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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稅局:特定營業人仍應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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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五日電)台灣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如供應大眾化消費的豆漿店、甜食館、麵食館、電動玩具遊樂場所、五榖雜糧零售業者、攤販或其他屬季節性行業,交易零星者,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但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定每月銷售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營業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有市民指出,麵食館每天生意興隆,卻長期未見其開立統一發票,也未見國稅局人員前往查核,是否涉及逃漏稅情事?

國稅局指出,依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20萬元。因此,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原則上應開立統一發票,但部分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如豆漿店等,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但仍應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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