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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基本工資調漲 中國配偶定居財力證明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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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十二日電)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今天表示,基本工資自2007年七月一日起調整為每個月新台幣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中國大陸配偶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自明年起需檢附新調整的財力證明。換言之,共同生活戶的月平均薪資為三萬四千五百六十元,或存款為四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元。

移民署表示,中國大陸配偶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有關財力證明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應備最近一年在台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兩倍者,或最近一年在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

因基本工資自2007年七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定於2008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即大陸配偶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於2008年七月一日以後(含當日)申請者(以申請日為準),財力證明以基本工資為每月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計算,即月平均工資為三萬四千五百六十元,或存款為四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至於2008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申請者,仍維持舊制,即需有三十八萬零一百六十元以上的存款財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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