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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官釋憲 國務機要費案更難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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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6日訊】(美國之音記者:齊勇明2007年6月15日台北報導)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對台灣憲法第五十二條作出解釋,認為總統有刑事豁免權。這對牽扯到陳水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一案的審理變得更加艱難。

大法官作出的解釋認為,如果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不能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開始進行偵查,除非總統所犯的是內亂外患罪。

*內亂外患罪以外*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宣讀了大法官會議的意見:“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這一解釋認為,總統不可以被起訴審理,但自願配合不在限制內,另外被列為共同證犯的總統夫人吳淑珍不在受保護之列。也就是說,國務機要費案可以繼續審理,但是會有重重困難,因為總統有極高的國家機密特權,只要總統認定是國家機密,就要按機密受到保護。因此一般預料,國務機要費案的審理程序可能會因為這起釋憲案而受到影響。

*藍綠陣營反應截然不同*

對這一解釋,藍綠陣營的反映截然不同。民進黨立法委員黃維哲完全支持大法官的解釋。他說:“對於國務機要費,對陳總統所做的所發動的偵查和訊問,我認為依照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是違憲的。”

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非常氣憤,懷疑作出解釋的大法官有謀求私利的企圖。他說:“是想利用大法官的機會去出任司法院的院長或者副院長,或者續任未來大法官的職務,他們是不是有屈從陳水扁的權釋?”

在大法官作出解釋以後,總統府很快作出回應,對所解釋的內容表示尊重和感謝,另對未來案件的審理,應該按這個解釋來進行。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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