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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夫妻一方為外僑應合併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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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配偶如果是中華民國國民而繼續在台居住,則應與其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中有一方是外僑,且外僑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時,可自行選擇以外僑為納稅義務人,使用外僑專用的中英文對照申報書,向其居留地址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另外,如果以國人為納稅義務人,使用網路、二維條碼或人工方式辦理。不論選擇何種申報方式,夫妻均應合併申報,填寫一張申報書。

國稅局指出,外僑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可選擇與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配偶合併辦理申報,或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不適用結算申報,其應納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應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

如外僑選擇就源扣繳或自行申報納稅方式,其所得不須併入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的稅額不得扣抵,也不可再減除相關的免稅額、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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