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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指總統享刑事豁免 陳瑞仁:尊重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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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五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強調,依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及國家機密特權。司法官訓練所教務組組長陳瑞仁今天表示,去年並未以證人訊問總統陳水扁,純粹出於查明犯罪情形及有無共犯,是否因此影響證據能力,他尊重大法官的解釋。

陳瑞仁指出,他在去年八月七日與十月二十七日以嫌犯身分訊問陳總統,由於這些證詞可能在陳總統卸任後成為對他不利的證據,若以證人身分訊問,恐有「以證人身分套取被告自白」嫌疑,所以他在訊問前與總統辦公室秘書電話聯絡中,均有明白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在場」,這些做法完全基於保障陳總統權益。

陳瑞仁強調,他對陳總統的兩次訊問,均經過陳總統同意,他在去年七月三十一日持函到總統府會計處調取國務機要費原始憑證時,陳總統即透過總統府秘書長表達願意主動說明之意。

陳瑞仁表示,他兩次以嫌犯身分訊問陳總統,純粹出於查明犯罪情形及有無共犯必要性,並尊重陳總統的自我辯解意願及基本人權,應未造成總統尊崇與職權行使的損傷或妨礙。至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是否會影響到訊問筆錄的證據能力,應由法院依據解釋文與理由書認定,他絕對尊重司法判決。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依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不得拋棄,就刑事司法程序範圍而言,包括偵查、起訴與審判階段。解釋文另指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對認為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而為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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