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

----《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1集

馮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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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訊】上海的司法公正嗎?上海有法律制度,但沒有法治;五顏六色的經濟繁榮、豪華氣派的高樓大廈遮掩著上海司法的落後。沒有司法公正的上海社會,根本沒有和諧與穩定。表面上鶯歌燕舞粉飾太平,實際上民怨沸騰危機四起。官商勾結掠奪民財欺壓百姓,法官瀆職背叛法律為虎作倀,人大代表養尊處優玩忽職守,上海市民不屈不撓奮起反抗。《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1集彙集著189個終審的案例,這是一個最好的見證。

《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1集

本彙編第1集分五類:1. 刑事案7件;2. 行政案116件;3. 民事案29件;4. 不受理案33件;5. 賠償案4件。共計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189件。本彙編第1集彙編的《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簡表》均是2007年12月31日之前送交編者的,2008年元旦此後送交的上訪申訴簡表將陸續彙編在第1集以後的各集中。第1集公開的189個案例是上海司法不公正案件的冰山一角,但就這189個案例已直接表明有一百多個當事人家庭的利益受到損害,會影響一百多個當事人的家族及朋友同事、數百萬人對上海市行政、司法、立法機構的信任。

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在十七大報告裡提出,「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公開《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簡表》的目的,就是要確保司法權力正確行使,讓法官的審判行為暴露在陽光下,接受公眾的審視與監督。法律界人人皆知的一句格言(培根)「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幾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卻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為了維護中國法律的權威、重塑中國法院的公信力、樹立法官職業的神聖感,就必須從批判與改造地方法院入手,堅決清除司法不作為、徇私枉法的法官,取信於民。

本彙編第1集的最欠缺之處,就是申訴理由沒有按填表須知的規範格式填寫,表現了申訴人各自的文化水平與敘述方式,也包含著他們的憤怒情緒。其實,用數百字概括出申訴人的案情、法律依據、申訴請求,這是極高的要求,需要法律專家相助。編者要在短短一個月內的時間裏完成簡表設計、收集、錄入、編輯這項工作,有點心有餘力不足,只能做一些文字的編輯工作,基本保持原稿的內容。慾知這些案例詳情的新聞媒體、司法監督部門可以直接與申訴人聯繫,索取全部申訴資料。

本彙編第1集的最大好處,就是簡潔明瞭,數字說明問題。狀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區級政府的行政訴訟案絕大部份涉及到「動拆遷」問題,每一場民告官都以被侵權人敗訴告終,甚至不予受理立案,法院幾乎成立政府大樓的警衛室。遭受冤獄的鄭恩寵律師、勞教關押的馬亞蓮等許許多多遭受人身自由限制的上海市民都與官商勾結掠奪民財的迫害事件相關。法院錯判致使十六年無房的上海市民華神清,1000餘次上訪也無法撼動上海官僚的鐵石心腸。上海市民常雄發一個人發起28場官司幾乎都是敗訴,官官相護銅牆鐵壁,小民百姓只好寧死不屈、抗爭到底。

本彙編第1集的特點,就是公開了參與審判的每一個法官,讓公眾審視法官的司法是否公正。一個法官偶爾判錯,也是正常的,只要有錯就糾,這個法官依然受人尊重。但是,一個法官多次判錯,而且知錯不糾,公然違背法律,這個法官就必定受到公眾質疑,他必須引咎辭職,甚至接受法紀處罰。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錢錫青(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曹潔在本彙編第1集裡的曝光率很高,他們理應反省自己的違法審判行為,而且他們有權對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的質詢提出辯解。

上海司法不公正的直接責任理所當然要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滕一龍負責,雖然他也有苦衷,誰提拔他這位從未經過法學教育的工廠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出任中國的大法官、上海的最高法院院長,這個搞笑的人事任命是與上海市民開了一個國際玩笑,也惡搞了中國法官的聲譽,使這個糊塗院長創造了上海法院史上最高記錄的冤假錯案。編者曾在2007年1月28日第十二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提請上海市人民代表彈劾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滕一龍。滕一龍先生將在2008年1月24日第十三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上體面地下台。編者希望他在一個清閒的位置上可以有時間翻閱一下這本彙編第1集,反省一下自己的大法官生涯,怎麼使上海法院喪失了司法公正的最後防線的職能,給多少家庭帶來了苦難。

原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已開始承擔責任,但曾作為陳良宇先生的戰友同事龔學平(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主任)、韓正(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上海市市長)、劉雲耕(原分管政法的上海市委副書記、現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志明(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在你們手握大權還有機會糾錯,為上海建立一個司法公正的法治環境。司法不公正的法院、法官對誰都是危害,你們也會受到它的傷害。昨日不可一世的上海首富周正毅,法官是他的奴才,幫他去掠奪民財,今天他無權無勢時,這些法官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讓他開始品嚐司法不公正的苦味,他也只好在牢獄中提起上訴,大呼冤屈,揭露司法造假,步入維權的艱難歷程。

本彙編第1集的189個案例,還有許多未編入的大大小小的上海案例都按程序上升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接待室,這是上海法官徇私枉法、司法不作為的傑作。如果地方法院都在司法不作為,就會使全國的大小案件都壓到最高人民法院,因為在民眾的心裏中國講道理的法院只有一家。來自於上海的中國一級大法官曹建明先生,應當關注上海司法不公正的問題。你在出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之職前,給江澤民先生為核心的政治局常委會委員上過法律課,如果今春全國人大上你榮升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之職後,一定要給上海的法官補上法治教育課,提高上海法官的法治精神,樹立法官對法律的敬畏感,讓上海法院尊重最高人民法院。

新任中共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先生應當讀一讀這本彙編第1集,可以找到解決上海問題的切入點,創新政、還舊債。你接管的上海是一個沒有法治的社會,一切要從頭做起。編者一直記住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的一句話,「法院是最講理,最講公正的地方」。現在,你身為中共上海市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可以親臨上海的法院,聽聽司法受害者的呼聲,上海的法院是否是一個講道理的地方?一個以強凌弱、結幫包庇、徇私枉法、隨意剝奪公民訴權的法院還有道理可講嗎?在簡單的立案程序上就不公正,還會保證審判公正嗎?應當管一管這些違紀違法的黨員法官。

上海是中國的縮影,這本彙編第1集是上海司法的縮影。這些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例的公開一定會引起中共中央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中央司法監督機關的關注,上海不和諧,北京也不會安寧。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及其他中央領導人應當重視上海市民要求司法公正的呼聲,公開上訪申訴的民眾肯定是整個人群中最小的一部份,但這一部份的呼聲是最強烈的一部份,最具代表性的一部份,直接決定一個地區的社會和諧。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2008年1月10日 上海仁和苑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我在獄中更加深刻地領悟二戰後馬丁尼莫勒牧師在猶太人墓碑上寫下的一段話,大意是:「當他們(法西斯德國納粹黨)追捕共產黨時,我不是共產黨,所以我們沒有站出來;當他們追捕猶太人時,我不是猶太人,所以我們沒有站出來;當他們追捕天主教徒時,我不是天主教徒,所以我們沒有站出來;當他們要追捕我時,已經沒有人為我站出來了。」為了明天的持續安寧,為了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今天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關心別人的遭遇,去盡力譴責或糾正侵犯人權的行為,捍衛憲法。

—- 馮正虎《無罪申訴》致讀者

一個人、一個機構、一個國家不可能不犯錯誤,但是如果機體是健康的,沒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動康復的機能,犯了錯誤就會改正。我相信,最終會遇到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這是中國司法公正的希望。

—–馮正虎的獄中《申訴狀》

在法律時代,背叛正義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這類技巧無非兩種,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證據。權力機構不受制約,法律就會成為權力者掌中的玩物。沒有忠於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華而不實的裝飾品。

只需要有偏記、偏寫、偏聽的技巧,也可稱「一半原理」,就能輕而易舉地製造一個冤假錯案。在審訊時,記錄一半供述;在寫起訴書時,拼湊一半證據;在一審時,偏聽公訴人的這一半,忽視被告人的那一半;在二審時,偏聽一審判決的這一半,不聽上訴人的那一半。被告人有辯解、上訴、申訴的權利,司法工作人員可以不記、不寫、不聽,其結果偏聽則暗,冤假錯案就定局。所以,在法制社會裏,製造冤假錯案也是很容易的,而且法院就是冤假錯案的最後製造者。

冤假錯案的判決書是絕對不可信的欺騙文書。你如果只看判決書,不瞭解事實與法律,不瞭解整個司法審判過程,還會被判決書的認定矇騙。法院認定的事實與當事人認定的事實是不同的,它是以證據支持的事實,那麼以虛假證據,還是以真實證據,以片面的證據,還是以完整的證據來構建一個案件事實,這是審判是否公正的關鍵。是否尊重法律,又是審判中的另一個關鍵。

所以,我們判斷一個案例是否屬於冤假錯案,只要根據完整的證據與法律依據就可以辨別出。至於法院死不認錯這是另一回事,法院是在維護它們的部門利益。儘管每一個刑事冤案的製造過程中,警方有責任、檢察方也有責任,但最後的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國家賠償的責任在法院,他們怎麼會輕易認錯呢?誰都不到黃河心不死。

—- 馮正虎在日本的演講《中國司法的現狀》

以強凌弱、結幫包庇、徇私枉法是陳良宇先生當政時期的普遍特徵,也是上海的官場文化。陳良宇先生不是始創,只是繼承,並使之登峰造極,上行下效,形成了上海官場社會的普遍特徵。這個官場文化營造了一大批大大小小的貪官污吏、奸商暴富,同時也造就了一大批受迫害的上訪民眾、將會培育大大小小的陳勝吳廣,致使上海的經濟繁榮始終建立在社會動盪的沙漠上。要消除社會動盪的隱患,就必須根除陳良宇現象的官場文化,清理歷史遺留問題,平息民眾的怨憤,以法律的方式達成官民諒解,重建上海的和諧社會。

——-《督察簡報》2007年7月15日第2期《習近平應當關注的上海問題》

上海最大的問題還是司法不公正。重案輕判、有罪犯人享受特權;無罪判刑、無罪犯人受到虐待。法官成為權勢者的家臣,為虎作倀,徇私枉法,掠奪民財。每週三在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信訪辦大樓前、肇嘉濱路308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門庭前聚集著大批憤怒的上海市民高呼維權口號已成為上海的一道風景線。我這次上訪北京,親眼目睹最高人民法院信訪接待室裡的電子大屏幕上顯示的上訪人員名單中上海的上訪人數排名第一,這些人都不是越級上訪的,都經歷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這一級程序,才有資格被最高人民法院信訪接待室受理。如果這麼多上海訪民每次都湧向北京的馬家樓報到註冊,上海當政者的政績就要趨於負數。

——-《督察簡報》2007年11月26日第7期《馮正虎案撼動憲法權利》

天真的普通百姓比當官的人相信黨和政府,信以為《信訪條例》能管住所有官員,信以為中國共產黨還能領導一切。當他們受到司法不公正的傷害後,就會向黨政、人大領導部門申訴,黨政、人大部門的信訪辦肯定在《信訪條例》規定時間內通知當事人,告知已轉請法院處理,回復格式千遍一律,法院也司空見慣黨政、人大部門的轉信,不予理睬,我行我素,憤怒的受害者又繼續向黨政、人大領導部門申訴。這是一個無窮的怪圈,越來越多的民眾捲入進去,每經歷一圈增加了憤怒的情緒,減少了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實際上,中國大大小小的法院已失去公信力,已失去保障社會正義與公平的作用,已失去保證社會穩定與和諧的功能,相反地它們成了地方權貴的幫兇,可以隨意破壞法律的權威,批量製造冤假錯案,成為社會動亂的根源。對敏感的、領導交辦的、有關係背景的、經濟收益低的案件、等等法院認為麻煩又沒有經濟實惠的案件,法官都會採用司法不作為的手法對付提起訴訟的公民,而被剝奪訴權的公民或是處於無奈的地步,或是向黨政部門不斷上訪,或是逼上樑山、揭竿而起。法官公然違法、隨意剝奪公民的訴權已是普遍現象,這一個一個不起眼不受監督的小小事件正在導致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失敗。著名律師李蘇濱一針見血地指出,法官顛覆法律顛覆共產黨政權。法官公然漠視中國法律及公眾輿論,對司法受害者緊閉法院大門,把他們推向街頭、推向北京、推向國際。

——-《督察簡報》2007年12月18日第8期《改革中國人大體制從上海做起》

目 錄

序 ————————————————————– [1]
一、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 ——————— [7]

1.刑事案A —————————————————– [7]
A001BA(馮正虎)[7]、A002BA(鄭恩寵)[8]、A003B(許正清)[9]、A004AC(宋阿杜) [10]、A005B(王水珍) [11]、A006B(陳厚載) [12]、A007B(許慶法) [13]。

2.行政案B —————————————————— [14]
B001AC(馮正虎) [14]、B002BC(常雄發) [15]、B003BC(趙漢祥) [16]、B004BC(趙漢祥) [17]、B005BB(陳愛萍)[18]、B006BB(陳愛萍) [19]、B007B(魏勤)[120]、B008BB (林繼亮)[21]、B009AC (薛小妹)[22]、B010BC (常雄發)[23]、B011BC (常雄發)[24]、B012AA (衛玉華)[25]、B013BC (魏勤)[26]、B014B (魏勤)[27]、B015AC (馬亞蓮)[28]、B016AC (馬亞蓮)[29]、B017BC (何一沁)[30]、B018BC (李蘭貞)[31]、B019BB (曹義寶)[32]、B020A (蔡文君)[33]、B021AC (蔡文君)[34]、B022BC (蔡文君)[35]、B023AJ (蔡文君)[36]、B024BC (陳黛莉)[37]、B025BB (許毓敏)[38]、B026BC (沈永梅)[39]、B027BC (沈永梅)[40]、B028A (沈永梅)[41]、B029B (裘美莉)[42]、B030B (裘美莉)[43]、B031A (王秀芳)[44]、B032B (王麗卿)[45]、B033AC (鄭培培)[46]、B034BC (鄭培培)[47]、B035AC (周敏文)[48]、B036AC (趙迪迪)[49]、B037AC (高信翠)[50]、B038AC (孫建敏)[51]、B039BC (許國治)[52]、B040BC (端木昀)[53]、B041BC (徐韓良)[54]、B042B (張金順)[55]、B043B (魯俊)[56]、B044B (朱祖德)[57]、B045BC (朱祖德)[58]、B046BC (朱東輝)[59]、B047B (邵滿根) [60]、B048BC (李菊蘭)[61]、B049BC (張君令)[62]、B050A (吳新年)[63]、B051AC (段春芳)[64]、B052AC (段春芳)[65]、B053B (袁慧庶)[66]、B054AC (王文正)[67]、B055AC (陳修琴)[68]、B056B (龔文淵)[69]、B057B (諸偉華)[70]、B058B(金宇)[71]、B059B(金宇)[72]、B060AC (金月花)[73]、B061AA (金月花)[74]、B062B (陸苗龍)[75]、B063B (陸苗龍) [76]、B064BB (魏勤)[77]、B065B (魏勤)[78]、B066BC (魏勤)[79]、B067BC (魏勤)[80]、B068B (魏勤)[81]、B069BC (吳美麗)[82]、B070BB (仇留權)[83]、B071BB (何月珍)[84]、B072B (梁發香)[85]、B073B (陸玉成)[86]、B074B (錢曉霖)[87]、B075BC (秦裕泰)[88]、B076BB (陳錦弟)[89]、B077BC (張師君)[90]、B078B (王水珍)[91]、B079BB (姚榮林)[92]、B080J (姚榮林)[93]、B081BB (姚榮林)[94]、B082BC (葉錦麟)[95]、B083AC (肖又青)[96]、B084B (項建國)[97]、B085BC (王學義)[98]、B086BC (王琳珍)[99]、B087BC (錢桂英)[100]、B088BC (錢桂英)[101]、B089B (陳寶良)[102]、B090A (張秋星)[103]、B091B(林國樑)[104]、B092AC (艾全英)[105]、B093BB (周金妹)[106]、B094BC (蔣瑞華)[107]、B095BC (常雄發)[108]、B096BC (常雄發)[109]、B097B (常雄發)[110]、B098BC (常雄發)[111]、B099BC (常雄發)[112]、B100BC (常雄發)[113]、B101B (常雄發)[114]、B102BC (常雄發)[115]、B103BC (常雄發)[116]、B104BC (常雄發)[117]、B105BC (金長濤)[118]、B106C (匡宏)[119]、B107AC (沈海林)[120]、B108AC (沈澤民)[121]、B109BC (施福留)[122]、B110BC (施福留)[123]、B111B (吳根秀)[124]、B112B (吳根秀)[125]、B113B (吳根秀)[126]、B114BC (吳曉忠)[127]、B115BC (吳曉忠)[128]、B116B (章如華)[129]。

3.民事案C ————————————————– [130]
C001A (陳詢)[130]、C002B (華神清)[131]、C003BC (孫玉昆)[132]、C004AC (趙秋雲)[133]、C005B (邵蓮芳)[134]、C006B (常雄發)[135]、C007B (常雄發)[136]、C008BC (常雄發)[137]、C009BC (常雄發)[138]、C010BC (常雄發)[139]、C011BC (常雄發)[140]、C012B (常雄發)[141]、C013B (常雄發)[142]、C014AC (朱根娣)[143]、C015B (陳志浩)[144]、C016AA (丁菊英)[145]、C017BC (戴鳯英)[146]、C018BB (石路得)[147]、C019BB (奚仁娣)[148]、C020BC (奚仁娣)[149]、C021BC (虞長根)[150]、C022B (李菊蘭)[151]、C023BC (魯俊)[152]、C024A (馮智蘭)[153]、C025AC (劉新銘)[154]、C026AC (顧國平)[155]、C027AC (章樂儂)[156]、C028B (章如華)[157]、C029B (章如華)[158]。

4.不立案D ————————————————— [159]
D001BC(馮正虎)[159]、D002AC (馮正虎)[160]、D003BC (劉海林)[161]、D004A (蔡文君)[162]、D005B (馬亞蓮)[163]、D006B (馬亞蓮)[164]、D007C (吳党英)[165]、D008BC (馬志森)[166]、D009B (金宇)[167]、D010AC (高信翠)[168]、D011C (鄭培培)[169]、D012B (張秀麗)[170]、D013B (張信義)[171]、D014BC (朱東輝)[172]、D015B (朱東輝)[173]、D016BC (陳守來)[174]、D017C (孫建敏)[175]、D018AC (顧國平)[176]、D019BC (陳啟勇)[177]、D020C (龔文淵)[178]、D021C (李建勇)[179]、D022B (李建勇)[180]、D023B (李建勇)[181]、D024B (張金順)[182]、D025C (朱亞莉)[183]、D026B (張水紅)[184]、D027BC (常雄發)[185]、D028BC(常雄發)[186]、D029BC (常雄發)[187]、D030BC (詹榮妹)[188]、D031BC (匡宏)[189]、D032BC (匡宏)[190]、D033C (沈海林)[191]。

5.賠償案E ————————————————– [192]
E001C (陳詢)[192]、E002BB (姚榮林)[193]、E003BC (常雄發)[194]、E004BC (常雄發)[195]。

二、附錄 ———————————————— [197]

1. 2007年7月15日第2期《督察簡報》 ————————- [197]
《習近平應當關注的上海問題—司法不公正是上海社會不和諧的禍根》

2. 2007年12月18日第2期《督察簡報》 ————————- [201]
《改革中國人大體制從上海做起—-對第十三屆上海人大組成及改革的建議》
《中國的人民代表在幹什麼?—- 寄語第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代表》
《上海市人大代表的職責在哪里?—- 寄語第十二屆上海市人大第五次會議代表》

3. 2006年12月3日馮正虎在日本东京文京シビックホール的演讲 —— [217]
《中國司法的現狀》

4. 護憲維權網 ————————————————– [224](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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