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案裁定書 創中國司法史三項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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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8日訊】首先,中共當局第一次在法輪功學員案件的裁定書中,體現律師的部份主要辯護意見,如下。

「原審被告人王博、王新中、劉淑芹均以自己無罪為由提出上訴。三名上訴人的辯護人均做無罪辯護。當庭提出的共同辯護意見是: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被作為邪教來取締和鎮壓,沒有依據;除中國大陸外,沒有任何國家宣佈法輪功為邪教,中國政府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的一系列懲治行動沒有合憲的法律依據,應當停止;宗教信仰自由,原判認定事實即使屬實,也是三上訴人作為法輪功信仰者正常的傳教行為或表達思想的行為,不是犯罪。」

但個別觀點有誤,引用兩段律師的共同辯護意見在此澄清。

「無疑,宗教信仰自由涵蓋三個維度:第一,宗教自由原則,即作為公民信仰的對象,宗教本身有生存、發展的自由;第二,信仰自由原則,即公民對各個宗教有選擇信與不信的自由,及以各種形式參與宗教實踐,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第三,政教分離原則,任何團體、黨派、組織、個人、包括宗教都不得採用暴力或其它侵權手段干涉宗教的生存、發展自由,也不得採用暴力或其它侵權手段干涉公民信何種宗教、信與不信的自由以及以各種形式參與宗教實踐,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三者不可或缺,不可分割。「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信仰自由」,這三個詞在習慣用法上可以相互代指。

我們認為,信仰自由意味著允許個人自由選擇不同的宗教信仰形式,既可以選擇公認的大的宗教,也可以選擇較小的、新興的宗教;既可以選擇已有的教派,也可以創立一個新的信仰體系;既可以是無神論,也可以是有神論、多神論或懷疑論。信仰法輪功、信仰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真主等等,它們和信仰關公、悟空一樣,都屬於不可剝奪的信仰自由。同時,公民以各種形式參與宗教實踐,從事各種宗教活動,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公民一旦沒有參與宗教實踐和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紙空文。」

其次,中共當局首開先例第一次在刑事裁定書中判了辯護律師。

裁定書中是這樣表述的:

「三名上訴人的辯護人當庭提出的共同辯護意見及上訴人劉淑芹的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無視國家憲法、法律規定,漠視法律尊嚴,煽動對法律權威的抗拒,不能成立,且嚴重違背職業規範。」

律師的部份主要辯護意見(見前文)在裁定書前半部份中已經引用了,怎麼也看不出有「漠視」、「煽動」、「嚴重違反」之類的含義,中國的法制建設這不又退回到文革時期的打棍子、揪辮子和扣帽子了嗎?

再次,第一次確立了律師坐在旁聽席上參加辯護怎樣在裁定書中體現的「可借鑒模式」。

王博案劉淑芹的辯護律師滕彪,由於受到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明確的警告,提交了辯護詞、收到了法院的出庭通知、也到了法庭,但只能坐在旁聽席上參加辯護,簽名的共同辯護意見由李和平律師當庭發表。

對於「律師坐在旁聽席上參加辯護」這種罕見情形,石家莊中級法院在裁定書中是這樣合理表述的。「 上訴人劉淑芹,。。。。。。辯護人鄔宏威,滕彪 」;然後又加上一句說明,「上訴人劉淑芹及其辯護人鄔宏威到庭參加訴訟」,暗含著辯護人滕彪未參加訴訟,但提交了辯護詞,還到庭了,表述的很恰如其分。(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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