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耿松:當局為何不釋放陳樹慶?

呂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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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訊】浙江異議作家、自由撰稿人陳樹慶先生被共產黨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投入牢房快要八個月了:2006年9月14日上午,陳樹慶被杭州市拱墅公安分局從家中帶走;10月17日下午,陳樹慶的妻子張東紅收到了杭公法建通字[2006]76號《杭州市公安局逮捕通知書》,稱「陳樹慶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06年10月17日15時由本局執行逮捕,現羈押在杭州市看守所」;12月,杭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將案卷移送杭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07年3月2日,杭州市檢察院將案卷退回杭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4月14日,杭州市檢察院第二次將案卷退回杭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事實證明,陳樹慶根本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使共產黨想以莫須有的罪名治他,也實在找不到證據。再說,「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人?

去年10月,我曾寫過一篇《陳樹慶是如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的文章。當局把陳樹慶扣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帽子,其全部「罪證」就是陳樹慶在網上發表的不符合共產黨口味的一些文章。陳樹慶的全部文章大概有四五十篇,我歸納了一下,這些文章可以分三大類:一類是為遭受當局政治迫害的朋友和異見人士呼籲,如王榮清、趙昕、郭起真、陳光誠、歐陽懿、許萬平、昝愛宗、高智晟等朋友遭受當局的無故加害,一向有俠義心腸的陳樹慶挺身而出,為他們呼籲,這完全符全中國人的道德規範。二是為自己維權。陳樹慶曾以383分的好成績考取律師資格,但浙江省司法廳卻以「不遵守憲法」為借口非法剝奪陳樹慶當律師的權利。陳樹慶並沒有「不遵守憲法」,他只是不贊同憲法中寫進「四項基本原則」和「三個代表」那種荒謬的東東。司法廳以「不遵守憲法」為由剝奪陳樹慶當律師的權利,他當然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向法院提出起訴。三是對中國的法治提出一些自己的見解。應該說,陳樹慶的這些見解對中國的法治是有建樹的。其實,一個稍有民主常識和現代憲政理念的人,就能判斷出陳樹慶的這些文章有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用意,儘管中共的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雞蛋裡面找骨頭,花了八個月時間來調查(分安偵查三次,檢察審查兩次),但還是找不到證據。道理很簡單:雞蛋就是雞蛋,裡面不可能有骨頭,找上一萬年也枉費心機,除非閉著眼睛說瞎話。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局對陳樹慶的羈押已經到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刑事訴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陳樹慶案只是一個普通的案子,不屬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所以偵查羈押必須在2006年12月17日前結束。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同理,檢察機關也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查起訴工作,因此杭州市檢察院必須在1月17日前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即使按照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那麼杭州市檢察院也應當在1月17日前退回杭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按照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所以杭州市公安局應當在2月17日之前完成補充偵查。杭州市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補充偵後再次移送的材料後,審查起訴的時間仍是一個月。因此杭州市檢察院第二次退回杭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的時間應該是在3月17前。又根據該款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杭州市公安局必須在4月17日前完成補充偵查,而且再也不能補充偵查。按照前例,杭州市檢察院第三次審查起訴的時間到5月17日前必須結束,也就是說,它在5月17日前必須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但目前的情況是,陳樹慶案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時間是3月2日,比規定時間多了一個半月;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時間是4月14日,比規定時間又多了28天。如果杭州市公安局按時在5月14日補充偵查完畢,那麼杭州市檢察院再審查一至一個半月,那麼它對陳樹慶案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當在6月14日或6月29日,比規定期限要多關28天或43天,就會造成超期羈押,侵犯陳樹慶的人身權利。

以上的計算,是嚴格按照中國當局自己制定的刑事訴訟法來計算的。但中國的法律是非常不嚴格的,所以筆者看來是嚴格計算的時間,當局未必認為是嚴格的。中國的法律有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和補充規定,這種特別規定和補充規定,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這些特別的規定,給了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以特別的權力,造成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以上述規定為例,刑訴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這後面的「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就是一種特別規定,按照這個規定,辦案者只要借口「案情複雜」,就可以將嫌犯多關一個月,中國大部份案子都是這樣辦的,這無疑是對人權的侵犯。還有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根據這條規定,一些案子就可無限期地拖下去。從陳樹案這個案子看,公安機關似乎沒有違反「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的一般規定,但檢察機關顯然違反了「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的一般規定,不但違反了一般規定,而且還違反了「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的特殊規定。因為公安機關是2006年12月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而檢察機關到2007年3月2日才向公安機關退回補充偵查,中間相差兩個多月。可以反證,這兩個多月檢察機關實在審查不出陳樹有什麼「罪行」,至少是證據不足。無奈,只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但公安機關經過補充查後仍是沒有證據能證明陳樹慶有罪,檢察機關只好又一次退回偵查。照理,既然找不出陳樹慶有罪的證據,就應該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為什麼要一而再、再而三地退回補充偵查呢?昨天陳樹慶的妻子張東紅分別緻電杭州市檢察院和杭州市公安局,要求解除陳樹慶的強制措施,但均遭到拒絕。聽對方的口氣,它們還要繼續為陳樹慶羅織罪狀。

陳樹案子一再出現反覆,這使辦案人員非常尷尬。一定要給陳樹慶羅織罪名,不會是這些辦案人員的本意,也不會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本意。但中國的公檢法機關是受中共政委領導的,政法委是共產黨操控司法的特務機關,它是共產黨實行獨裁統治最得力的工具。對於陳樹慶這樣反專制反獨裁的中國民主黨人,中共政法委豈能放過他?慾加之罪,何患無辭,正是中共當局對陳樹慶進行政治迫害的真實寫照。@

──原載《民主論壇》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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