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華僑時報》「XX特刊」之二

張一軍故事的疑點

墨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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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訊】《華僑時報》的第三期「XX特刊」上提到98年在海南發生的一次車禍,那次車禍中有七名法輪功學員去世,有一名倖存者。這名倖存者叫張一軍。「特刊」中說這些學員被法輪功創始人「欽定圓滿」,而倖存者張一軍是唯一現在還活著的圓滿者,並用這個身份幫助中共誹謗法輪功。從文章中我們看到了很多疑點。

首先,在文章為了表示「證據確鑿」,一開頭就引用法輪功創始人給學員的私人信件。一封中國海南省居民的私人信件突然出現在加拿大蒙特利爾的《華僑時報》上,這信件是哪裏來的,是中共 像文革那樣抄家抄來的嗎? 如果不是,私人信件為什麼出現在《華僑時報》上?

如果是信件的所有者提供的,他為什麼提供私人信件給媒體呢?是在怎樣的情況下提供的?是否是被人強迫?

在中國,央視《新聞聯播》中的新聞都能像拍電影那樣補拍鏡頭,誰能保證這信的內容是真的?
這封信出現在《華僑時報》的本身,至少證明在中國發生了對法輪功的迫害,以及中共當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郵政法》《刑法》中關於保護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條款。

第二,根據這份報紙的說法,車禍發生在1998年,既然活下來的人得到了所謂「欽定圓滿」而當事人對「圓滿」有異議,為什麼當時不四處講清事實真相?使其他人接受教訓,不要再上當。事情剛發生,那時候去說豈不是相信的人更多?為何偏偏是 像《華僑時報》所言,1999年迫害法輪功之後此人都沒有講什麼,2005年4月此人被送進中共的洗腦班之後,才有了這些說法?

同是這份「XX特刊」的一篇文章說中共當局早在96年就在調查法輪功(違背江澤民在中央電視台所說,到迫害開始的99年他才知道有這麼個功法),那98年這個車禍中的倖存者找到公安部門提供證據豈不是更加確鑿和及時?何必要等到05年,此人在對法輪功迫害的高壓下生活了已經6年,並被送到洗腦班以後,在洗腦班的環境下才寫出這樣的東西?

第三,在文章的末尾,我們看到2005年4月這個車禍的倖存者被送到中共洗腦班轉化,身為從大陸來到加拿大的法輪功學員,我們中的很多人都親身經歷過那洗腦班裡發生的迫害,「熬鷹」(許多天不讓睡覺),毆打,不間斷的播放和宣講各種不堪入耳的污蔑誹謗的髒話,精神威脅,甚至性迫害。在那樣的高壓環境下,人說出的話或者寫出的東西,都是被逼迫下說或寫的,此人在洗腦班的相對短暫的時間能否定好幾年前的事,本身就是洗腦班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證的一部份。

第四,這種逼人寫「悔過書」,「揭批材料」的做法是中共慣用的手法,想想看文革中有多少人在迫害的壓力下不得不寫下各種「悔過書」、「決裂書」、「揭批材料」之類的東西,連自己的老爸都能去「決裂」,夫妻都能相互「告發」,又有多少人不得不承認自己是「外國特務」、「狗仔子」之類,中共這樣的醜劇幹得還少嗎?都什麼年代了,還用它們騙人,誰還信啊?!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條:「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六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橲

……

号七国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 誤收、誤拆他人信件不予退還或者已退還但洩露信件內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權利的,依照《郵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追究責。」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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