全變了,他們身體好了,家庭也和睦了,這些王博是深有體會的,所以才修煉的。他們一家到現在也不放棄修煉也是這個原因。

「法輪功是邪教」無法律根據

代理王新中案件的北京張立輝律師認為,思想信仰無罪,對法輪功含糊的套用懲處邪教的法律條文不適當,兩高的司法解釋值得質疑;公安部下達《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這個文件介紹的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個,但沒有法輪功;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論述了關於邪教組織的五個特徵。但法輪功提倡信仰真善忍,根本和那五個特徵沒有一點相關之處。

持此一論點的並非張立輝一個人,山東華冠律師所的李建強律師就曾在他所受理的一個案件的辯護詞中明確地說:「我國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從來沒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釋中明確將法輪功組織列為邪教組織。」

上海郭國汀律師(現旅居加拿大)、北京高智晟律師也都曾指出中共當局鎮壓法輪功完全是違背現行法律的。

北京京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星水在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時提出,被強加給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得不明確,並且這條法律本身跟憲法的精神是相牴觸的,是無效的。

認為王新中有罪的關鍵證據傳單「致未來幸運的同胞」的內容不過是推薦他人看「九評」。而寫推薦信並不違反法律,公民依法享有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憲法權利。

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和平認為,政府沒有權力劃分正教和邪教。否則無神論政府可以把任何宗教定為邪教。李和平還表示,即使有內部規定或司法解釋把法輪功作為邪教來鎮壓,那都是違法的。

處境困難 親屬吁營救

目前王博一家處境困難,三人都很瘦弱,尤其王新中身體更差,需要有人攙扶,一次去醫院,診斷為動脈硬化型心臟病,血壓高壓達200,低壓120,這在醫學上屬於高危狀態,隨時有生命危險。2007年3月下旬,王博和母親劉淑芹曾經絕食5天左右表示抗議,劉淑芹還因為堅持煉功被上吊銬。王博的家屬希望海內外正義之士伸出援手,營救身陷囹圄的王博一家。

石家莊電話區號:0311
石家莊市中級法院,
電話總機:0311-85187000(可查詢任何法官的電話)

石家莊中級法院王博案二審合議庭組成(區號0311):
刑二庭長王峰85187326、13315119295
合議庭審判長:刑二庭副庭長呂玲(女)0311-85187153
合議庭主審法官:裴衛華(女)0311-85187159(較邪惡)
合議庭法官:刑二庭劉斌(男)0311-85187337
合議庭法官:刑二庭曹法官(可打總機85187000查詢)

院長李老鐵85187297
朱院長85187028
張院長85187006
其他院長馬貴玲、張朱貴、王越飛、劉士軍、石迎春、王亞平85 187012、85187186、85187378、85187009、85187116
機關黨委:0311-87793244
紀檢處:87783411 刑一庭:87797341
舉報電話0311-85187165、85187170、87757514
執行熱線電話0311-85187173、85187121
院長接待室85187039
刑一庭85187135
研究室85187330
紀檢組長張衛平
市中院辦公室主任張曉旗
信訪辦張貴軍
執行庭副庭長 張琪
立案庭副庭長劉俊平(女)、立案庭審判員封雙勤
審判監督庭副庭長董香梅(女)、張淑秀(女)
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孫月梅(女)
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臧占剛
刑一庭助審員 張玉坤
刑二庭法官助理 任立新
行政審判庭副庭長錢仁冬、吳亞梅(女)

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石家莊郊區趙陵鋪東三街 ,
郵政編碼:050000;電話:0311-87782024;
所長:王書庭:87755213,13931171888,13781581859
指導員:張宏齊,辦公室:87755202;
副所長:王志彬,辦公室:87755202;

石家莊趙縣看守所(非法關押王新中)0311-84947842

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單位地址:石家莊市民族路88號。
電話:(0311)87899456、87017615,值班室:87899456
副檢察長孫仁申
公訴處李處長
檢察員邢玉傑、鄭建忠、王瑞儉、陳寶良、楊向東、朱明、劉法 明、孫延軍、單保安、邱志斌、王虎吉;

石家莊長安區法院,地址:石家莊槐嶺路15號,郵編:050021
辦公室:0311-85814012、85815253、85814311
刑一庭(王博一家案件責任部門)0311-85870554:
審判長李玉海,審判員岳運芝、周文卿,書記員:周傑,
庭長王旭(很邪惡)、副庭長岳運芝(女)、法官王某,
院長史和平
副院長:李黎、陳士傑、胡青
紀檢組長兼庭長郭 煒
立案庭庭長;周健
刑二庭庭長:張明麗
民一庭庭長;蘇維艷
綜合處處長:王聚法
協調處主任:王大虎
法警隊隊長:王友強
政治處主任:韓素清
監察室主任:朱冰洋
信訪辦主任:王治國
辦公室主任:胡玫潔
執行庭庭長:趙薇紅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地址:石家莊市談南路29號 (新地址)
郵編:050021
電話:0311-85871546、85871547、85871548、85871551、85813624、85816038、8587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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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檢察長:裴維奇pwq@cajc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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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頭目:冀廷宇,辦:87908895,宅:87906889;
助巡:丁繡峰,辦:87906533,宅:879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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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8790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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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檢察院檢察長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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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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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處:83022410,
辦公室:8302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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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公安局,地址:石家莊市民族路83號,郵編:050000
主管迫害法輪功的副局長,張石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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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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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興山(參與綁架王博一家,扣押四萬多現金和三箱衣物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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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鐵路機務段公安科謝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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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協主席:馬花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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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83033074、83031395(夜間自動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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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廳律師處副處長吳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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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書記,栗進路
主任 梁建斌 86686716
副主任 呂軍英 86686706
督辦處 王普 86686715

河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地址,維明街32號,
電話:0311—87906407
辦公廳秘書一處:0311-88602049;
河北省人大信訪辦87906453

石家莊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地址,青園街57號,
王雙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督辦處:0311-86689639;行政處:86689651
研究室:86689636;
《石家莊人大》編輯部:86689632;
信訪辦公室:86689506;

石家莊市政協:地址,中山東路,
提案委員會:0311-86689861、86689862,
學宣文史資料委員會:86689808、86689870,
社會法治委員會:86689877,
民族宗教委員會:86689872

石家莊市法制局,地址:石家莊市中山東路
黃紅星、張若丕,電話:86687550、86687551、86687552
局長室:86688284
法規處:86688285
綜合處:86688390

石家莊市民族宗教管理局,地址:石家莊市中山東路216號
郵編:050011
李魁芳、王玉敏、安全新、趙彥秀、丁登秋、張聯軍、徐勝美
辦公:0311─86687691、86687692、86687693、86687694、86687695

石家莊信訪局,地址:石家莊市興凱路
電話:87042935、87058764、87058765、87058879、87058880、87058881、87835748、87042314

河北省委辦公廳 8790800、87027457
河北省610辦公室 87906057
河北省法律援助熱線:0311-12348
石家莊市市長公開電話:0311-12345
石家莊市政府辦公室 86045798
石家莊市政府西院 87851820
家莊市市委西院86686321
家莊市市委政法委 86686357 86033778

白克明: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郭庚茂:河北省委副書記,省長
張 毅:河北省委副書記、原省紀委書記
付雙建:河北省副省長
宋恩華:河北省副省長
孫士彬:河北省副省長
柳寶全:河北省副省長
付志方: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常務副省長
李俊渠:省長助理
馬蘭翠:河北省紀委副書記,省總工會副主席、黨組書記
王光星: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尹亞力:河北省省長助理、省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
田向利:河北省委統戰部常務副部長
朱浩文:石家莊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吳顯國:河北省委常委、石家莊市委書記
楊 汭:河北省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
楊振田(滿族):河北省委省直機關工委常務副書記
李益民(女):河北政法職業學院院長,省律師協會會長、教授
張義珍(女):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張紹廉(滿族):省政府副秘書長
陳 進:武警河北省總隊政委、武警少將
段端武: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軍區司令員、少將
侯志奎:河北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高宏志:共青團河北省委書記
董經緯(省國家安全廳):
謝計來: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兼省委老幹部局局長
靳寶栓:河北省教育工委書記,省教育廳廳長
臧勝業:河北省委常委,省總工會主席
趙景之:省文化廳副廳長、河北省文聯黨組書記
常麗虹(女):河北省婦聯副主席
曹征平(女):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河北省紀委書記: 臧勝業
河北省紀委副書記:游江、王雪峰、曹素華(女)、商黎光

———————–
附件1:王新中代理律師的辯護詞

辯護詞

合議庭各位法官:

我們依法接受王新忠家屬委託並經其本人同意,擔任王博、劉淑琴、王新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王新忠的辯護人,現辯護人依據法律和本案的客觀事實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王新忠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具體如下:

一、本案的審判程序諸多違法。
1、《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控方所指控的被告人的所有行為均發生在遼寧省大連市,三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也長期居住在大連市,同時案卷中也沒有任何關於本案更適宜於石家莊法院審判的文件或說明。因此,石家莊司法機關依法無權處理本案,長安區法院的一審審判以及現在的二審均違反了刑訴法的規定,應終止或發回審理並移送大連市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噹噹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一審庭審筆錄表明,搜查筆錄中記載的宣傳單、書籍、光盤等物證沒有在審判過程中出示,沒有讓當事人辨認,而這些證據恰恰是認定王新忠是否有罪的關鍵證據。因而一審訴訟程序嚴重違法。使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審判無法做到客觀、公正與合法。

3、《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本案一審中,三名被告人中有兩名實際未參與法庭調查,另一名被告的口供被已查清的許多事實所否定,可充分印證為虛假。因此,本案的事實是完全不清的,為此辯護人已明確向合議庭提出開庭請求。二審法院理應為查清本案事實開庭審理,書面審理不僅與法定程序相違背,而且是對公民基本訴訟權利的漠視和侵害。

二、一審判決認定王新忠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符合法律。
《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王新忠涉嫌的罪名應該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構成該罪必須具備四項要件:(一)必須是組織和利用,兩者同時並存,光組織或僅利用均不構成本罪,因為「和」是並列關係而非選擇關係;(二)組織和利用的是邪教組織;(三)必須實施了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四)必須造成了危害社會的後果。
辯護人認為王新忠的行為不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
1、本案中公訴方沒有證據證明王新忠有組織行為,一審判決也僅認定了其製作傳單的行為。

2、認定法輪功屬邪教組織沒有法律依據。
(1)《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及兩院司法解釋(一)、(二)、解答均未提及法輪功系邪教組織;
(2)公安部根據《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也未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
(3)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法律文件是:最高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發[1999]29號)和最高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高檢發研字[1999]22號)。
辯護人認為,「法輪功是邪教」是一種事實認定,一種適用法律的行為,司法機關沒有經過司法程序即作出認定是違法的;以「通知」這種司法政策的形式,對違法認定在法院系統和檢察院系統作出普通性的約束,是對司法權的濫用。因而上述兩個「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而加以適用,不能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

3、公訴機關和一審判決都未闡明王新忠的行為破壞了哪條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公訴機關的指控缺少必不可少的要件,指控不能成立,審判機關不能定罪。

4、王新忠沒有製作傳單,更未散發,沒有對社會造成任何危害。

三、指控王新忠行為的證據是虛假的和非法的,不得作為本案定罪的依據。
1、本案王新忠的口供及簽署的扣押清單等是在偵察人員威脅上老虎凳的刑訊逼供下作的虛假陳述。一審已查明的部份事實如懸掛橫幅的虛假供述、撰寫《一個少女的自述》的虛假供述、杜撰傳單數量的虛假供述等事實已充分證明王新忠的口供不真實,這些證據因取證程序違法、內容虛假而不能作為本案定罪的證據使用。

2、控方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新忠打印法輪功宣傳單360份。
(1)石家莊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移交扣押物品清單真實性存在重大疑點。
搜查時間是2006年7月28日7時30分至8時30分,在短短一小時之內,搜查人員不可能判別3500份傳單、69本書籍、102張圖片、54張光盤是否涉及法輪功內容,因而搜查筆錄記載這些均為法輪功材料與事實不符。扣押清單、移交扣押物品清單是在真實性不能確定的搜查筆錄基礎上做出的,其真實性同樣無法確定。
(2)扣押清單是在王新忠被帶回石家莊後簽的字,而非當時、當場確認,而且記載的偵察人員和人數與扣押時人員、人數不符。
(3)本案庭審筆錄反映,上述物證沒有在法庭上出示讓當事人辨認,鑑定書必須和物證同時出示、質證,單憑鑑定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4)認定王新忠有罪的關鍵證據「360份宣傳單」,一審法院並沒有對宣傳單的數量是如何認定的做出說明。檢察院出示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移交扣押物品清單標明宣傳單是「3500份」,法院認定是「360份」,判決書並沒有對這一認定的依據是什麼做出解釋,因而宣傳單的數量沒有證據支持,這一證明王新忠有罪的關鍵證據不能認定,王新忠不能被認定具有構成犯罪的行為。
(5)傳單「致未來幸運的同胞」的內容為:推薦他人看「九評」。辯護人認為「九評」並非「法輪功」教義或內容,兩者沒有必然聯繫。寫推薦信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公民依法享有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憲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36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王新忠沒有違法行為。

四、關於共同犯罪
一審判決僅憑有傳單即推定三被告人均實施了下載和打印製作的行為,從而認定三被告人構成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中沒有一人共述共同實施了下載、打印製作的行為,控方有何證據來證明共同犯罪?法院又何以認定?

五、沒有證據表明王新忠、劉淑琴拍攝、儲存「天滅中共快退黨」條幅的照片。
判決書認定該事實的證據有四,其中證據一即使表明王去過掛橫幅的地方,但是無法證明其懸掛過;證據三隻能證明該證人看見有人懸掛但無法證明該人就是王;證據四隻能證明橫幅的存在也無法證明王掛過橫幅;證據二中,網易拍中存有照片也無法推出該照片系王拍攝、存儲。
因此,辯護人認為王新忠是否有拍照的行為不能認定,況且拍照這種行為也不違反任何法律,寫進判決書並作為定罪量刑的酌定情節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錯誤的,應予以糾正。

六、因本案被扣押41056.9元人民幣及個人衣物系王新忠家庭所有的合法財產,司法機關應立即歸還。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王新忠不構成犯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二審應依法予以糾正。
王新忠及其妻子、女兒一家三口先後被勞教三年,現又被判刑四至五年,不僅個人自由被剝奪,整個家庭也將名存實亡、破碎殆盡!
還家庭生存與延續,還社會穩定和希望!

辯護人:北京市國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立輝 李順章

200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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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河北省石家莊長安區法院對王博一家的一審判決書(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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