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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力山大案 消基會為受害者提出團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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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二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前往台北地方法院,為亞力山大健身俱樂部受害會員提出團體訴訟。消基會指出,首波為一百五十八名受害人,向亞歷山大集團等公司提出損害賠償,並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總計金額新台幣三千五百三十六萬餘元,其餘五千名受害者資料也將陸續提交法院。

消基會表示,受害消費者均與亞歷山大公司(公司登記名)簽訂有「亞力山大健康休閒俱樂部健康入會申請書」,依照契約內容不同,享有亞力山大所提供的運動設施、課程或服務的權利。但亞歷山大公司無預警宣佈停止營業,使已繳費會員無法取得服務,因此依照民法向亞歷山大等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消基會指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若因企業經營者故意導致的損害,消費者得請求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亞歷山大集團負責人唐雅君不顧公司財務惡化事實,仍以促銷方式進行吸金,顯然故意造成消費者損害,消基會因此也代受害者請求三倍懲罰性罰金,總計金額為三千五百三十六萬七千兩百零八元。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表示,消基會受理亞力山大受害消費者約五千一百人,為消基會歷來團體訴訟求償人數最多的一次,首波提出訴訟的消費者共一百五十八人,平均每名消費者求償二十二萬元,若全部消費者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求償金額將達到十億元。

另外,有部分亞歷山大公司會員以信用卡方式付款。消基會認為,信用卡公司對無法提供服務部分,應按全部服務的比例,將已收款項退還給使用信用卡的亞力山大會員。因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花旗銀行等公司也應負還款責任。

程仁宏指出,這次團體訴訟的對象,除亞歷山大公司外,還加上刷卡的收單銀行,目的在於收單銀行不能自外於應負的責任,這也是消基會首次將收單銀行列為團體訴訟對象,希望藉此積極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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